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驳被告答辩状
尊敬的审判长及合议庭法官:
第一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政府《行政复议决定》违反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未给予申请人《受理复议申请通知》,邮寄给申请人《行政复议决定书》之前,剥夺其《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申请人可以阅卷,了解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以及提交的证据”法律赋予申请人反驳、答辩权利!第一被告并没有审查第二被告违反《治安处罚法》第八十三条“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查明“原告殴打他人”原由。《行政复议决定》并未“履行听证程序”。第二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对原告刘建军《行政处罚决定》是非颠倒,适用法律错误如下;
一、原告系天润小区天昊物业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负责小区内车辆通行的保安负责人,2019年9月11日,晚18时30分,涉案人王志阳因其车位,被他人临时占用,将车辆故意堵在地下车库通道,原告执行物委会赋予权利,履行职责纠正其违法行为时!被违法行为人王志阳,无端辱骂,后用一串汽车钥匙,鞭打原告,造成伤害(头破血流)后,原告反击(有犯罪前科)的王志阳时,趁其不备的从汽车后备箱中,取出早已备好的(有犯罪预谋)管制刀具,疯狂的对原告和三名保安进行恐吓并叫嚣道:“我宁可再进去二年,也要教训教训你们这些保安”开始挥舞着(管制刀具)就要捅刺保安!原告保安队长刘建军,无奈的报警,求助民警出现场解决问题,被告民警《受案回执》的案由 →系违法行为人,王志阳殴打原告刘建军,立案的!
二、2019年9月12日被告民警,受理《王志阳殴打刘建军案》→违反《治安处罚法第八十三条“没有及时询问查证本案”。被告证据②→被告民警刘涛等利用职权,将案件事实颠倒,的变成《刘建军殴打他人》!
三、被告民警刘涛,违反《治安处罚法》第八十三条、没有及时查明王志阳殴打原告刘建军事实,反接受打人的王志阳“请托”,于9月12日上午,派周煜森等民警到滨海医院,见到“被王志阳殴打致伤住院的原告”。代表王志阳与刘建军协商,因被其殴打致伤住院治疗赔偿问题,原告说“等我的伤好一些,再说”?当日下午被告刘涛等民警,尽心竭力的再次来到医院替王志阳说情:“答应赔偿原告1万元,不够还可以增加些”!由于原告系天昊物业公司的保安负责人,给贾经理打电话说:“王志阳答应赔偿1万元”?贾经理说“你脑袋的伤咋样”?刘建军说“脑袋疼,睡不着觉”!贾经理对原告说“脑袋被王志阳《铁器击打》可不是小问题,等CT机器检查确诊后,再商量赔偿问题”吧!
四、原告在住院期间,被告民警刘涛,接受王志阳“请托”共计两次到医院说情无功而返!让民警脸上很是无光,同时原告也为自己埋下一个不给警察面子的后果!原告9月18日接受民警给其做了《第二次询问笔录》,刘涛利用警察职权的(办案)详情如下:
1、民警刘涛于2019年10月5日依据→证据③《询问传唤证》→反做出与事实相反《刘建军殴打他人》违反程序的询问;《抓获经过》→第6行“5日我与民警周煜森依法将涉嫌殴打他人嫌疑人刘建军传唤至寨上派出所询问”案由与《受案回执》奇葩不一致?
2、被告、刘涛、周煜森二位民警,于2019年9月18日,已对原告进行询问查证,做了《第二次询问笔录》360小时后,依据证据⑥(2019)197号《传唤证》→程序违法的询问,违反《治安处罚法第八十三条》“询问查证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的法律规定。(第二次传唤,被告民警周煜森等,违反治安处罚法第八十三条法律规定的询问查证时间,竟然距离案发时间,已经超过了620小时);
3、第二被告,举证的证据 ④ 系→《延长办案期限审批表》,被告派出所“没有法定理由”申请延期办案,以“情况复杂” 申请延期办案,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治安处罚法》第八十三条法律规定“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延长三十日。
证据⑤《延长办案期限审批表》→批准延期办案适用法律错误。
本案不符合“案情重大”;重大案件的标准。根据“两高”司法解释规定,“重大案件”只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疏于审核“原告刘建军不构成犯罪”,错误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审核批准《延长办案期限》申请,系适用法律错误!
五、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行政答辩》违背事实如下;
①、被告《行政答辩书》第2页第5行“分别将违法嫌疑人王志阳、刘建军传唤到寨上派出所…,对刘建军制作《问询笔录》1份”系违背事实的!民警实际给刘建军做了三份《询问笔录》如下;
A、9月11日报警时,民警周煜森等,给刘建军做了《第1份询问笔录》后给予当事人《受案回执》的;
B、9月18日下午,刘建军由儿子刘长酉陪同到派出所,民警周煜森等,给刘建军做了《第2份询问笔录》;
C、2019年10月5日15时,民警给刘建军做了《第3份询问笔录》。
民警刘涛等,隐秘前两份《询问笔录》,利用第三份《询问笔录》作为第一份《询问笔录》证据,向被告,审批拘留刘建军的证据。
D、被告民警刘涛等,故意隐秘《刘建军前2份笔录》已经查明的事实!依据民警涉嫌“诱供刘建军”在《第3份笔录》承认还手了,事实上,原告在自卫反击时,(并未打到,违法行为人王志阳)!
②、被告《行政答辩书》第2页第8行“对证人郭永全、唐云兆分别做了询问笔录各1份。两位证人证言时间系2019年9月19日,两位证人《询问笔录》证明,原告劝阻违法者不要把汽车堵住地下车库通道!王志阳非但不听,还辱骂刘建军!用车钥匙鞭打其头部后,自卫反击教训违法行为人,系正义的,应该得被告民警、社会广泛赞扬,民警,反替违法行为人辩解;①“车钥匙不算凶器”!②王志阳“承认酒后滋事!警察反替其辩解没有喝酒”!③王志阳当着众人面殴打保安刘建军(有犯罪前科)喊叫“我宁可再进去二年”!同时挥舞管制刀具的违法行为”!警察反替其辩解“从车里取出弹簧刀对原告挥舞,并未对刘建军进行伤害”!④明明是乱停乱放的违法行为,警察反说王志阳堵车,当时没有车辆通行!⑤明明刘建军没有权利和义务看管车位,警察反嫁祸刘建军未尽看管车位职责!⑥被告民警刘涛等,如此替违法者王志阳颠倒是非的辩解,有一点点儿,公平正义吗!
③、被告《行政答辩状》第三页第1行;1、“刘建军称王志阳在地下车库门前违法停车影响车辆通行“在整个案发时段无车辆进出地下车库,未影响车辆通行,后王志阳自行将车移开”。违背事实如下;
A、第二被告提供的小区监控证据(审④《视频证据》说明→
视频最后,可以看出“因原告刘建军,制止和纠正王志阳违法停车行为!《王志阳故意堵住小区地下车库通道》之后,小区通道上,已经有很长的车队在等候通过此路段!被告民警替“王志阳开脱违法停车行为责任”系别有用心?
B、被告提供《视频证据》并认定“2019年9月11日18时54秒,刘建军用拳头推搡王志阳胸口,后王志阳用右拳打刘建军头部(违背事实),刘建军使用右拳还击殴打王志阳面部等部位,证人在二人中间进行劝阻,刘建军绕过郭永全继续殴打王志阳”的事实错误!
C,被告,民警以《视频证据》模糊不清的每一帧帧的页面,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缺乏第三方“司法鉴定视频”程序,视频证据,应该由国家授权的司法鉴定机构依法进行鉴定,并出具《视频证据鉴定意见书》,被告应该依据《视频证据鉴定书》来认定事实。
D,被告,未经国家授权的鉴定机构《鉴定视频证据》,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替违法者辩解)的错误认定,本案“刘建军用拳头推了王志阳胸口,用拳头殴打王志阳的事实不清”!用《视频》及违法者《询问笔录》嫁祸原告殴打他,被告认定互相殴打错误?
④,被告,《行政答辩状》第三页倒数第1行至第四页→第1行,错误的认为如下;“王志阳受到证人郭某某的劝阻已经停止殴打原告的违法行为并向后退,原告主动绕过郭某某的阻拦继续上前对王志阳进行殴打,不属于正当防卫,且王志阳的违法行为尚未够成犯罪。被告民警“未经第三方《鉴定视频》。
被告民警刘涛等,为什么一直是非不分,在替违法行为人王志阳说话呢?原告刘建军感到“被告民警刘涛等,简直在和违法行为人穿一条裤子”?
⑤,被告《行政答辩状》第四页11行,案件认定事实“2019年9月11日18时30分,在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天润新苑小区内,王志阳因个人租赁的车位被占用,刘建军作为小区保安未尽到看管义务”;原告认为被告公安民警刘涛,认定“王志阳车位被占”的事实不清,尤其在王志阳,没有提供与物业签订的→《占地租赁协议》证据”的情况下,被告民警刘涛等,没有证据嫁祸原告“刘建军作为小区保安未尽到看管义务”是错误的。(认定原告“刘建军作为小区保安未尽到看管义务”证据不充分。(认定事实,责任主体错误)!请看证据《车辆占地租赁协议》第3款“乙方(指租赁车位方)应保持车位地锁的完好无损,车辆离开车位后车主自行提起地锁,因自己未及时竖起地锁导致自己车位被其他车辆占用,天津牌照现行自行拨打驱离,如果是外省牌照,可以联系东门保安,由甲乙双方共同将车辆清离。综上被告未查明《车辆占地租赁协议》的责任方,认定“刘建军作为小区保安未尽到看管义务”错误如下;
A,被告未查明“临时占了停车位的车辆”及追究其法律责任?
B,被告认定“车位被占”系原告刘建军作为小区保安未尽到看管义务"是错误的(刘建军没有义务看管车位),车位有地锁,业主车辆停与开由租赁业主自己打开地锁!(就像租赁房屋)的一方,自己锁门看管自己的财产。刘建军没有权利和义务给予租赁方锁门。
综上,被告民警刘涛等,错误的,嫁祸于人的认定“刘建军作为小区保安未尽到看管义务”没有事实和证据。
⑥、被告《行政答辩状》第四页倒数第5行,“有被殴打业主王志阳的伤情照片等材料相互印证。本案认定刘建军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对刘建军予以行政处罚”。反驳被告,以王志阳的伤情照片,作为证据认定原告殴打他人违法行为如下;
A、被告以《王志阳伤情照片》认定是原告殴打造成的,没有事实,照片看不出王志阳有伤在哪里?未经第三方,鉴定机构《鉴定王志阳伤情》下,民警刘涛等程序违法的《替违法者、歪曲事实及理由》是浑谣是非?嫁祸原告《殴打王志阳》,证据是不充分。
B、被告民警周煜森给予王志阳的《诊断证明情况说明》→证明将《诊断证明书》给予违法者王志阳,证明“原告刘建军殴打致伤王志阳”的证据在哪里?
C、《诊断证明情况说明》→
民警周煜森给予王志阳了,却没有将《诊断证明书》给予原告刘建军,原告住院六天后,医生索要公安机关《伤情诊断证明信》给原告《开诊断证明书》,原告却没有,原告于2020年2月22日下午,找到被告民警刘涛索要,反说给原告了,叫原告回家,好好找一找,原告回家根本找不到,只好和儿子刘长酉于2020年2月24日上午再次到派出所索要《诊断证明信》,结果刘涛说已经給原告了,原告说“你说给我了,有我刘建军签字吗?被告民警说”那我不知道”!原告求民警刘涛,刘建军索要《诊断证明信》?被告民警刘涛说“不行”!原告鉴于被告未举证将《诊断证明信》给原告,请求人民法院责令被告举证“刘建军签字”收条。
⑦,2019年10月17日!民警将原告刘建军送进看守所后,刘建军在《行政处罚书》上签字后,被告民警刘涛等,并未当场将《行政处罚决定书》 →给予原告,或者两日内送达给原告,综上,被告违反《治安处罚法第九十七条》的法律规定。原告请求人民法院,责令“第二被告,依法举证“当场给予原告刘建军《处罚决定书》的视频”证据,证明是否依法送达给原告《行政处罚决定书》。
六、综上、涉案人王志阳,因其自己管理的车位被他人暂时占用,就将车辆故意堵在地下车库通道,原告履行职责、制止其乱停乱放是纠正其违法行为没有错!违法行为人王志阳辱骂和(用串形状汽车钥匙)!鞭打履行职责的原告刘建军,并已经(头破血流)情况下,奋起对(违法违法行为人)自卫反击具有刑事犯罪前科的王志阳,其从汽车上,取出预谋犯罪(备好)的公安机关认定的管制刀具,狂妄叫嚣:“我宁可再进去二年,也要教训教训你们这些保安”!违法行为人挥舞管制刀具,恐吓原告和四名(小区保安)证据确凿。
七、第一被告所做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前,违反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未给予申请人《受理通知书》证明其已经受理申请人的复议申请,违反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申请人可以阅卷,了解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以及提交的证据”。第一被告的复议决定,枉法剥夺了申请人,反驳被申请人错误的《行政处罚决定》举证倒置程序,以及申辩的权利!
第一被告,并没有履行职责,依法审查第二被告,违反《治安处罚法》第八十三条“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询问查明刘建军“无故殴打他人”的事实、系不公平、不正义的!官官相护第二被告,滥用职权对原告故意违背事实、栽赃嫁祸“刘建军作为小区保安未尽到看管义务”。 原告在执法纠正,王志阳违法停车行为期间,遭其无端辱骂,无辜殴打(原告已受到 伤害,头破血流)情况下,第一被告、民警刘涛等,反没有证据的嫁祸原告刘建军殴打王志阳,浑肴是非、做出错误的《行政处罚决定》,拘留,履行职责、制止纠正王志阳违法行为的保安原告,没有公平和正义。第二被告行政处罚决定把制止纠正王志阳违法停车的,报警举报的,协助民警抓住违法行为人的受害者(原告刘建军)构陷为“火拼”一方向被告邀功请赏,后被其在新浪微博@平安滨海新区 发布让原告刘建军和小区保安团队,深感不正义?
八、综上所述,被告民警刘涛等,错误的行政处罚,原告,是在助长(有犯罪前科)违法的王志阳,张口就骂抬手就打的嚣张气焰!助长其(持刀行凶,恐吓保安)不服从保安管理,随意辱骂殴打保安,已引发居民、物业公司管理层及保安团队的公愤!
请求依法撤销“津政复决(2019)209号行政复议决定”。
请求依法撤销违背事实、没有证据嫁祸原告,未在法律规定期限结案、适用法律错误,故意隐秘第一次、第二次《刘建军询问笔录》,错误的“津滨公行罚字(2019)2343号”《行政处罚决定》。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反驳答辩状人、刘建军(原告) 2020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