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玉强先生系天津市汉沽区第十届政协常委(时任人民法院执法监督员、公安民警形象监督员,社会监督员等义务监督员职务)!
本案,天津市正德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违法所做出的,正德(2005)汉评第80号《凯乐电器厂房地产估价报告书》和正德(2005)第88号《凯乐电器厂土地估价报告书》属无权代理。
被举报人明知没有举报人委托合同,违反法律规定行政备案两份房地产估价评估报告,
行政违法备案十四年后,通过行政诉讼举证倒置,发现新的涉案证据,通过人民法院确认没有合法有效委托合同,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复议申请书》撤销登记备案,被自然资源部【自然复议(2020)671号(决)复议决定书】以“不是行政行为为由,驳回天津市凯乐实业有限公司复议申请撤销备案的诉求”。万般无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42号令《房地产估计管理办法》第27、47、48等条举报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监察委员会;
一、举报原天津市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现天津市规划和自然管理局 ) 住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84号; 电话、022…67111345;
二、举报原天津市汉沽区规划土地管理局(现天津市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住天津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1988号;
被举报人玩忽职守、亵渎国家行政法规定,未尽职责查处和行政处罚涉案“天津市正德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所依据的委托合同书未经举报人签字及加盖《天津市凯乐实业有限公司法人印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142号令第27、46、47、48、50、52条行政法规定;
举报事实理由
一、涉案人违法行为被天津市人民法院(2020) 津103民初第6580号民事判决,依法确认“天津市凯乐实业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正德房地产土地咨询评估有限公司之间以评估房地产价值为内容的报告书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合同” 因此被举报人行政备案“天津市正德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所做出的两份房地产估价评估报告作为依据《转移登记凯乐电器厂房地产权》违反国家第142号令行政法规定。
二、涉案人,天津市正德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违法所做出的,正德(2005)汉评第80号《凯乐电器厂房地产估价报告书》和正德(2005)第88号《凯乐电器厂土地估价报告书》属无权代理,二被举报人明知没有举报人委托合同,违反法律规定行政备案两份房地产估价评估报告;
三、被举报人依据《凯乐电器厂土地使用权出让评估价格报告》,并允许案外人李孝明《没有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的情况下,冒充没有民事主体的,原凯乐电器厂,法人徐光文与其签订《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向案外人李孝明,收取举报人的《凯乐电器厂土地出让金》后的民事侵权行为(举报人已经另案起诉)。
四、被举报人,行政审核批准将凯乐电器厂房屋权属和转移其土地使用权登记的行政行为,至今对举报人隐瞒了六份伪造证据如下;
①、隐瞒涉案人李孝明,冒充举报人凯乐电器厂原法人徐光文与李士伟双方签订的10016~01536号《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书》。
②、隐瞒涉案人李孝明,冒充举报人凯乐电器厂原法人代表徐光文与李士伟签订的《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③、隐瞒涉案人李孝明,冒充举报人凯乐电器厂法人徐光文与被举报人签订的《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及原天津市汉沽区政府审核批准的《区政府批准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文件》;
④、隐瞒涉案人李孝明,冒充举报人原凯乐电器厂法人代表徐光文伪造的《转移天津市汉沽区凯乐电器厂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
⑤、隐瞒涉案人李孝明冒充举报人凯乐电器厂原法人徐光文《转移天津市汉沽区凯乐电器厂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申请书》伪造证据。
⑥、隐瞒行政违法颁发给涉案人李孝明的具体行政行为后,将《凯乐电器厂土地使用证》作废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伪造证据。
六、综上所述,二被举报人行政审核准予“正德(2005)汉评第80号《凯乐电器厂房地产估价报告书》和正德(2005)第88号《凯乐电器厂土地估价报告书》的行政备案行为”已被,生效的人民法院(2020) 津103民初第6580号民事判决,确认没有举报人合法有效委托合同所做出的正德(2005)汉评第80号《凯乐电器厂房地产估价报告书》和正德(2005)第88号《凯乐电器厂土地估价报告书》的行政备案行为,证据确实充分,涉案已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142号令》第27、46、47、48、50、52条行政法规定。
七、二被举报人、玩忽职守、亵渎国家行政法规定,未尽职责查处和行政处罚“天津市正德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所依据的《空白委托合同》和行政审核颁发给涉案人中共党员干部李孝明,侵犯举报人天津市凯乐实业有限公司涉案《凯乐电器厂土地使用证》的行政颁发土地使用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涉案违法行为,已另案行政起诉),涉案行为业经贵部【自然复议(2020)671号(决)复议决定书】以“不是行政行为为由”官官相护被举报人违法备案行为,驳回了举报人撤销行政备案行为的复议请求(另案诉讼)请监察委为了查明本案事实和依据,申请向(贵部)自然资源部法规处,调取【自然复议(2020)671号(决)复议决定书】依法调取涉案证据为盼。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监察委员会
举报人暂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举报!
举报人、天津市凯乐实业有限公司
2021年1月21日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