最近问题疫苗爆屏,中国老百姓才发觉问题疫苗被注入许多孩子体内已有许多年。但与暴露出来的问题疫苗相比,未暴露的医疗损害更严重。绝大多数人一生不可能不去医院看病,可谁能保障患者权益不受侵害?医疗损害致使患者人财两空、家破人亡的惨剧屡见不鲜。我代理患者医疗纠纷8年,接触了许多医疗纠纷,现谈谈我代理的医疗纠纷从发生到结束整个过程,希望能打破医院、法院、鉴定机构不法分子之间的违法利益闭环、实现司法公正、妥善解决医疗纠纷,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促进医疗在法治轨道上科学健康发展。同时需要强调的是我所涉及的医院也有德艺双馨的医务人员,他(她)们理应被大家尊敬。
一、医疗纠纷及其类型
医疗纠纷是患者在诊疗过程中遭受来自医院对其人身或者财产发生损害而引起的纠纷。我将医疗纠纷分为医生无主观恶意(过失)导致的医疗纠纷和医生有主观恶意(故意)导致的医疗纠纷,前者是医生对患者的人身和财产损害均无主观恶意,即人们所熟知的医疗事故(现称医疗损害),后者是医生对患者的人身和(或)财产损害有主观恶意,常见形式有过度医疗与医疗诈骗,骗人钱财、欺骗患者接受不需要的医疗来练手是医生的常见动机。两者区别在于过度医疗未脱离患者真实病情,只是在治疗过程中医生通过类似出租车载客绕路,1公里的路走了10公里,让乘客多损失了9公里的路费与时间;医疗诈骗则不同,医生通过无病当有病、此病当彼病、小病当大病的方法来虚构事实、夸大病情,完全以诈骗患者财产和(或)练手为目的。医疗诈骗不属于民事纠纷,应追究刑事责任。在金钱等因素驱动下,必然有医生实施过度医疗与医疗诈骗。许多时候,没有医学知识的患方不会察觉自己遭受了过度医疗或医疗诈骗。即使在过度医疗或医疗诈骗过程中因某个环节出错产生医疗纠纷,患方也不会发现是因过度医疗或医疗诈骗而起。
二、医疗纠纷的诉讼解决及其效果
医疗纠纷解决有和解、调解、诉讼等途径,其中诉讼的公信力最权威,我接触最多,所以只对诉讼进行分析。诉讼参与方主要包括患方、医院、法院及鉴定机构。诉讼中,医患双方是地位平等的当事人,法院负责公正审判,鉴定机构出具公正的鉴定意见。这是法律对各方的基本要求,但是医疗的高度专业性和住院病历完全被医院掌控给过度医疗与医疗诈骗提供了很强的隐蔽性,再加上虚假鉴定、司法不公等原因,医院、法院、鉴定机构不法分子沆瀣一气形成牢固的违法利益闭环,致使患方在闭环面前维权就似一个小孩同时与三个身强力壮大人打架,往往带给患方灾难性后果。
医疗的高度专业性与法律漏洞成为医院、法院、鉴定机构不法分子牟取私利的最佳避风港,凭患方律师一人想通过司法途径打破医院、法院、鉴定机构不法分子之间的违法利益闭环基本不可能。我代理医疗纠纷前,镇江医疗损害赔偿从未超过16万,而北京上海大医院同期超百万的医疗赔偿并不鲜见。由此得出镇江医疗水平超过北京上海的结论。这个违背常识的结论不要说北京上海医生不答应,全国人民也不会相信。为什么会这样,这不难懂。
三、医院是如何在病历上徇私舞弊
病历是医疗纠纷中的核心证据。根据记录形式的不同,病历分纸质病历与电子病历;根据治疗地点的不同,病历分门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与门诊病历不同,住院病历制作、保管都由医院单独掌控,这就为医院在病历上弄虚作假提供了很大便利。2010年后,电子病历已在许多三甲医院普遍使用,篡改更方便且电子病历纸质版本没有篡改痕迹。患方既不知道电子病历原件与电子病历纸质版本的区别,也不知道有权对电子病历进行追溯,误以为医院伪造、篡改后提供的电子病历纸质版本就是电子病历原件。8年来我从未见过一家医院告诉患方上述病历的种种区别,也没有一家医院允许患方追溯电子病历。
伪造、篡改、隐匿、销毁病历是医院对病历做手脚掩盖真相的常见手段。虽然法律规定可以对电子病历进行追溯,但是8年来我没有遇到哪家医院与法院真正会给患者查看电子病历修改痕迹。最严重的是医院一开始就对住院病历进行伪造,电子病历就没有修改痕迹,这样的电子病历作为证据只能损害患者权益。为防止医院篡改病历,最简便可靠的方法是患者要求医院在完成病历时必须提供一份给自己保存。这是保护患者权益的革命性方法。医院即使能够篡改自己保管的病历,但很难篡改患者保管的病历。正因为法律没有强制规定医院在完成住院病历时应当主动提供一份给患者,所以给医院病历造假提供了极大便利。如果有了这个强制性规定,医院今后只能靠提高医务人员的责任心与医疗水平来减少医疗纠纷,这必将极大地保护患者权益与促进医疗水平提升。
四、法官是如何循私舞弊、枉法裁判
1、法官对审理医疗纠纷所必备的卫生行政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等医学知识基本一无所知,对提交鉴定的病历质证时也不能辨别其真实性、合法性,法官偏袒医院时,病历质证结果必然不利于患方,患方还会遭受程序上与实体上的种种损害。例如在电子病历追溯方面,8年来我每次请求法官依法追溯电子病历查明真相,法官要么拒绝查看,要么和医院串通不让患方看到真正的电子病历原件。电子病历的追溯最能证明法院与医院沆瀣一气坑害患方。法院将不能真实反映患者病情的电子病历提交鉴定必然导致对患者不利的鉴定意见,据此作出的判决必然不会公正。
2、拖延审限是法官审理惯用手段,审理期间长达一两年甚至三四年,通过折磨患者心理以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拖延审限的理由是案情疑难复杂,这显然违背事实,实际上哪有那么多疑难复杂的医疗纠纷,至少我从没遇到。我代理的两件医疗纠纷调解结案,从审理到结案时间最长不到4个月,难道此时案情就不疑难复杂了?
四、鉴定人是如何枉法虚假鉴定的
医疗纠纷中涉及的鉴定有病历鉴定、尸检、医疗损害鉴定等。我在此只谈尸检与医疗损害鉴定。对死因不明或有争议的,医院依法应当告知患方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尸检,但医院往往不会告知患方。即使申请了尸检,由于一些原因,很少有患者家属会观看尸体解剖,患方要求对尸体解剖自行全程录像被鉴定人拒绝,更做不到全程监督尸检。这就无法保障尸检的公正结果。
8年来我代理的医疗纠纷从未有过一例公正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医疗损害鉴定本意是借助专家公正鉴定来弥补患方医学知识不足,然而事与愿违,要想取得公正的鉴定意见,反而要求患方必须比专家更内行,才有可能推翻专家的鉴定意见。即使患方有充分的依据否定鉴定意见,法官很少会采纳或允许重新鉴定。更有鉴定机构直接违法不予受理鉴定,法官再以患方举证不能为由驳回起诉。
由于医院、法院、鉴定机构不法分子之间违法利益闭环的存在,不仅患方权益遭受严重侵害,而且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催生助长了医闹。所有约束医务人员、法官、鉴定人的法律规定基本形同虚设,8年来我经历的医疗纠纷从未有哪个违法的医务人员、法官、鉴定人被追究过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正是因为不法分子得不到应有的法律制裁,在利益驱动下,有些医疗诈骗为所欲为到了令人瞠目结舌的程度,导致医疗纠纷与司法不公恶性循环、医患矛盾越来越尖锐。
因为局外人很难见识到违法利益闭环中的种种套路,我以医务人员利用医患信息不对称对同一患者先后实施两起医疗诈骗经法院审理的典型案例予以说明,以便大家了解在违法利益闭环中医务人员如何实施医疗诈骗、法官如何枉法裁判、鉴定人如何枉法鉴定、沆瀣一气坑害患者的,有助于大家吸取教训,防范风险。
第一次医疗诈骗:2015年3月29日,77岁的患者吴某某因冬季天寒染上急性气管-支气管炎咳嗽、咳白色黏液痰两月余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第359医院门诊输液治疗5日不见好转,4月7日找人打招呼到江苏大学附属医院(以下简称医院)心内科就诊,门诊被诊断为冠心病、心功能Ⅲ级、慢性支气管炎,当日住院后被初步诊断为冠心病、心功能Ⅲ级、肺部感染,后修正诊断为冠心病(冠心病不能成立,在法院质证时医院承认吴某某有慢性支气管炎)。住院期间,在未查明吴某某胸腔积液性质、感染何种病毒及冠心病诊断不能成立的情况下,医院故意将常见的慢性支气管炎、病毒性心肌炎违规诊断为冠心病,以此蒙骗无介入手术适应证的吴某某植入心脏支架来牟取暴利。术后吴某某原有慢性支气管炎的咳嗽、咳痰(白色黏液痰)症状没有任何好转,术后一年里因心脏支架还需不断配药治疗。因为药物支架植入后导致内皮愈合不良和延迟,易导致血小板聚集而诱发血栓形成,甚至在一年后仍可发生支架内血栓。一旦发生支架内血栓,后果严重。因此手术埋下了后来引发心肌梗死的祸根。
第二次医疗诈骗:2016年9月21日,吴某某因急性非ST段抬高性心肌梗死再次到医院住院治疗。医院不仅不遵循诊疗规范查明患者梗死的血管进行对症治疗(担心暴露第一次医疗诈骗),反而再次蒙骗没有手术适应证的吴某某于9月27日植入永久性双腔起搏器来牟取暴利。术后吴某某的两次常规心电图检查结果QRS宽度(192,190)与QT/QTc间期(424/538,518/559)都显著超过术前的正常值QRS宽度(94,100)与QT/QTc间期(400/425,424/438),吴某某随时有心源性猝死的风险。为防止吴某某心源性猝死在医院引发医疗纠纷,医院在10月1日白天谎称患者恢复很好,让他明天出院。10月1日夜21点多,吴某某突发急性心肌梗死,医生未对症抢救治疗,2日凌晨1点吴某某离开人世。
原本高兴的患方无法接受患者突发死亡事实,当即要求封存吴某某的住院病历,医院却借口各种理由拖延至上午10点左右才封存住院病历。患方上午及时联系到我,因医院提供住院病历不规范、不完整,下午我重新复印、封存病历。我发现患者去年在该院心脏介入治疗的病史后,3日下午,我又复印、封存了2015年4月患者的住院病历。13日下午,我复印、封存了患者的死亡记录与剩余住院病历。至此,医疗诈骗开始逐渐现形。
第一次医疗诈骗为给吴某某装心脏支架,心内科先故意将流感引起的慢性支气管炎、病毒性心肌炎误诊为冠心病,再通过环环相扣的忽悠三步曲(住院检查、冠脉造影、装心脏支架)实施诈骗,后两步一气呵成,冠脉造影时告知患者家属要装心脏支架,根本不给患方必要时间考虑,在医生恐吓下患者家属只能听其摆布。医院还想择日再装2个心脏支架,因没有任何效果被患者拒绝而作罢。这次诈骗因不像有的患者院内死亡而被察觉,但导致患者一年后发生急性心肌梗死。
2016年的急性心肌梗死正是植入药物支架导致的恶果。医院竟然不仅不依规治疗急性心肌梗死,反而再次欺骗无手术适应证的患者植入永久性双腔起搏器。根据病历显示,如果真需要装心脏起搏器,患者一年前就应植入心脏起搏器,那时为什么不植入心脏起搏器?这次违规植入心脏起搏器直接导致了患者心源性猝死。
患方诉至法院。第一次庭审中,法官要求我对病历中自相矛盾之处的质疑申请鉴定,我请求医院先予以解释,法官不予准许。庭审结束时,我请求法官依法提供庭审笔录,法官仍不予准许。但医院律师对上述两点提出同样请求,法官立即同意。两个同样事项同样请求,患方提法官不同意,医院提法官就同意。法官赤裸裸偏向医院的做法显失公正,这样的法官怎么会公正审理?在我陪同法官去医院追溯电子病历时,法官拒绝我提出医院应当提供电子病历操作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这就无法核实电子病历纸质版本的真实性、完整性。
2018年2月11日江苏省新赔偿标准公布,当日我将新的赔偿数额递交给法官。2月14日年前最后一个工作日上午10点多,我收到法院的缴费通知。办事一向极为拖沓的法官这次非常高效的反常举动引起我的警觉,此时都忙着准备过年很少有法官有心思在工作上,结合给我方实际缴费时间只有收到通知的半天与初七共一天半时间(通知说7天,但7天都是节假日,依法只能顺延一天),如果我方疏忽可能导致撤诉的严重后果,此前近一年半的时间都是白忙。法官真实用意再明显不过。我立即通知患方尽快缴费防止撤诉后果,患方随即通过银行转账完成缴费。撤诉危险消除。然而事与愿违,初八那天,马虎的法官未查看2月14日的缴费记录,误以为抓到我方失误,大喜之下即作出(2016)苏1102民初3894号撤诉裁定并迅速快递寄出,初九早上9点多寄到我所。至此法官的弄巧成拙坐实了法官之前的真实用意。https://m.weibo.cn/1219471205/4264843034527116如果法官不是有心算计我方,完全应当在初七那天善意提醒我方,毕竟给我方的缴费时间太短且年后第一天大家还没有进入正常的工作状态,还要考虑到家破人亡的患方历经近一年半审理被撤诉会是怎样的精神打击。这正是法官与医院真正要的结果。另外法院通知的缴费数9463.5元是错的,后在我异议下退还了多收的6431.5元。至于这个错误是不是法官故意,我不好说。但所有的结果都不利于患方。
我随即就法院的错误裁定与法官交涉。法官以裁定书发出不可撤回为由要求我重新起诉,我不同意,法官说还可以对裁定申请再审。我告诉法官撤诉裁定不可以申请再审,但法官仍不改口。当我把再审申请书递交到法院,意识到自己错误的法官不得不同意撤销原裁定恢复审理。
进入鉴定阶段,2017年11月10日,镇江市医学会以“专家库不能满足本次鉴定需要”为由,将案件退回一审法院。2012年我代理的周某某、陈某诉江苏大学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2012)京民初字第812号判决),该法院针对同一被告心内科进行心脏支架介入手术导致医疗损害曾委托镇江市医学会鉴定,镇江市医学会抽取了正式组与预备组两组镇江市本地鉴定专家组。所以“专家库不能满足本次鉴定需要”明显与事实不符,镇江市医学会退案是故意规避镇江市本地其他医院鉴定专家鉴定。
2018年后恢复审理,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以“发现没有死者尸体解剖、病理检验的相关鉴定材料,故我中心受鉴定条件所限,据现有送检材料无法完成贵院的鉴定委托事项”为由,终止鉴定并作退案处理。后常州市医学会以患者死因不明,且未做尸检,具体死亡原因无法明确,影响鉴定结论为由决定不予受理此案。两家鉴定机构皆以未经尸检为由不予受理。
首先,医院在患者死亡的整个事件中没有向患方履行告知申请尸检的义务。因此没有尸检导致死因不明的责任完全应由医院依法承担。
其次,尸检不是鉴定必经程序。患方对医院给出的死因没有异议,因而无须尸检。两家鉴定机构皆以未经尸检为由不予受理于法无据,属于无正当理由拒绝法院委托的违法行为。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一)委托鉴定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二)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三)鉴定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四)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五)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或者鉴定能力的;(六)委托人就同一鉴定事项同时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建立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的意见》
司法行政机关要严格规范鉴定受理程序和条件,明确鉴定机构不得违规接受委托;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人民法院的鉴定委托。
人民法院在委托鉴定和审判工作中发现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存在违规受理、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或约定时限完成鉴定、经人民法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等违法违规情形的,可暂停委托其从事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业务,并告知司法行政机关或发出司法建议书。司法行政机关按照规定的时限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委托鉴定机构的意见》第八条: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具有下列情形的,暂停委托一年:(一)无正当理由拒绝人民法院委托。
第十三条 基层法院认为鉴定机构具有本意见第八条、第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及相关材料上报中级法院。中级法院接到报告后,应及时核实情况,做出处理;属于省法院处理范围的,应上报省法院处理。
依据以上法律规定,法院应当追究鉴定机构违法不予受理的法律责任,并重新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不应归咎患方举证不能驳回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款“患者无法提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可知医疗损害鉴定不是判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及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具有因果关系的必经程序。就在本案判决前的同一月,同一法院未经医疗损害鉴定作出的(2016)苏1102民初2590号民事判决印证了这一点。
江苏省高院《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审理指南2010》:“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应由患者方承担初步的举证责任。患者方提供了一定证据后,应转换举证责任。在证明标准的把握上,须考虑到在医疗过程中,医患双方往往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地位,医疗机构一般掌握着病历等医学材料。因此,患者一方如已经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可能存在医疗过错和因果关系,就应认定患者举证到位,而由医疗机构承担提供反驳证据的责任”。因此,在患方提交的陈述书已经证明医院有过错及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具有因果关系,并提交了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情况下,法官应当认定患方已经举证到位。即使法官审理医疗纠纷能力不足难以判断,也应当责令医院提供反驳证据,而不是由患方承担举证责任并违法认定患方没有提供足够证据。
法院接到鉴定机构违法不予受理的答复后,不是依法追究鉴定机构的法律责任并另行委托鉴定,而是在2018年5月24日枉法作出(2016)苏1102民初3894号判决驳回起诉。这判决结果正是之前错误裁定所要的结果。
这起医疗纠纷从发生到法院审理结束的整个过程,充分揭示了医院、法院、鉴定机构中披着合法外衣的公职人员如何处心积虑坑害患方的内幕。在庭审中,我方向法庭举报医疗诈骗并要求追究医疗诈骗者的刑事责任。法官对此当然不予理会。
8年来我代理的医疗纠纷证明造成医患矛盾愈演愈烈的主要责任不在医院而在法院,正是法院、鉴定机构不法分子的纵容包庇强烈助长了一些医生肆无忌惮地违法行医。医院、法院、鉴定机构不法分子形成的违法利益闭环必然导致消极医疗后果,我常打交道的镇江排名前两家三甲医院,一家医院的医疗纠纷几乎都是常见病误诊引起,另一家医院医疗纠纷以过度医疗与医疗诈骗为主。这些医疗纠纷的受害人涵盖了几乎所有年龄阶段,正在临产的胎儿、青少年、青年、中年、老年,他们大多数不幸死去,幸存者不得不忍受难以承受的伤残痛苦,而这一切原本都不会发生。马克思说过:如果(资本)有50%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绞首的危险”。我很想知道不法分子到底获得了多少不法利益,以至于敢公然践踏一切法律。前面案例只是我代理的医疗纠纷案例中的普通一例,但8年来从未有哪个违法的医生、法官、鉴定人被追究过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违法利益闭环致使所有前来就诊的普通患者都可能面临不应有的医疗损害危险,人财两空的打击不是每一位患者、每一个家庭都能承受的。不彻底消除违法利益闭环,医疗纠纷就只会有增无减。希望有一天,医疗能够在法治轨道上科学健康发展,每一位患者都能够享有安全优质医疗服务,不再有过度医疗和医疗诈骗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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