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行政颁发 凯乐电器厂土地使用权证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发布时间 :2020-11-25

​​撰文者,系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天津市汉沽区第十届常务委员,时任人民法院执法监督员,公安民警形象监督员徐玉强先生、

2020年11月22日,公司收到天津市滨海新区法院,没有公平正义的(2020)津0116民初168号民事枉法裁定,以重复起诉为由,剥夺天津市凯乐实业有限公司,确认,三被上诉人串通违法销毁的违法行为,侵犯上诉人的《土地使用权证》及不动产权;诉讼权利错误!


2020)津0116民初168号民事裁定书如下;

第四页第四页

第五页第五页

适用法律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不服一审裁定上诉状如下;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天津市凯乐实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赵会芬、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安阳里自建楼13号、电话、1351209074x

委托代理人、徐玉强、(公司清算组成员)电话、18689733585


第一被上诉人、李孝明、男、汉族、1963年5月21日出生

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贾园南里11—207室、电话、13323411160


第二被上诉人、天津市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法人代表、师武军(局长)住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1988号;


第三被上诉人、天津市规划和自然管理局法人、陈勇(局长)

住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84号;电话、022…67111345;


上诉请求、


一、撤销一审【故意隐瞒,生效判决依法确认;“没有合法有效委托合同”证据】错误的(2020)津0116民初168号民事枉法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颁发土地证侵权案件,或确认,三被上诉人串通违法销毁的违法行为,侵犯上诉人的《土地使用权证》及不动产权;


二、一审已准予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上诉人已交诉讼费2500元,确认应退还上诉人2420元?确认一审诉讼费由原被告那方负责。


事实理由、


错误的一审裁定,故意隐瞒已庭审质证完毕涉案的《转移凯乐电器厂房地产权登记》《凯乐电器厂房地产权估价报告书》《空白委托合同》等证据,并被(2020)0103民初6580号民事生效判决“确认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合同”,该法律依据充分证明,原(2010)二中民四终字第1936号民事枉法判决,维持(2008)滨汉民初第1653号民事枉法判决故意“隐瞒涉案伪造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证据后,罔顾《凯乐电器厂房地产权证》未被国家行政审核批准登记到凯乐实业公司名下事实,超出民事诉讼管辖范围,以言代法枉法判决,捏造事实的10016-1536号《房产买卖协议书》和伪造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真实合法有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五)“符合行政法强制性规定”的法律规定。


涉案,李玉安许强刘永强等法官一审判决,捏造事实,滥用党和国家赋予司法权杖,“隐瞒伪造证据”错误认定无合法民事主体资格企业,伪造的《房产买卖协议书》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枉法确认伪造合同真实合法有效后,案结十五年,事不了!而引发百次民事、行政诉讼维权,一二三审法官枉法联盟,滥用党和国家赋予司法权杖,违反《法官法》“隐瞒伪造证据”枉法裁判,无合法民事主体企业捏造事实的《房产买卖协议书》和《转让合同书》真实合法有效,就是法治社会的悲哀,揭露其司法腐败涉案,李玉安许强刘永强陈健王珊王欣李彤张松王海亮等法官捏造事实,枉法裁判,法律责任难逃!

隐瞒伪造的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枉法裁判伪造的天津市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真实合法有效性在哪里呢?隐瞒伪造的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枉法裁判伪造的天津市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真实合法有效性在哪里呢?

涉案、一审刘永强等法官,多次栽赃诬陷上诉人代理人徐玉强!并栽赃诬陷其不救父亲徐光文,致使徐玉强在一审法院多次自杀的悲剧,正义虽然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十五年历经百次民事、行政诉讼,国庆节前,上诉人终于收到公平正义的(2020)0103民初6580号民事判决“确认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合同”,随即将生效判决交与审理本案的书记员甄程,万万没想到审判长,张永普、易春秀两位法官,故意《隐瞒新的生效判决》确认没有合法有效的合同情况下,再次依据,原枉法判决捏造的事实,利用党和国家赋予司法权杖,栽赃诬陷上诉人,剥夺一审原告诉讼权利错误如下!


新的民事判决认定查明事实如下;

生效的民事判决确认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合同生效的民事判决确认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合同

一、新的民事判决已经生效,证明涉案《凯乐电器厂土地使用权证》登记时,三被上诉人恶意串通,对上诉人,隐瞒多份伪造转移《凯乐电器厂房地产权》登记证据,行政审核时,均未经上诉人确认后,将“《凯乐电器厂土地使用权证》直接颁发给李孝明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一审裁定错误的以“重复起诉”剥夺原告确认《颁发凯乐电器厂土地证》侵权诉讼权利,理由法律依据确实不充分;原(2008)滨汉民初第1653号民事纠纷案涉及证据,系-1536号《房产买卖协议书》和《转让土地使用权合同书》两份伪造证据,系确认合同效力之诉,后诉颁发土地证侵权证据及诉求,与前诉牛马风不相及,本着一事一案诉讼原则,本案证据,与前诉证据完全不相同如下;


证据一、“第105号《凯乐电器厂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1张;

证据二、凯乐电器厂《天津市变更登记申请书》复印件8张;

证据三、李士伟《房地产权证》复印件1张2页

证据四、李士伟《天津市变更登记申请书》复印件11张;

①、天津市变更登记调查、审批表复印件3张;

②、凯乐电器厂并没有委托《土地评估委托书空白》1张;

③土地估价报告书复印件5张;

④、综上所述、本案起诉证据与原(2008)滨汉民初第1653号案件证据,没有一份重复证据,按法律规定不构成重复起诉!


二、本案适用法律,与前诉适用法律不同如下;

①、原(2008)滨汉民初第1653号民事判决确认合同效力,依据《合同法》第9、13、130条规定,驳回原告确认合同效力诉求;

②、本案(适用《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等法律规定;依法追究三名被上诉人颁发,冒领凯乐电器厂土地证,确认侵权责任诉求;

三、本案,一审裁定错误的,以《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驳回确认侵权责任起诉错误,前诉与后诉不同如下;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本案三名被告与前诉不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本案确认行政出让合同缴纳土地出让金及颁发土地证民事侵权责任,不涉及标的);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与前诉讼不同,本案没有否定前诉之诉求)。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确凿的,法律另有规定);


综上,错误的一审裁定“以重复起诉”驳回(原告)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上诉人依据以上法律规定,一审裁定以“重复起诉”剥夺原告诉讼权利,适用法律错误;


四、错误的一审裁定,违反程序法如下;

①、未确认,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退还原告诉讼费;

②、未确认,一审诉讼费,由原被告那一方负责。

③、错误的一审裁定,违反《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案件“应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④、未确认,《司法鉴定申请》对《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申请书》等伪造证据,所加盖企业公章,与公安机关备案公章鉴定比对;

⑤、违反档案法,法律文书,竟然散堆破垛,缺页乱页;


五、错误的一审裁定“捏造事实”如下;


①、错误的一审裁定4页1行至9行;本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9月21日,凯乐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做为甲方与李士伟之父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1份,该房屋买卖协议书首部“甲方(出售方)乙方(购买方)均空白未填写;属于原判决,捏造事实,栽赃诬陷上诉人(一审原告)凯乐实业公司与李士伟之父李孝明签订《房产买卖协议书》,请二审法官注意!“错误的一审裁定,捏造凯乐实业公司与,李士伟签订(10016-001536)号《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书》和向被上诉人规划自然资源局(一审被告),递交《天津市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转移凯乐电器厂房地产权登记”事实!注!(原告并不认识“李士伟”?十五年百次维权,百次从未见过其人)!


六、“头上三尺有神灵,人在做天再看!让每一个案件,让当事人感到公平和正义”!让上诉人与三位被上诉人以及审理本案一、二审法官们共同向苍天发誓和诅咒;如原告凯乐实业公司或徐光文,与李士伟(隐身人)或李孝明,签订过(10016-001536)号《房产买卖协议书》向被上诉人规划自然资源局,递交过《天津市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转移凯乐电器厂房屋所有权登记!上诉人及其代理人徐玉强全家人死绝,死无葬身地!反之,栽赃诬陷上诉人及徐玉强和徐光文与李士伟签订了(10016-001536)号《房产买卖协议书》,并向被上诉人规划自然资源局递交《转移凯乐电器厂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被上诉人及代理人(囊括一二三审法官及检察官必遭天打五雷轰,死无葬身之地!


七、请二审合议庭,认认真真查实,伪造的《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书》证据上的;卖方、并没有原告凯乐实业公司原法人徐玉强签字加盖企业印鉴确认!原凯乐电器厂法人徐光文签字和指纹系李孝明伪造的!及付清凯乐电器厂房屋对价款事实,已被(2008)二中民四第947号民事裁定认定“房产买卖协议书上,徐光文、李士伟双方签字、指纹均是被上诉人李孝明个人所为!同时该裁定认定“凯乐电器厂民事主体灭失”!案外人冒充“没有民事主体资格的天津市汉沽区凯乐电器厂与李士伟签订的(10016-001536)号《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法律规定“【合同成立时间】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反之,合同一方当事人没有加盖公章签字合同,不成立!原告、天津市凯乐实业有限公司和原天津市汉沽区凯乐电器厂法人代表徐光文及(原法人徐玉强),均没有在伪造的房产买卖协议书上签字,因此案外人单方伪造的协议书不成立!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二)申请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权利来源证明文件或者申请登记的房屋权利与权利来源证明文件不一致的;……”的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与申请人明显不一致(伪造的10056号房产买卖协议书,加盖公章名称明显不一致),违反《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因此本案《凯乐电器厂土地使用权证》,应该属于法律规定的“撤销行政违法登记”范畴(撤销《凯乐电器厂土地使用权证》行政纠纷案,尚未结案。


八、错误的一审裁定5页20行,错误认为如下;“本院认为,本案涉及的汉单国(2005)第105号《凯乐电器厂土地使用权证》颁发和领取是凯乐电器厂《土地使用权证》变更过程中的环节之一,《凯乐电器厂土地使用权证》的变更情况,凯乐电器厂房地产变更到李士伟名下等事实已经(2008)滨汉民出第1653号民事判决、(2011)滨汉民初字第4340号民事判决等生效判决确认包含涉案在内土地及地上物转让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且履行完毕。在此基础上,凯乐实业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知情,被告存在恶意串通行为,与上述法院生效判决相悖,构成重复起诉,依法应当驳回起诉。


①、反驳错误的一审裁定,错误的引用原枉法判决(2008)滨汉民出第1653号民事枉法判决,与张孝平、张泽忠2法官作出的(2011)滨汉民初字第4340号枉法裁定,以没有徐光文法律关系为由剥夺代理合同诉讼权利,与人民法院(2020)0103民初6580号民事生效判决“确认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合同”认定事实相悖,充分证明李玉安刘永强许强3法官作出的(2008)滨汉民初第1653号民事枉法判决和(2011)滨汉民初字第4340号民事枉法裁定,以言代法,在法无授权下,越过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程序不正义的超越行政管辖权,枉法裁判《凯乐电器厂房地产权》归属凯乐实业公司,违反民事受案范围,违反《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房地产权以登记为准”的法律规定!(2008)滨汉民初第1653号民事枉法判决具有“阴谋篡夺党和国家赋予政府行政审批权利”!一二审民事判决,超越民事受案范围!


②、反驳错误的一审裁定,涉案房屋“且履行完毕”,事实上,上诉人迫于(2010)二中民四终字第1936号民事枉法判决错误的维持(2008)滨汉民初第1653号民事枉法判决压力下,加之李孝明又有行政违法取得的产权证(举报到公安机关不管)的情况下,上诉人与李孝明双方对涉案房屋,均同意暂租赁出去《租费暂由李孝明管理》,万万没有想到,李孝明雇佣黑恶势力强行占领涉案房地产十五年!


③、因不服(2008)滨汉民初第1653号民事枉法判决,上诉人依法十五年维权至今多达百次诉讼维权,均遭数百名法官,捏造事实,丧尽司法公信力的(2011)滨汉民初字第4340号民事枉法判决,栽赃诬陷,上诉人代理人徐玉强在被上诉人自然管理局现场,并不构成代理侵权!卑鄙无耻的(2008)滨汉民初第1653号民事枉法判决,栽赃诬陷上诉人代理人徐玉强与李士伟签订房产买卖协议,并向被上诉人自然管理局递交《转移房产登记申请书》!违法认定徐玉强系上诉人法人代表!遭到一二审法院胡驳乱裁多达百次!至今案结百次事不了,上诉人因恶势力霸占涉案房地产,有多次向公安机关报警记录!均可证明天津高院民事裁定“履行完毕”系胡说八道,睁眼说瞎话。


九、反驳本案一审枉法裁定,捏造事实如下;

①、错误的一审裁定,故意隐瞒人民法院(2020)0103民初6580号民事生效的判决“确认天津市正德房地产土地咨询评估有限公司所做出的《凯乐电器厂房地产估价报告书》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合同”,被上诉人滨海新区分局,明知凯乐电器厂授权委托书《空白》的情况下开闸放水,违反法律规定,依据无效的《凯乐电器厂房地产估价报告书》批准缴纳了《凯乐电器厂土地出让金》。被上诉人规划自然资源局依据《空白委托书》做出的《凯乐电器厂房地产估价报告书》审核批准了《凯乐电器厂土地使用证》,并对上诉人隐瞒此证据,行政违法将《凯乐电器厂土地使用证》颁发给被上诉人李孝明。


③、人民法院(2020)0103民初6580号民事生效判决,确凿证明“(2010)二中民四终字第1936号民事枉法判决,错误的维持(2008)滨汉民初第1653号民事枉法判决“没有上诉人合法有效的委托书,以言代法,“隐瞒伪造出让合同证据”枉法裁判伪造的(10016-001536)号《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书》《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真实合法有效”!违反法官法第九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的法律规定,违反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不许依据《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确认合同效力的法律规定”。


④、一审裁定,错误的依据天津高院民事枉法裁定“法无授权不可为的侵犯上诉人拥有《凯乐电器厂土地使用权证》合法权利,侵犯上诉人依法确认《土地使用权证》具体的行政违法的行政诉讼权利;


⑤、反驳一审裁定错误认为,“在此基础上,凯乐实业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知情,被告存在恶意串通行为,与上述法院生效判决相悖”;罔顾未经上诉人签字确认,被上诉人行政违法,将《土地使用权证》直接颁发给李孝明,并没有上诉人的《合法有效的委托合同》的事实;


十、依法追究《颁发土使用权地证》行政违法责任;


①、上诉人依据,被上诉人李孝明冒领的《汉单—国用(2005)第105号-凯乐电器厂土地使用权证》涉案证据系案外人天津市正德有限责任房地产评估事务所在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合同下,所做出两份《房地产估价结果报告书》均属无效的评估报告;

②、上诉人依据,李孝明冒充原凯乐电器厂与被上诉人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伪造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③、上诉人依据,被上诉人李孝明《凯乐电器厂空白委托合同》,向被上诉人自然管理局,捏造事实,申办《凯乐电器厂土地使用权证》;

④、被上诉人资源管理局,依据空白委托合同,将《凯乐电器厂土地使用权证》颁发给李孝明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⑤、被上诉人李孝明,依据伪造的《转移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申请书》和伪造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空白委托书》《估价结果报告书》涉案企业天津市汉沽区凯乐电器厂,已被生效的(2009)二中民四终字第947号法律文书2页倒数2行;“原审法院认定,“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凯乐电器厂已于1994年3月变更为凯乐实业有限公司,凯乐电器厂的民事主体资格归于消灭”;因估价委托方;汉沽区凯乐电器厂主体资格灭失!加之上诉人以及原汉沽区凯乐电器厂法人代表徐光文,均没有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合同书》,三被上诉人恶意串通,依据《房地产估价评估报告书》和《土地估价报告书》违反《合同法》第四十八条法律规定;属于无效评估,证据确实充分。

⑥、被上诉人自然资源局采信《空白委托合同》,做为《汉单—国用(2005)第105号-凯乐电器厂土地使用权证》行政审批依据的《凯乐电器厂房地产估价评估报告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并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合同,没有法律效力;

⑦、凯乐电器厂(建筑面积592.57平方米门面房、土地面积944.35平方米)评估价值人民币为柒拾伍万叁仟元,明显低于该片商业房地产价格(侵犯国家房地产税利益)因此两份估价报告书无效。


十一、三被上诉人,对上诉人隐瞒伪造证据如下;


证据一、2005年11月颁发给李孝明的《凯乐电器厂土地使用权证》;

证据二、2005年9月22日李孝明伪造《天津市变更登记申请书》;

①、2005年1月2日,被上诉人颁发给李孝明105号土地证;

②、伪造的《凯乐电器厂土地登记法人代表证明书》;

③、2005年10月至2006年10月被上诉人批准书、施工;

④、2005年10月24日开具凯乐电器厂《土地出让金票据》;

⑤、2005.10.19日天津市变更登记土地登记调查,审批表;

证据三、2008年12月22日,颁发给李士伟《房地产权证》

证据四、2005年9月22日李士伟《天津市变更登记申请书》;

①、2005年9月26日;天津市变更登记调查、审批表;

②、没有日期……空白的凯乐电器厂《土地评估委托书空白》;

③、2005年11月15日,作出…土地估价报告书;

④、日期…空白;李孝明与政府伪造《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证据五、被上诉人规划和自然管理局、庭审前举证倒置,凯乐电器厂于1995年向其提供《天津市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上,所使用公安机关批准,工商局及规划和自然管理局备案凯乐电器厂公章,与李孝明向规划和自然管理局提交的。捏造事实的《变更登记申请书》所加盖凯乐电器厂公章与其备案公章明显不一致,充分证明被上诉人,规划和自然管理局行政审核批准转移“第105号《凯乐电器厂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十三、综上所述、本案有数十份伪造证据,均未经上诉人签字,加盖印章确认,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三名被上诉人对上诉人隐瞒证据,捏造事实的将属于上诉人的《凯乐电器厂土地使用权证》,违反法律规定,错误的颁发给被上诉人李孝明具体行政行为,均在没有上诉人合法有效的委托合同情况下,利用恶意串通,冒领《凯乐电器厂土地使用证》,伪造《转移凯乐电器厂房地产权登记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侵犯了上诉人不动产权证;证据确实充分,望二审法院合议庭,依法查明本案全部真相,真正的“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的法律规定,依法支持上诉人之前,上诉请求为盼。

此致、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天津市凯乐实业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赵会芬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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