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调查医疗事故罪嫌疑人-崔萍等十名医生

发布时间 :2020-05-06

​​调查医疗事故罪嫌疑人-崔萍等十名医生

天津市滨海新区卫生计划委员会

举报人、徐玉强、男、汉族、1953年3月30日出生

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友谊街平阳里平房一段20号、电话、18689733585

第一被举报人、天津市医科大学总医院滨海医院(原汉沽医院)

法人代表、杨玉龙、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河西一经路28号

第二被举报人、崔萍、女、汉族、35岁(伪造告知谈话记录医师);

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新开中路玉坨里1号楼102号;

第三被举报人、徐善兰、女、汉族、(伪造死亡医学证明护士);

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文化街王园北里14号楼205号;

第四被举报人、李瑛、女、汉族、(伪造病历死亡时间护士);

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新开中路坨北里13号楼103号;

第五被举报人、侯静波、女、汉族、(伪造病历死亡时间医师)

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医院路2号;

第六被举报人、杨世娟、女、汉族、(伪造病历死亡时间医师)

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滨河路滨河家园秀水苑7号楼1门101号;

第七被举报人、高卉、女、汉族、总医院滨海医院(主任)

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新开中路咸阳里9号楼503号

第八被举报人、张洁、女、汉族、28岁(伪造自行出院护士)

单位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河西一经路28号(内三科);

第九被举报人、张永满、男、汉族、35岁、(伪造病历医师)、

单位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河西一经路28号(内三科);

第十被举报人、王德满、男、汉族、36岁(伪造病历主治医师)、

单位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河西一经路28号(内三科);

举报“以上犯罪嫌疑人”医疗事故致人死亡罪;

事实理由:

一、2013年12月12日夜11时左右,徐光文孙女徐芳接到了被举报人打来的电话后,徐芳转告其父徐玉强,我立即和妻子赵会芬一同前往被举报人处,发现我父亲躺在病床上(已经死亡)!后来将徐光文老人运回家中,三天后发丧结束,第四天到被举报人处结账,发生了奇葩的事情,医院主动给我们减免医疗费用3000元,后来邀请徐光文全体家属在被举报人会议室《召开解决徐光文猝死在医院的解决方案》,院方答应大范围减免费用,我们提出不要大范围减免了,毕竟徐光文老人85岁了,就把自费部分给我们算了?当时院方医政科王科长代表院方非常感谢徐光文家属真么通情达理!详情如下;

1、10天后,被举报人医政科王科长给举报人打电话告知我“你们还是走个民事诉讼吧!我们不愿意打官司”,就问王科长“我们不打官司,怎么办”?王科长说“那最多减免10000元”!我说“我们商量一下吧”!第二天我告知王科长“我们不愿意打官司,10000元也可以”!不知为何被举报人逼迫原告打官司?通过多次民事诉讼患者自行出院知情权纠纷案件,发现六名医生参加《徐光文死亡病历讨论记录》的证据,举报人发现“徐光文猝死后的多处疑点”如下;

(1)高  卉(主任医师)、(2)侯静波(主治医师)、(3)王德满(主治医师)、(4)张永满(医   师)、(5)杨德娟(医    师)、(6)崔  萍(医    师)、以上六名医护人员论证《证据一、徐光文死亡结论》“患者家属表示理解”。 突发呼吸心跳骤停,考虑猝死,分析猝死原因可能为;(1)窒息。(2)大面积肺栓塞;(3)急性心肌梗死;以上病因可)能单独或合并存在。(被举报人应说明举报人“患者家属表示理解”)疑问?现在家属表示不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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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13年11月30日,举报人父亲徐光文在被举报人处住院治疗期间,应第一被举报人要求双方签署了《住院患者授权委托书》,双方就患者徐光文“因本人病情缘故,不能或者不愿自己亲自签署在住院期间的特殊检查(治疗)和手术及其他同意书,特别授权“徐玉君”作为我在医院诊疗中的代理人,代我行使诊疗中涉及病情医疗等措施,医疗风险、知情同意权进行了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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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举报人的四妹妹,徐玉君(系徐光文四女儿)就患者徐光文在LCU…重症监护室,治疗期间的特别授权履行代理人权利,代为患者徐光文代理签署多份同意书如下;

(1)患者徐光文《入院记录》;

(2)患者徐光文《尿管知情同意书》;

(3)患者徐光文《置胃管知情同意书》;

(4)患者徐光文《机械通气知情同意书》。

(5)患者徐光文《输血知情同意书》等;

二、患者徐光文,经LCU全体医护人员精心治疗,基本治愈,!转内三科巩固治疗!12日晚10点,患者与薛景平(徐玉君对象)说说笑笑!毫无征兆的情况下,突感心眼难受!躺下不久,徐光文老人脖子歪向一边,薛景平马上叫大夫(被举报人崔萍等人)!确定患者徐光文,于2013年12月12日11时左右《猝死》在病床!

三、《徐光文病程记录》可以看到徐光文“患者颈内静脉置管已保留多日,目前观察置管周围可见皮肤苍白水肿,拔管观察”!被举报人罔顾输液管上有1.5毫米异物(血红色)堵住输液管!有20毫米长、米黄色(脓色)液体附着物堵住输液管》!为什么被举报人,没有及时给患者采取溶栓措施《因为异物进入颈部静脉,极易阻塞血管或肺部栓塞、心脏栓塞》,导致患者猝死,医疗事故详情如下;

1、  举报人和徐光文授权代理人徐玉君兄妹二人,亲眼目睹徐光文老人输液管被护士拔出,针头带出有1.5毫米异物(血红色)堵住输液管!有20毫米长、米黄色(脓色)液体附着物!

2、  《徐光文病程记录》被举报人侯静坡、杨世娟在病案号11644 84病历记载12-12-9;23分写完后,直接就是12-13-02;20分就是《徐光文抢救记录》患者于1;42突发意识不清,最后宣布于02;22分死亡!《实际患者猝死时间是12日11时15分左右》。

3、  《徐光文病程记录》为什么缺失  2013-12-13-1;42分开始抢救患者徐光文老人之前至2013-12-12-09;23分时间段的《徐光文治疗记录》?《抢救时间与家属运回徐光文遗体时间相互矛盾》!

4、  举报人在网络向医疗专家咨询有关“颈部置管,异物堵住输液管后,容易发生什么”?医学专家解释如下;“颈部置管距离心肺很近,且异物随输液管的液体,进入血管,容易堵死心脏血管,造成栓塞或者肺部栓塞!

四、专家预测徐光文老人猝死原因是心肺栓塞被举报人高卉等六名医师在《徐光文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结论也是“大面积肺栓塞”和专家预测基本一致!

    五、以下五份证据,证明《病情告知谈话记录》系伪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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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三《徐光文病案首页》被举报人高卉在首页记载;“患者徐光文死亡原因是猝死”离院方式是“死亡”证明被举报人崔萍栽赃诬陷“家属拒绝气管插管等进一步抢救患者徐光文,要求自动出院”是被举报人恶意串通,胡编乱造的;

证据四被举报人崔萍伪造的《家属告知谈话记录》与被举报人侯静坡、杨世娟做出的《徐光文病程记录》均是 2013-12-13-02;20 分开始!病程记录宣布;患者徐光文死亡时间是2;22分,既然徐光文已经死亡情况下,“2;20分猝死后的徐光文能够自行出院吗”?

证据五《徐光文病程记录》上,被举报人崔萍在2;20分编篡抢救记录,宣布患者徐光文于2;22分猝死, 被举报人崔萍根本不可能在2;20分同一时间在《病情告知谈话记录》上和患者家属签署“放弃治疗、拒绝抢救患者徐光文,自动出院”吧

证据六《徐光文临时医嘱单》被举报人李瑛(在患者徐光文医嘱病历单上记录,徐光文于2;22分猝死在病房!既徐光文老人已经2;22分死亡,不可能2;20分“自行出院”了!该证据能够证明病情告知谈话记录》是被举报人崔萍医师伪造的

证据七《徐光文死亡医学证明书》被举报人徐善兰在证明书上记载了“患者徐光文是死后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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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病情告知谈话记录》上的要求自行出院、放弃治疗,拒绝插管抢救患者徐光文是不实之词,是在举报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崔萍个人(故意违背事实)擅自伪造的

综上;《徐光文病案首页》、《徐光文死亡记录》、《徐光文病程记录》、《徐光文临时医嘱单》、《徐光文死亡医学证明书》以上五份证据,均能证明(徐光文猝死在病房)的情况下!十名被举报人相互恶意串通,恶意编篡《病情告知谈话记录》,栽赃嫁祸患者家属“拒绝抢救、放弃徐光文老人治疗,自行出院”!事实上,举报人及其徐光文家属不知情情况下胡编乱造的”;

六、举报人申请司法鉴定,每分钟打字,字数的事实不清!

(1)在(2015)滨汉民初第1877号案件审理中,徐玉强申请对《伪造的病情告知谈话记录》签字笔迹做《是否亲笔所签,同时申请司法鉴定被告崔萍在两分钟内能否制作出来两份记录》经过如下;

(2)司法鉴定机构对电脑合成的徐玉强签字只是做了笔迹鉴定,没有做“真伪”鉴定!造成徐玉强签字是否亲笔所签的事实不清?

(3)申请司法鉴定两份《病情谈话告知记录》和《徐光文抢救记录》,鉴定编篡、打印出来的时间!司法鉴定机构却《终止司法鉴定打字函》,裁判文书竟然没有为什么终止鉴定?(一审判决隐秘鉴定机关证据丧尽司法公信力)?

(4)因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天津二中院,申请笔迹真伪鉴定,被(2016)津02民终4736号民事判决书(第5页)结论:关于上诉人提出司法鉴定事项“因不属于鉴定解决的问题”鉴定申请予以驳回?由于《徐玉强姓名权纠纷案》一审和二审漠视再次申请司法鉴定,造成《徐玉强签字“真伪”事实至今不清》;

七、被举报人在(2016)津2民终第5574号庭审笔录第4页,“向法庭做伪证言”如下

、法官问:“上诉人的父亲在你们医院住院,在你们医院死亡认可吗”?被上诉人回答:“应该是其自动出院了”(伪证言)。

、法官问:“上诉人父亲什么时间去世的”?被上诉人回答:“2013年12月13日“自行”出院的”! (向法庭做伪证言)。

、二审法官又问:“上诉人讲他父亲12日去世的”?被上诉人《伪证》说:“家属要求自行出院了(被举报人委托代理人向二审法院庭审法庭做伪证言)”。

、2015年5月15日,本案一审庭审中,原告徐玉强向一审法院申请到公安机关,调取《受理津公(刑)受案字(2015)546号受案通知书》的《询问笔录》“崔萍”向公安机关做供述《做伪证言》!没有得到一审滨海新区法院法官支持!

、2015年6月15日,徐玉强申请向公安机关调取津滨汉(刑)受案字(2015)718号刑事案件证据;崔萍向公安做的“徐光文自行出院了”的虚假供述,一审法官没有支持徐玉强的申请;造成了徐光文死后三小时,自行出院的事实不清!

、徐玉强曾向一审法院申请,到公安机关调取《津滨汉公(刑)受案字(2015)546号和津滨汉(刑)受案字(2015)718号案件的全部证人证言》一审法官不作为;

八、《徐光文授权委托书》证明患者徐光文特别授权(女儿)徐玉君作为自己在医院诊疗期间唯一合法的代理人“由徐玉君代理徐光文对其采取的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签署相应的知情书、同意书”(被举报人崔萍医师和徐玉强签订病人家属谈话告知书“放弃治疗徐光文老人”不符合法律规定)!

九、被举报人崔萍(医师)丧失医德,盗用徐玉强名义(干涉)徐光文生存权,剥夺徐光文生命权的法律责任及强加给徐玉强的侵权责任如下;

侵犯了患者家属,举报人家属决定挽救徐光文生命权利;

被举报人在患者家属不欠医院救治款的情况下,放弃救治患者的治疗!是没有医德的,残忍剥夺徐光文老人生命是极其不人道的?

③患者徐光文老人,国家给予医疗报销95%(仅仅自费5%)的情况下,(徐光文老人自有存款数十万元,名下还有数百万元财产情况下),被举报人崔萍侮辱患者家属的人格,致使举报人四年来背负“不救父亲徐光文老人生命的骂名”;

十、被举报人张杰在【危重患者护理记录】病历档案中,记录12月13日2;22分“患者徐光文自行出院”被告张洁在患者2;22分徐光文已经“猝死在医院”的情况下在《危重患者记录》伪造患者自行出院,来推脱法律责任;

十一、众多证人证言,证明《告知谈话记录》系崔萍伪造的;

、《徐光文 同室病友王建起和妻子赵振琴证明徐光文死亡时间》!源自(2016)津0116民初50635号庭审笔录第6-9页)证言:“我和徐光文老人同住一个病室,亲眼目睹了2013年12月12日晚上11时左右徐光文病逝于我的身旁病床上,当晚是徐光文的姑爷(天化运输队司机)看护徐光文老人,约12时左右徐光文家属陆续到了医院,他的大儿子晚来了半个小时左右,大约12时12分左右家属就把徐光文老人遗体运走了,我保证以上说的全部是事实,如果说的不是事实,负全部法律责任”联系电话、022-25694121;王建起质证后,向法庭递交了自己住院证明《王建起住院病案首页》。

《李建生证言证明徐光文死亡时间》;源自(2016)津0116民初50635号庭审笔录第10-12页):“2013年12月12日晚11点左右,我岳父过世了,我到医院已经过世了”,法官问:“你与老人什么关系”?李建生回答:“二姑爷”。法官问:“你继续”?李建生:“我们就操持找救护车,一个护士把徐玉强招呼走了,去签完字,我们就把死者运走了”。法官问:“病逝前你在现场吗”?李建生:“薛景平给我打的电话”。法官问:“什么关系”?李建生答:“二女婿”。法官问:“什么时间给你打的电话”?李建生答:“晚上11点左右说已经过逝了”。法官问:“你几点到的医院”?李建生答:“12点吧”。法官问:“你看见什么”?李建生答:“抢救正撤呢”。法官问:“后续的事情”?李建生答:“不知道,护士把原告(指徐玉强)叫走了”。法官问:“拉走医院时间”?李建生答:“12点多了”。法官问:“怎么拉走的”?李建生答:“汉沽医院120”。法官问:“你去时看到病房还有人吗”?李建生答:“我没注意”。法官问:“离开医院时间”?李建生答:“12点左右”。

《薛景平证人证明徐光文死亡时间》;源自(2016)津0116民初50635号庭审笔录第12-13页)徐光文证言:“徐光文是我的岳父,死的那天是我值班,晚上给我打电话说老人不行了,我到了之后大概四个穿白大褂的不抢救了,大夫说“找车拉走吧”!法官问:“你到医院几点”?肖振发回答:“12点前”。法官问:“找车几点”?答:“12点前”。法官问:“离开医院时间”?答:“不清楚,到家穿完衣服已经1点多了”。

、(2016)津0116民初50635号庭审笔录第14页)一审原告代宣读:徐光文住院期间的同室病友钟伟民老伴李翠萍证言:“我的丈夫钟伟华和徐光文老人同住一个病室,亲眼目睹2013年12月12日傍晚10时左右病逝在我丈夫旁边的病床上,当晚是我李翠萍照顾有病的丈夫钟伟华,照顾徐光文老人的是老姑爷(可能姓薛),徐光文老人去世后,大约凌晨12时左右大女儿和大女婿先到的医院,儿子是最后到的医院,大约凌晨12时15分左右家属就将徐光文老人遗体运走了,我保证以上说的全部是实话,如果不是事实,负完全法律责任”。电话、0222563822;手机;15822033255;因李翠萍(女)老人83岁了(腿脚不方便,加之钟伟华因心脏病刚刚去世),不能出庭质证(上诉人一审法院申请;请法官到李翠萍老人家里调查取证);

、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安阳里社区居委会提供的证据证明:“徐光文老人于2013年12月12日傍晚11时左右去世”。

薛景平证言源自(2016)津0116民初50635号庭审笔录14-18页:

法官问:“证人薛景平讲一下你要证明的问题”?

薛景平答:“老人去世那天我值班,当晚11点左右,老人不太好,叫大夫”。

法官问:“你与老人什么关系”?薛景平答:“岳父”。

法官:“讲一下过程”?薛景平答:“我5点多接的班,十点多老人有点饿了,我去外面买点饭,吃完10点多左右,老人不好了,我就叫大夫抢救,老头不太利索了,我给家里打电话”。

法官:“你先给谁打”?薛:“三姐(指徐玉丽)”。法官:“你与原告关系”?薛景平:“大舅哥”。

法官:“医院抢救了吗”?薛:“抢救了”。法官:“多长时间”?薛:“半个多小时”。

法官:“徐玉强什么时间来的”?薛:“不清楚”。法官:“有人叫走徐玉强吗”?薛:没有!

法官问:“老人去世原告在现场吗”?薛:“在场,他办的手续”。法官问:“从医院抢救,谁说死亡的”?薛:“大夫说的”。

法官问:“什么时间从医院拉走的”?薛景平:“一点左右”。

法官问:“从医院拉走什么状态”?薛景平:“死亡了,抢救设备都撤了”。

法官问:“当时拉走之后,看见原告与医院签订什么了吗”?薛:“没有”。法官问:“当时死者主治大夫你清楚吗”?薛:“不清楚”。

法官:“崔萍大夫你认识吗”?薛:“不清楚,我都是晚上值班”。

徐玉强问证人薛景平问题如下:

一问:“当时你告诉三姐是情况不好了,还是死了”?

薛景平答:“不好了”。

二问:“老人死亡时间”?  

薛景平答:“11、12点左右”。

重复二问:“是11点至12点吗”?

薛景平答:“是”。

三问:“我到医院是抢救还是死亡”。

薛景平答:“抢救设施往外推呢”。

法官问(19页)被上诉人(本案被告):“徐光文是在医院死的吗”?

被上诉人(本案被告):“对,死亡之后拉走的”。

2015年5月15日徐玉强向公安机关举报《崔萍医生伪证罪》被津滨汉公(刑)受案字(2015)546号受案证人证明如下;

《邻居张德娟到公安机关作证》证明2013年12月13日凌晨两点左右,因《徐光文去世》搭建灵棚其车辆碍事,徐玉强找到邻居张德娟说明将车辆移动一下;证明13日凌晨2;20分时间段徐玉强并不在医院;证明徐玉强在2;20分时间段,没有时间参与崔萍伪造的《病情告知谈话记录》上签字,放弃、拒绝抢救患者徐光文;

《徐光文邻居邱吉祥到公安机关作证》2013年12月13日凌晨两点之前,徐玉强找到了邻居邱吉祥,就《搭建灵棚》事宜,洽商将车辆移动;证明13日凌晨2;20分在这时间点,没有时间与崔萍,交谈《病情告知谈话记录》放弃拒绝抢救,自行出院等事宜;

小结;(一)、以上证人证言充分证明了徐光文老人猝死,死亡时间是2013年12月12日晚上11;00至12;00之间!而且被告已经在徐玉强姓名权纠纷案件中(承认)徐光文死亡在医院后将遗体运出医院的,证明《病情告知谈话记录》自动出院拒绝抢救徐光文--就是不实之词;(除非徐光文老人在12日晚10;55分猝死,约三小时后,于13日凌晨2;20分死而复生)后!徐玉强才有可能在13日凌晨 2;20分,与被举报人崔萍告!在《病情告知谈话记录》交谈,并在上面同意签字“放弃治疗、拒绝抢救徐光文老人”|可惜“这种死而复生的奇葩事情,绝对不可能发生的”!以上证人的证言,均可以证明《病情告知谈话记录》是被告崔萍擅自伪造的!

十二、关于《患者徐光文授权委托》的代理人是徐玉君;

证据一、《徐光文住院患者授权委托书》复印件一份(共计8张);

证明徐光文女儿是徐光文与医院签订“因本人病情缘故,不能或者不愿自己亲自签署在住院期间的特殊检查(治疗)合手术及其他同意书,特别授权“徐玉君”作为我在医院诊疗中的代理人,代我行使诊疗中涉及病情医疗等措施,医疗风险等事宜的知情同意权。代理本人签署相应的同意书,其内容代表本人意愿。被授权人徐玉君签字。

(1)患者徐光文《入院记录》上有徐玉君同意签字;

(2)患者徐光文《尿管知情同意书》上有徐玉君同意签字;;

(3)患者《置胃管知情同意书》上有徐光文代理人徐玉君签字;

(4)患者《机械通气知情同意书》有徐光文代理人徐玉君签字;

(5)被举报人崔萍 伪造的《病情告知谈话记录》上,没有徐玉君签字;谈话记录假设是徐玉强签字,也侵犯徐玉君代理权的!  

小结、1-4均有徐玉君签字同意!单单,崔萍与患者家属《病情告知谈话记录》没有患者徐光文委托代理人徐玉君签字?

证据二、《徐光文病情讨论记录》复印件4张;参加人有被告高卉(主任医师)、被告侯静波(主治医师)、被告王德满(主治医师)、被告张永满(医师)、被告杨德娟(医师)、被告崔萍(医师)、

患者徐光文死亡结论中涉及“患者家属表示理解”。是被举报人在(家属不知情情况下,臆断家属表示理解,事实上患者家属根本不理解)。突发呼吸心跳骤停,考虑猝死,分析猝死原因可能为;

(1)、患者徐光文因“窒息”死亡。(2)、患者徐光文因“大面积肺栓塞”死亡;(3)、患者徐光文因“急性心肌梗死”死亡;以上病因可)能单独或合并存在;

请注意!《住院患者授权委托书》的证据,可以证明徐光文授权委托徐玉君和被举报人签订《病情告知谈话记录》才是合情合理合法的!没有徐光文授权委托的情况下,任何人“放弃救治、拒绝抢救徐光文老人都是侵犯患者徐光文和委托代理人权利的!

十三、为证明被告崔萍栽赃诬陷患者家属,“放弃、拒绝抢救徐光文,自动出院”,原告再次申请对《病情谈话记录》上徐玉强签字从新进行“真伪”司法鉴定)!望批准?申请司法鉴定申请书;

(1)鉴定徐玉强签字的“真实性进行司法鉴定”(申请鉴定内容)。

(2)鉴定崔萍一边编辑、一边打字的数量,两份文书签字用时《2分钟内的打字数量》。《病情告知谈话记录》是被告崔萍伪造的。

  司法鉴定“查明被举报人恶意串通伪造《病情告知谈话记录》。

十四、综上所述,被举报人擅自剥夺“徐光文生存权”,栽赃诬陷举报人不救父亲,侮辱了举报人人格,徐光文授权委托人未在《病情告知谈话记录》上,签署“放弃救治和拒绝抢救患者徐光文生命”,被举报人伪造患者自动出院告知谈话记录与其他书证相互矛盾,且能相互印证《病情告知谈话记录》是被举报人崔萍伪造,未经患者家属同意情况下,擅自放弃对患者徐光文的抢救和治疗,造成患者徐光文死亡,望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被举报人医疗事故的法律责任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汉沽分局                        

 

举报人、(死者)徐光文长子、徐玉强 

                        2019年10月10日星期四            

 

 2019年12月12日,徐光文老人去世六周年纪念日,以此举报信纪念徐光文老人于2013年12月12日12时前猝死在汉沽医院病房;

 

 

 

 

 

 

 

 

证据目录

附件一、举报信、共计17张(原件);

附件二、举报人、身份证复印件1张;

 

证据一、被举报人崔萍等六名医生参加死亡病历讨论记录》,证明《徐光文意外猝死》突发呼吸心跳骤停,考虑猝死,分析猝死原因可能为;(1)窒息。(2)大面积肺栓塞;(3)急性心肌梗死;以上病因可)能单独或合并存在。(被举报人注明“患者家属表示理解”)!举报人家属及其不理解,认为徐光文属不正常死亡(徐光文老人猝死系医疗事故死亡)。复印件     2张;

证据二、被举报人崔萍,恶意编篡《病情告知谈话记录》,以下证据可以证明《病情告知谈话记录》是伪造的!证据三《徐光文病案首页》及证据四《徐光文死亡记录》和证据五《徐光文病程记录》及证据六《徐光文临时医嘱单》、证据七《徐光文死亡医学证明书》以上五证据均能证明(徐光文猝死在病房)的情况下!证据确凿的证明被举报人崔萍,恶意编篡《病情告知谈话记录》,栽赃嫁祸患者家属“拒绝抢救、放弃徐光文老人治疗自行出院”!复印件6张;

证据八、1、《病友王建起和赵振琴证言》。2、《李翠萍证言》。3、《薛景平证言》。4、《居委会证明信》。5、《肖振发证言》邻居证人证言充分证明了徐光文老人死亡时间是2013年12月12日晚上11;00至12;00之间,不是伪造的《病情告知谈话记录》记载的2;22分证明系伪造!复印件6张;

证据九、《住院患者授权委托书》,代为患者徐光文代理签署多份同意书如下;(1)患者徐光文《入院记录》;(2)患者徐光文《尿管知情同意书》;(3)患者徐光文《置胃管知情同意书》;(4)患者徐光文《机械通气知情同意书》。(5)患者徐光文《输血知情同意书》等、复印件8张;

证据十、 (2016)津02民终第5574号《庭审笔录》复印件7页共4张;

证据十一、(2016)津0116民初50635号《庭审笔录》复印件35页18张;

此致、天津市滨海新区卫生计划委员会

提供证据人、徐玉强       2019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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