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转移房屋产权登记容易撤销难!依法转移土地使用权登记难上难!
撰文者(无党派、工商联)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天津市汉沽区-第十一届委员会政协委员(常务委员),时任-天津市公安局(治安、交通、车辆管理)执法监督员,天津市汉沽区人民法院-人民执法监督员;
丧尽司法公信力的天津二中院包颖法官捏造事实枉法裁判,在#凯乐老年公寓没有房屋产权情况下,捏造事实判令;一、“被告徐玉强与原告李孝明签订的三份#凯乐老年公寓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二、“被告徐玉强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李孝明将#凯乐老年公寓房屋#转移登记”。
2002年4月18日,天津每日新报拍卖公告,刊登拍卖天津市汉沽区玻璃钢工艺品厂院内建筑物信息,我徐玉强参与竞拍取得该厂院内建筑物。
天津市浩天拍卖行《成交确认书》与《售房发票》,能够证明,我徐玉强自天津市浩天拍卖行竞拍购买了“天津市汉沽区玻璃钢工艺品厂院内建筑物房屋”证据如下:
售房发货票的证据如下;
2006年,我将天津市汉沽区玻璃钢工艺品厂房屋卖给李孝明,《房屋买卖协议》如下!
一、竞拍《金美玻璃钢工艺制品厂院内建筑物》的事实与经过如下:
2002年4月25日,天津每日新报刊登了中国长城资产公司,委托天津市浩天拍卖行,公开拍卖《天津市汉沽区玻璃钢工艺品厂院内建筑物》,我有幸以27万元,竞拍取得《天津市汉沽区玻璃钢工艺品厂610.16平方米厂房》,后因找不到天津市津美工艺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韩玉春,始终没有转移登记到我的名下,(但玻璃钢工艺品厂厂房一直由汉沽区凯乐老年公寓使用);
2006年3月25日我将拍卖取得的汉沽区玻璃钢工艺品厂(院内建筑物)卖给了中共党员干部李孝明。
后因买卖“天津市汉沽区金美玻璃钢工艺制品厂厂房付款问题”我与李孝明产生了《房屋买卖纠纷案》,而且这官司一打,至今就停不下来了!可谓时光冉冉,已经十二年了!至今尚无办法将《天津市汉沽区金美玻璃钢工艺制品厂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到我徐玉强的名下的法律后果详情如下;
1、2006年10月7日,买房人李孝明,第一次到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诉求,协助原告将天津市汉沽区金美玻璃钢工艺制品厂房屋权属登记到李孝明名下”,也就是诉求,我徐玉强“协助转移将天津市汉沽区凯乐老年公寓房屋转移登记”开始;至2018年9月7日,徐玉强我民事诉讼金美玻璃钢工艺制品厂委托代理人李孝停用私刻天津市汉沽区金美玻璃钢工艺制品厂公章伪造房屋买卖协议,和行政诉讼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违法批准《补发徐玉强房屋权证书代理权纠纷案》截止”可谓时光冉冉,从53岁到68岁的我,坚持诉讼到底的目的只有一个,将《天津市汉沽区金美玻璃钢工艺制品厂土地使用权》依法转移登记到我徐玉强的名下;
2、2006年3月8日,我与天津市汉沽区杨家泊镇政府“党员干部李孝明主任”以150万元价格将“天津市汉沽区玻璃钢工艺品厂院内建筑物”,卖给了党员干部李孝明主任,他当场交给我80万元购房款;约定其余款项,转移登记后,陆续再给我;
3、2006年6月22日上午9时,李孝明主任给我打电话,邀我一起到汉沽区房地产管理局转移玻璃钢工艺品厂房屋权属登记,按照区房管局工作人员李淑华要求,我与李孝明再次签订了一份格式化的10016-2268《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书》,我在乙方(注意,卖方)上签字,加盖了天津市汉沽区凯乐老年公寓公章,房管局的工作人员李淑华,就叫我回去了;
4、我与李孝明签订完10016-2268《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书》一星期后,我问李孝明:“事情办的咋样了”?李孝明说:“与区房管局权属科科长周红军科长商量好了,先过户你的名下,再过户我的名下!
我问李孝明:“你怎么找到韩玉春的”?李孝明回答:“我没有找到韩玉春,是周洪军科长给我李孝明出的注意,叫我找个韩玉春的代理人,先过户到你徐玉强名下,再过户到我李孝明的名下”。
我问“那将来金美玻璃钢工艺制品厂法人代表韩玉春知道了,追究我的法律责任咋办?房子是我卖给你的,又不是韩玉春卖给我的玻璃钢工艺品厂房屋,最好你还是直接过户到你李孝明的名下吧,否则房子我不卖了”!我们双方当时协商未果。
万万没有想到,李孝明违反(房产买卖协议第八条双方一致同意“不诉讼到法院”诉讼解决纠纷)到天津市汉沽区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了我,诉求人民法院,判令我徐玉强《协助转移凯乐老年公寓房屋产权登记》;
伪造的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书;
伪造转移天津市房地产权登记申请书;
二、回避“一审法官张建岭”审理本案?
1、接到人民法院传票后,发现审理本案法官是与我矛盾颇深的张建岭法官,因(我曾举报过张建岭法官枉法裁判制造冤假错案,张建岭法官依据当事人刘玉金(没有我徐玉强签字的证据),违反程序的(公告送达传票)缺席下达判决,后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2006)津检二院民行抗字第13号民事抗诉,被天津二中院撤销了(2004)汉民初字第1158号错误判决,经从汉沽区法院从新审理,做出了再审(2006)汉民再字第4号民事判决,(一十四年了)未执行回转,张建岭拒绝赔礼道歉,而且狂妄的叫嚣:“不服愿意那告就那告去,你就是告赢了,能把我咋地?(2017年,我申请国家赔偿,经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法官协调已解决)。
2、我申请“张建岭法官”回避第二个主要原因;本案我接到一审传票后的第五天,我和刘宝柱路过李孝明开的“洗浴城”(小姐群集地方),我亲眼看到当事人李孝明和他聘请的“《司法掮客》法律工作者,田好亮(没有证件)的律师”宴请审理本纷案件的张建岭等法官,其中有一名法官同刘宝柱先生还说了一句客气话:“一起吃点啊”刘宝柱因和我在一起就,回绝法官邀请说“不了,你去吧”。
3、申请回避张建岭法官结果,被当时的该法院的副院长王建勇(现任天津市滨海新区开发区法院院长)说我没有证据“张建岭法官吃喝当事人李孝明(沒批准)?
我徐玉强真的很后悔,当场怎么就没有将张建岭等法官接受党员干部李孝明的宴请《张建岭,吴春喜,许强,孙红印等法官》吃喝的现场的视频《摄录》下来;
因(买卖协议)约定仲裁提出管辖权异议
4、我不服天津市汉沽区人民法院的回避申请决定书,我向该院递交《申请回避张建岭法官的复议申请书》,结果又被该院复议决定《驳回申请》后,申请管辖权异议,再次被张建岭法官驳回;
三、一审由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
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由审判长民一厅厅长李玉安担任、张建岭、李军生三名法官担任合议庭成员;开庭质证李孝明说:“金美玻璃钢工艺制品厂厂房已经转移登记到凯乐老年公寓名下了”?我当即要求原告李孝明,出示自金美玻璃钢工艺制品厂厂房转移到登记到老年公寓房屋产权证的证据”!张建岭法官递给我一份漆黑的复印件,我仔细观看后,发现复印件是金美玻璃钢工艺制品厂{土地证}的复印件,我看后对张建岭等法官说:“我要看(转移登记到老年公寓名下的原件)?张建岭法官叫李孝明出示原件?李孝明当场没有提供原件,其委托代理人田好亮说:由金美玻璃钢工艺制品厂转移登记到“凯乐老年公寓产权证存放在区房地产管理局档案室”后,由于我坚持要看“凯乐老年公寓房屋权属证》原件,否则不同意质证;
由于李玉安、张建玲、李军生三名官,在天津市汉沽区金美玻璃钢工艺制品厂转移登记到“凯乐老年公寓名下房屋权属证”的事实不清的情况下,掩耳盗铃的下达了一审(2006)津汉民一初字第1224号民事枉法判决书;该一审枉法判决相信了,原告李孝明代理律师(司法肩客田好亮)说“凯乐老年公寓权属证书,现存放于区房管局”。
由于一审判决认定(凯乐老年公寓房屋权属证)的事实不清,判后疑问如下;
一:“存放在区房管局的房屋权属证,是汉沽区凯乐老年公寓房屋权属证吗”?
二、事实上“汉沽区凯乐老年公寓,并没有房屋产权”。
驴唇不对马嘴,没有证据的民事判决如下;
四、一审判决“权属证书现存放于区房管局”事实不清?
请大家看以(下图1224号民事判决书第3页倒数第10行)从审理中开始;
“审理中、原告主张:诉争房屋已于2016年6月19日办理了产权转移登记,该房屋已经登记在了被告名下,权属证书现存放于区房管局,为支持自己主张,原告提交了房屋权属证复印件及区房管局出具的《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信息表》证实,被告称不清楚此事。注;判决书认定“原告提交了房屋权属证复印件”是瞒天过海的(幻术)明明出示的是“违法补发的(后因补发的徐玉强名下房屋权属证发生了代理权纠纷案)是天津市汉沽区金美玻璃钢工艺制品厂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
请看(2006)津汉民一初字第1224号民事判决书下面的第4页第7行开始判决如下;
一、原被告签订的三份买卖本区凯乐老年公寓房屋协议合法有效。
二、被告徐玉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李孝明办理本区凯乐老年公寓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相关费用按协议约定由原告担负”。
1、一审没有《凯乐老年公寓房屋权属证》证据的,判决“被告徐玉强协助原告李孝明将本区凯乐老年公寓房屋产权转移登记”?
2、因证据确凿“凯乐老年公寓没有房屋产权”!一审判决,第一条原被告签订的三份买卖本区凯乐老年公寓房屋协议合法有效,就是没有证据,违背事实的枉法判决?
3、存放在区房管局的房屋产权证,并不是汉沽区凯乐老年公寓房屋权属证。
4、天关律师事务所张士光律师(二审代理意见)《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房屋权属登记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法律保护,未经登记的房屋不许买卖。
5、李孝明伪造的房产买卖协议书,徐玉强与天津市汉沽区金美玻璃钢工艺制品厂双方签订的《天津市房屋买卖协议书》是捏造的事实,事实上,我徐玉强2002年,自天津市浩天拍卖行以二十七万元,竞拍购买的天津市汉沽区玻璃钢工艺品厂(院内建筑物)拍卖确认书和售房发票均证明,并不是从天津市汉沽区金美玻璃钢工艺制品厂法人代表韩玉春(徐玉强未付给过金美玻璃钢工艺制品厂法人代表韩玉春一分钱)购买的,伪造的,捏造事实《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书》是无效合同;
6、同时,我向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递交《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违法转移到我徐玉强名下名下的《徐玉强房屋权属证》后发生了行政纠纷案;
五、“法律文书”错别字、奇异字多如牛毛
1、因凯乐老年公寓没有房屋产权,不服一审(2006)津汉民一初字第1224号民事判决“徐玉强在十日内,协助将老年公寓房屋协移登记到李孝明指定人名下”属于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就上诉到天津二中院了;由卢春宵、包颖、李庆刚三名法官负责审理,也在没有“凯乐老年公寓房屋权属证”的证据下,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该终审民事判决除了没有证据和事实不清以外:给上诉人徐玉强最大的震撼“错字、别字、奇异字多达三十七处”,例:国家尚未发表的词汇“千部、协两、具休、付歇、者年公寓、凯乐锹器厂、缺字,多字----等等;
附;法律文书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影印件如下;
(1)上诉人生于1953年3月30日判决上却写3月3日。
(2)、汉沽区友谊路安阳里判决却写汉沽区友谊路自建楼。
(3)、委托代理人姓名张“士”光。判决书上却写张“世”光。
(4)、天“关”律师事务所判决书却写天“光”律师事务所。
(5)、大田镇政府“干”部。判决书上却写“千”部。
(6)、委托代理人张士光。判决书上却写张世光。
(7)、一审判决日期是2006年10月26日二审写2006年7月10日。
(8)、将汉沽区凯乐老年公寓判决书上却写汉沽凯乐老年公寓
(9)、交清汉沽区凯乐电器厂交易房判决书上却写汉沽凯乐电器厂。
(10)、欠款五十万元或伍拾万元或500.000元判决写欠款50万元。
(11)、一百二十五万元或壹佰贰拾伍万元判决书写作125万元。
(12)、定金八十万元或捌拾万元或800.000元判决书却写80万元。
(13)、已付房款捌拾万元或八十万元或800.000元判决书写80万元。
(14)、余下房款四十五万元或肆拾伍万元或450.000元却写45万元。
(15)、所差房款四十五万元或肆拾伍万元或450.000元却写45万元。
(16)、所差房款二万元或者贰万元或者20.000元却写2万元。
(17)、差价款三十万元或叁拾万元或300.000元却写30万元。
(18)、所差房款四十七万元或肆拾柒万元或470.000元却写47万元。
(19)、协商不成甲方fang。判决书上却写甲万wan。
(20)、协商shang解决。判决书上却写协两liang解决。
(21)、凯乐电dian器厂。判决书上却写凯乐锹qiao器厂。
(22)、金美玻璃钢工艺制品厂。判决书上却写玻璃工艺制品厂。
(23)韩玉春名下。判决书上却写韩了玉春名下。
(24)、付款kuan义务。判决书上却写付歇xie义务。
(25)、判决如下:一判决书上却写判决如下:一、二、
(26)、凯乐老lao年公寓判决书上却写凯乐者zhe年公寓。
(27)、取得诉争房屋所有权判决书上却写(诉争与讼争交换)出现8次。
(28)、具体ti判决书上却写具休xiu。 (29)、履行自己ji判决书上却写履行自已yi。
(30)、综上shang所述判决书上却写综止zhi所述。
六、举报“包颖法官”判决驴唇不对马嘴错别字多如牛毛!
(1)不服二审(2007)二中民四终字第50号民事判决结果,徐玉强向天津二中院纪检举报【女法官包颖】枉法裁判和举报(2007)二中民四终字第50号错误的(没有老年公寓房屋权属证)证据的判决,错别字多如牛毛!
纠正错别字奇异字民事裁定书;
(2)天津二中院纪检部门非常重视我举报本案的问题;当时民四庭庭长张勇(现任天津高院副院长),当时张勇通过区司法局局长张松林给我打电话,并给我做工作,并赔礼道歉,承认判决【没有老年公寓房产证的证据】判决有事实不清的地方,并承诺徐玉强说:“现在天津二中院没有再审权利了,你徐玉强只能向高院申请再审【撤销判决吧】,又对我说:“你父亲徐光文上诉案(指凯乐电器厂房屋权属案件)?我们把你父亲徐光文的案子好好弄弄,争取达到你们满意!你就不要再告我们了,并叫我写了一份【谅解函】;
(3)张勇庭长欺骗我徐玉强”承诺把《徐光文与李士伟合同纠纷案》好好弄弄的情况下“,大骗子张勇反在(伪造徐光文签字,伪造徐光文指纹,用与凯乐电器厂房屋权属名称不一致的假公章伪造的房屋买卖协议书无效案件)大作手脚,指示索世宁法官驳回了?(现任天津高院副院长张勇)说话不算数了!《张勇厅长欺骗了我徐玉强》?因为我徐玉强在【原谅函】不举报包颖法官(2007)二中民四终字第50号驴唇不对马嘴的判决的法律责任了;
(4)当时,张勇庭长被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考察培养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期间,难怪,张勇庭长为了解决我徐玉强举报“包颖法官制造错案”(2007)二中民四终字第50号民事判决问题,到汉沽两次向徐玉强深深地鞠躬,央求不要再告他们,试想,如果我坚持举报!不知是否他能够顺利通过天津人大考察期,能否当上中院副院长和乃至坐上了天津高院副院长位置?
注;【另据《和解》后,李孝明亲口对徐玉强说:“今后,打死我李孝明,再也不打官司了,你(指徐玉强)赔偿我这叁拾万元,都不够我已经给法官们的”!“张勇庭长(现任天津高院副院长)在管辖本案中有受贿嫌疑”?
七、不服驴唇不对马嘴的终审判决,向天津高院申请再审
申请再审向天津高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用私刻“金美玻璃钢工艺制品厂公章”伪造的《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书》;
2、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汉沽分局提供的档案证据,证明与房屋合同上用的“天津市汉沽区金美玻璃钢工艺制品厂公章”不一致。下图证据一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汉沽分局提供的档案证据
上图左“天津市汉沽区金美玻璃钢工艺制品厂公章”是工商局批准私营企业有两个横道的,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刻制的公章;
上图中“天津市汉沽区劳动局公章”证明用“天津市汉沽区金美玻璃钢工艺制品厂合法的公章”签订的劳动合同;
“工商行政管理局档案查询公章”证据。
证据二、“金美玻璃钢工艺制品厂假公章”
一、上图;用的“天津市汉沽区金美玻璃钢工艺制品厂公章”与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的“劳动合同”上的“天津市汉沽区金美玻璃钢工艺制品厂公章”不一致,证明李孝明在《房屋买卖协议》非法用了私刻的“天津市汉沽区金美玻璃钢工艺制品厂公章”;
二、上图;经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的“天津市汉沽区凯乐老年公寓公章”是我加盖的红色印章,证明具有证据力。
3、再审由天津高院由耿晓宁、李雪春、李彤三名法官负责审理,最后,在没有【老年公寓房屋权属证】的证据下,故意违背事实,黑白颠倒,无中生有,栽赃陷害,掩耳盗铃的“以言代法”,法官自己“滥加司法解释”,的驳回了我的《再审申请》。请看下图(2007)津高民申第811号民事裁定书;
上图;大家请看判决书第1页第12行,一、再审申请人有新证据能够证明二审判决是错误的,
证据一、《天津市买卖协议书》;
证据二、违法转移登记的名字不是“老年公寓房屋权属证”;
(2007)津高民申第811号民事裁定书第2页;请看上图(2007)津高民申第811号民事裁定书第2页;
请看下图(2007)津高民申第811号民事裁定书第3页;
请看下图(2007)津高民申第811号民事裁定书第3页;本页倒数第5行;“不服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为其颁发的“汉沽字第080033926号产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该裁定书上的这句话证明今天我的行政诉讼
请看上图(2007)津高民申第811号民事裁定书第4页;
4、请看上图(2007)津高民申第811号民事裁定书第4页第6行;“徐玉强所称在诉争房屋所有权登记到其名下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主张,业经我院已生效的行政裁定书驳回其起诉,故该主张不能成立”;请大家注意:“本裁定对我提供的“私刻公章”的对比两份证据、上用的“天津市汉沽区金美玻璃钢工艺制品厂公章”与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的“劳动合同”上的“天津市汉沽区金美玻璃钢工艺制品厂公章”不一致,证明李孝明在《房屋买卖协议》非法用了私刻的“天津市汉沽区金美玻璃钢工艺制品厂公章”只字未提;的(2007)津高民申第811号民事裁定驳回我徐玉强的“再审申请”就是掩耳盗铃的枉法裁判!
八、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民事申诉状
(1)徐玉强不服没有证据的(2006)津汉民一初字第1224号一审民事判决和终审(2007)二中民四终字第50号民事判决,2010年向最高法院递交了《徐玉强民事申诉状》,由申诉大厅1号窗口女法官接待,到负责天津地区的二楼排队等待,叫徐玉强名字就到防盗门门口要进去,一名30岁左右的男法警面露凶相,恶狠狠的对我大声喊道:“出去”?我问:“不是你叫我吗”?这位面露凶相、的法警说:“你叫什么”?我答:“我叫徐玉强”!后来,这位法警面露有一丝丝歉意的说:“你到9号接待室吧”!作为人民执法监督员的我对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为民司法的恶劣态度有了初步印象!
(”2)到了9号接待室,一名中年女法官接待了徐玉强,将我《民事申诉状》递交进去,女法官看后说:“你不服两审判决,说没有“老年公寓房屋产权证据”,那从金美玻璃钢工艺制品厂转移登记到谁的名下了”?答:“徐玉强名下”。女法官问:“那老年公寓谁开的”?答:“我”。女法官:“你叫什么名字”?答:“徐玉强”。女法官:“下个执行裁定:“老年公寓没有产权”,徐玉强有产权,把徐玉强的房子过户给李孝明,不就完了吗”!面对最高法院的女法官以言代法,混肴是非,无中生有,掩耳盗铃的解释怒道:“自金美玻璃钢工艺制品厂转移到《徐玉强房屋权属证》是用私刻公章,假冒韩玉春签字,伪造的手续办理的”!最高法院女法官道:“那我不管,就这样吧”!就再不理我了!
(3)作为人民执法监督员的我对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为民司法的有了更进一步的印象:“态度刁蛮,蛮横无理,你和她讲法,她和你讲理,你再和她讲理,她又和你讲法。你再和她讲法,她不讲法了,然后直接以言代法的以权代法,判决没有《老年公寓房屋权属证》的证据,但有《徐玉强房屋权属证》的证据!卑鄙无耻的最高法院的法官竟然把张三的房子,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判给李四了,连《房屋买卖协议》非法用了私刻的“天津市汉沽区金美玻璃钢工艺制品厂公章”管都不管,竟然不下法律文书;口头裁定驳回我徐玉强的“再审申诉”,枉法保护了错误的判决,最高法院女法官教唆人民“违法犯罪,也要配合转移登记”!
九、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1)、2010年9月,因不服两审行政错误的判决,我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行政申诉状,于11月4日经过最高法院行政庭女法官约谈后,叫我回天津听信?可是过了两年没有听到任何信息;
(2)、2013年9月我委托王东元先生前去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问询,结果最高法院行政庭女法官怎么也找不到我【徐玉强行政申诉状】了,王东元给我打电话说明后,我只好委托王东元先生,再送【徐玉强行政申诉状】,并定于10月4日约谈,最高法院电话通知我:“因十八大在10月8日在北京召开,将约谈改在9月26日,约谈完毕叫王东元回去听信,时至今日,也没有听到任何消息?
(3)、人民法院执法监督员认为,对地方法院不依法办案的制造冤假错案,均是最高法院的不依法监督和严重的不作为,造成的!最高法院间接成了制造冤假错案的最高机关!
(4)因我答应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李宝平副院长,在他任期间不到最高法院上访,因此我徐玉强《遵守承诺》在其退休前,没有到最高法院上访!
十、检察机关批准立案审查终字第50号民事判决!
1、我不服没有证据的(2006)津汉民一初字第1224号民事判决和(2007)二中民四终字第50号民事判决维持没有证据的一审判决,,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递交申诉状,经女检察官听证后:“认为判决【没有老年公寓房产证的证据】,另外判决也有事实不清的地方,与我说:“我们协商后通知你是否立案审查抗诉《天津二中院(2007)二中民四终字第50号民事判决》!
1、2010年7月21日我的申诉被检察机关立案审查后,该女检察官又找了我说:“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决定立案审查《天津二中院(2007)二中民四终字第50号民事判决》!审查后决定抗诉否,听我们的消息”。
2、下图,是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立案决定书
(3)《毛公山》脚下,收购《私人农场》;“我从检察院申诉听证回到海南岛乐东黎族自治县保国农场后,收购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保国农场二十三队附近的《私人农场》,以115万元收购了45亩的《私人农场》后,又投资叁拾万元修了一条2公里的土路、又修了一个(长40米X宽20米X深4米)的蓄水池,实验蓄水成功后的第三天;《台风》来了!
(4)凶猛的《台风》就像李玉安,审判员张建岭、李军山、卢春宵、包颖、李庆刚、耿晓宁、李雪春、李彤九名法官没有证据的判决,蛮不讲理;
(8)检察院出尔反尔的终止审查天津二中院(2007)二中民四终字第50号民事判决;8月20日,检察院的女检察官给我打电话问我在哪里?我说:在海南,她说“徐玉强你从海南回来一趟,我们谈谈有关你申诉的案件”,于是我满怀着希望,乘飞机回到了天津。没有想到的是:“检察官说:“你们已经和解了是吗”?我说是,但是在错误判决和恶势力逼迫情况下和解的,由于违法办了《徐玉强房屋权属证》再向政府(规划局)申办《徐玉强土地使用权证》由于我没有金美玻璃钢工艺制品厂公章,政府未批准;女检察官说:“由于你们和解了,检察机关不抗诉了”然后毫无道理的终止审查天津二中院(2007)二中民四终字第50号民事判决?(下图)检察机关终止审查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