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力处置“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的建议

发布时间 :2021-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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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从中央到各级政府

统一协调金融监管、公检法司各部门

合力处置“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
顺民意、纾民怨、解民忧,做好“六稳”落实“六保”


一、问题的提出


        众所周知,“互联网+金融”(俗称“P2P”)的出现,与《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文件的出台,有着直接的密切关联。此文件本意很好,以至改革开发比较活跃、经济相对发达、思想比较解放的地区如京、沪、苏、浙、广、深……的“P2P”平台,随之如雨后春笋般纷纷崛起!实事求是讲,在某种程度上也为当地中、小、微企业乃至个体工商户解决了贷款难、贷款贵的燃眉之急。
        现在,再实事求是回过头反思:正是由于随后几年过程中,对金融市场疏于监管,失察、失职、失责,最终导致“监管阵地全线失守”,才不可避免出现“鱼龙混杂”乱象。一些监管者(或部门、单位)甚至与之沆瀣一气,成了参与者、谋划者、保护伞,让心术不正的投机者把“好经”念歪,最终酿成全国性“互联网+金融”乱象!随后到2018年7、8月间集中“爆雷”,至2020年11月全部清零,让数百万、上千万家庭血本一夜归零!
        正因为有这原因,须向中/央请求对这类金融平台的案件全部采用异地立案查处的侦查方式,否则归属地与这些平台沆瀣一气的司法、金融监管、政府部门自己查自己能查出什么“结果”?异地查处有利于尽快有效的查明全部资金真实流向,同时也能及时查出幕后的内鬼。

二、难堪的现状

        全国“互联网+金融”(俗称“P2P”)平台,涉及社会范围之广、金额之巨、危害之烈、受害者之多,前所未有;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反倒成了“‘p2p’重灾区”;随后各地屡屡出现程度不同的受害群众聚集事件,甚至为此发生非正常死亡,舆情沸腾,影响社会稳定、人心思定。
        从目前各地反馈的事实看:
        一是,“互联网+金融”(俗称“P2P”)犯罪案件错综复杂。
       已经越来越清晰地表明,“互联网+金融”(俗称“P2P”)犯罪案件是之前处理其他经济犯罪案件之原有法律条款所难以涵盖、包容得了的新型犯罪形态。
      比如,它们作案往往具有各种正规证照齐全、线上线下纠缠、体制内外勾结的显著特征,于是作案持续时间、资金规模、资金流向及额度之巨大、涉案人员之庞杂、受害者之众多等等,情况十分错综复杂、盘根错节;
      又比如,“互联网+金融”最红火时期,为之站台、宣传的各级领导、影视明星、企业家、社会名流以至CCTV、各层级官媒等等层级之高,数量之多,都是前所未有的,因此其迷惑性与欺骗性也是空前绝无的,令人瞠目结舌;
      再比如,大一点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往往除总公司之外,基本都有众多分支机构遍布全国各地,危害广度、烈度、程度皆是史无前例的。
      二是,“互联网+金融”(俗称“P2P”)犯罪案件的侦、检、审及追赃挽损已势成骑虎。
      首先,现在一般按照“以总部属地管辖原则”来处置类似案件,导致各“分支机构属地”有关部门只能“等、靠、要”总部属地的信息与结果,无所有效作为。  
      其次,目前不论是“总部属地”还是“分支机构属地”的金融监管、公/安、检/察、法/院、司/法等部门,皆缺乏权威、统一、高效、有力的指挥系统,形同“铁路警/察,各管一段”,不负责、不作为、不担当、善推诿甚至其他各种“猫腻”现象十分普遍。
      再次,社会各界特别是“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受害者们所普遍关注的追赃、追债及已冻结、封存的赃款赃物之数量、去向真情实况,完全缺乏“一张嘴”“一口准”地及时、公开、透明地披露机制,难免导致谣传四起,极易引发混乱的社会、网络舆情,导致民怨、民愤!

        三是,“互联网+金融”(俗称“P2P”)犯罪案件久拖不决。

        很多涉案地方部门当局,懒政现象普遍严重。比如,一个派出所警/察、一个检/察/官、一个法/官,一句话,就可以支配毫无公权力甚至毫无法律基础的受害者们像个“无头苍蝇”似地疲于四处奔波,“收集证据”……引发怨声载道!这样做,实质上是完全弄乱了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公诉人、审判人、辩护人、受害人的法律位置,导致某些公权力部门严重缺乏为人民利益、为受害者讨回公道、惩治犯罪的政/治意识、法/律意识、责任意识、担当精神!

三、对策与建议

        (一)必须一以贯之坚持“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最高准则。

        中央应责成各级地方政府,起码应当是由同级政法委统一领导、协调、调度、指挥、监督当地金融监管、公安、检察、法院、司法部门,以形成最大合力,集中优势“兵力”,对“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一个一个地限时突破,尽快砍掉“P2P”尾巴,以“顺民意、纾民怨、解民忧”,做好“六稳”,落实“六保”,争取民心,团结人民,为“两个一百年”宏伟目标服务!

        (二)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严格依法办事。

        “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是新经济、新科技条件下的新型犯罪形态,过去那些针对一般经济犯罪的法律条文,未必能将其涵盖。

        (三)、对新型经济犯罪形态案件,应把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始终放在首位;把追赃、挽损、退赃、从经济上彻底打嫌疑人作为审理此类案件的出发点、落脚点。

      1.不能如同对过去一般经济案件那样,拘泥于“先‘刑’后‘民’”还是“先‘民’后‘刑’”的程序纷扰,对如同“互联网+金融”(俗称“P2P”)新型犯罪案件类型,就要用开拓创新的司法程序,即“民”与“刑”适当交叉,以“刑”促“民”、以“民”定“刑”,两手抓、两手硬!
        2.特别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强有力的法律、政策攻心、攻势:唯一能够衡量他们认罪、悔罪、认罚态度的,只在乎于犯罪嫌疑人是否主动、积极配合办案机关“竹筒倒豆子”般交代资金流向,配合公、检、法、司部门,排除一切阻力,不问“僧面”不管“佛面”,追赃到底。
        3.对犯罪嫌疑人非法所得的一切赃款赃物,必须以“追缴务尽”为目的,并即时对赃物进行司法拍卖、变现。一定要彻底打破犯罪嫌疑人“判了我一个,幸福全家人”“只要钱还在,刑满再享福”的侥幸心理,甚至“杀了我一个,幸福几辈子”的“横是横”心态。
        4.只能通过犯罪嫌疑人是否返还了受害人起码本金的多少等实际行动,才是认定他们是否认罪、悔罪、认罚的唯一标准,也才能作为对其定罪、量刑的唯一依据。绝不能“为判而判”、“一判了之”,因为判其多少年抑或剥夺其性命,均与受害者毫无利害关系,最终结果只能是姑息了经济犯罪嫌疑人!
        5.在统一领导、协调、调度、指挥、监督下,金融监管、公安、检察、法院、司法部门形成最大合力,集中优势“兵力”,对“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一个一个地圆满突破,尽快砍掉“P2P”尾巴,既是这些部门义不容辞应当具备的政治意识、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同时,有利于积累新经济、新科技条件下金融监管的经验教训;更是相关部门在过去相当长时期内对“互联网+金融”失察、失职、失责,疏于监管,最终导致“监管阵地全线失守”而酿成巨大经济乱象、金融风险所负有不可推卸责任的弥补,以示将功补过!

        作者:徐宗俦,副研究员,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现九三学社重庆市委“思想建设与理论研究中心”副理事长,社市委老龄委委员,九三学社中央弘扬爱国奋斗精神,建功立业新时代宣讲团”成员。原贵州省政协委员、安顺市政协常委、九三学社安顺市委副主委、安顺市科学技术协会副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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