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原告天津市凯乐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3日,收到贵院补充、补正诉讼材料一次性《告知书》,“根据《行政复议决定书》我部认为部分表述内容,原告的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不符合行政复议条件与其依据法条内容矛盾,应为单独被告,将补正本院有管辖权的相关证据”。
二、原告现补正补充证据证明贵院具有管辖权证据如下;“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行政复议通知书》将错误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第一款,业已更正为《行政复议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第二款,原告同意被告2021年3月10日自行纠正错误法律依据,从新做出自然资复议(2020)671号(更)《行政复议通知书》。
行政诉讼状
原告、天津市凯乐实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赵会芬,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友谊街安阳里自建楼13号、联系电话、13512090744
第一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 法人、陆昊(部长);
住、北京市西城区府内大街64号、 电话、010 66557823;
第二被告、天津市规划和自然管理局、法人代表、陈勇(局长)住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84号;
第三人、天津市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法人代表、师武军(局长)住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1988号
诉讼请求
一、撤销第一被告“适用法律错误、违反程序法(未举证倒置)罔顾事实所做出的【自然复议(2020)671号(决)复议决定书】;
二、确认第二被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42号令行政法规、未尽监管《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职责,罔顾没有合法有效委托合同事实,核准正德(2005)汉评第80号《凯乐电器厂房地产估价报告书》和正德(2005)第88号《凯乐电器厂土地估价报告书》及《缴纳土地出让金》备案的依据,与《建设部142号令》相悖。
三、依据河西区人民法院(2020)津0103民初第6580号生效的判决,判令撤销第二被告所监管机构,违法做出的“正德(2005)汉评第80号《凯乐电器厂房地产估价报告书》和正德(2005)第88号《土地估价报告书》做为转移原告《不动产权登记的备案依据》;
四、本案行政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理由;
①、 2005年9月25日,原告未到第二被告现场的情况下,第二被告工作人员周红军、李淑华、张金亮等与案外人李孝明恶意串通,冒充无合法民事主体的凯乐电器厂原法人徐光文与李士伟伪造《10016-001536号房产买卖协议书》《伪造的土地转让合同书》《伪造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书》和《伪造转移凯乐电器厂房地产权登记申请书》所有证据上徐光文签字和指纹(生效判决确认系李孝明签字指纹)及加盖“虚假公章”与产权证名称不一致的证据确实充分!
②、第二被告故意枉法纵容被监管单位,天津市正德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所做出的正德(2005)汉评第80号《凯乐电器厂房地产估价报告书》和正德(2005)第88号《凯乐电器厂土地估价报告书》行政审核批准《凯乐电器厂房地产权行政备案卷》中,涉案《两份空白授权委托书》与原告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详情如下;
生效民事判决确认《土地估价报告书》没有合法有效委托合同
第二页
第三页
第四页
第五页
一、人民法院 (2020) 津103民初第6580号民事生效判决,依法“确认原告与(第二被告监管单位)正德公司之间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合同”核准“转移凯乐电器厂房地产权登记备案法律后果”系第二被告与案外人李孝明恶意串通颁发冒领原告《凯乐电器厂土地使用权证》,违法取得的估价评估报告后,未经原告同意签字及加盖公司法人印鉴,违法给予案外人开具缴纳土地出让金票据侵权民事法律责任,第二被告行政违法,将原告的《凯乐电器厂土地使用权证》颁发给案外人李孝明的侵权法律责任,原告已经(另案行政起诉)。
二、第二被告所监管单位,天津市正德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所做出的,正德(2005)汉评第80号《凯乐电器厂房地产估价报告书》和正德(2005)第88号《凯乐电器厂土地估价报告书》与案外人李孝明三方恶意串通,均明知并没有原告合法有效的委托合同,违反法律规定核准《两份房地产估价评估报告书》作为转移原告的不动产权的《行政备案依据》。
三、本案第三人,未经原告签字加盖公章确认下,依据没有法律效力的《凯乐电器厂土地使用权出让评估价格报告》,违法放纵案外人李孝明《没有原告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的情况下,冒充没有合法民事主体的原凯乐电器厂法人徐光文与其签订《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向李孝明收取《凯乐电器厂土地出让金》及开具《土地出让金发票》的民事赔偿侵权行为,原告已(另案起诉)。
四、第二被告工作人员与案外人李孝明恶意串通,将属于原告的《凯乐电器厂土地使用权证》,行政违法颁发给案外人李孝明的侵权纠纷案(另案行政起诉),李孝明违法取得的《凯乐电器厂土地使用权证》后,用《空白委托书》取得两份评估报告,未经原告签字加盖印鉴,又伪造了《转移凯乐电器厂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书》,将原告的《凯乐电器厂房地产权》转移登记的行政违法行为,侵犯原告不动产权下,复议决定书第2页13行捏造事实和违反法律规定如下;
① 、原告反驳第一被告复议决定书第2页12行;被申请人仅对涉案两份估价报告书予以接收留存,但无职责进行审核批准的申辩;违反“国土资发(2001)44号《关于审批办法通知》一、以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取代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审批应由企业自主选择土地估价机构进行评估。……企业改制上报的土地估价报告,只要格式规范,要件齐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直接给予备案;第二被告明知被监管单位所做出的“两份估价报告书未经过原告企业自主选择,委托土地估价机构进行评估”的核准备案,违反“国土资发(2001)44号《关于审批办法通知》“企业上报的土地估价报告,格式明显不规范,要件明显不齐全”,并将“正德(2005)汉评第80号《凯乐电器厂房地产估价报告书》和正德(2005)第88号《凯乐电器厂土地估价报告书》审核准予做为转移原告不动产登记的《行政备案依据》,违反以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42号令》第27条规定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承揽房地产估价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估价委托合同。
估价委托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估价机构的名称和住所;
(三)估价对象;
(四)估价目的;
(五)估价时点;
(六)委托人的协助义务;
(七)估价服务费及其支付方式;
(八)估价报告交付的日期和方式;
(九)违约责任;
(十)解决争议的方法。”等行政法规定、
第一页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行政复议决定书第二页
② 、反驳被告复议决定书第2页14行;二是涉案两份估价报告书仅为第三方评估公司出具的价格参考文件。两份报告书均为有专业评估资质的天津市正德有限责任房地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报告书;“原告反驳被告称;天津市正德有限责任房地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报告书并不具有专业评估资质”且与(2020) 津103民初第6580号民事判决“确认原告与天津市正德房地产土地咨询评估有限公司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合同”认定的事实相悖!该生效判决证明天津市正德有限责任房地产评估事务所“并没有主体,土地估价师200012003号焦红资格证于2000年4月0日失效!因此案外人正德房地产土地咨询评估有限公司做出的两份估价报告书不具有专业评估资质证据确凿。
③ 、反驳第一被告复议决定书第2页16行“估价目的是为委托方办理过户手续提供价格参考依据,因此涉案两份估价报告书仅为全面、公正、客观、准确地记述估价过程和估价成果文件,给委托方的书面答复,关于估价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的。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已经确认原告没有委托,第二被告监管单位天津市正德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作出涉案两份估价报告书。
④ 、反驳被告复议决定书第2页倒数1行,经审理查明;2005年9月21日,正德事务所(没有这个单位)出局了第080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该报告第9页载明“四、评估目的;为委托方办理过户手续提供价格参考依据、第11页载明”十、估价结果;我事务所受汉沽区凯乐电器厂委托,依照估价程序,遵循估价所原则,根据估价目的,通过对估价对象进行现场观察及市场调研,确定汉沽区友谊路北(友北自建楼12号)的房地产(建筑面积592.57平方米、土地面积944.35平方米)……2005年11月5日,正德事务所出具了项目名称为“天津市汉沽区凯乐电器厂厂位于汉沽区友谊路北……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三、估价目的;汉沽区凯乐电器厂拟申请办理位于友谊路北……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为此委托我正德有限责任房地产评估事务所,对该宗土地使用权面积908.7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开发……依据国有土地使用证,汉单国用(2005)第105号和房屋所有权证;津汉字第001639号……经评估,待估宗地在价格定义的条件下评估结果为190800元”。被告复议决定纯属捏造事实,与生效判决“确认原告天津市凯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正德房地产土地咨询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合法有效的以评估房地产价值为内容的委托合同”的事实相悖!被告复议决定捏造事实,系官官相护第二被告,行政违法转移原告天津市凯乐实业有限公司不动产权登记备案的两份估价评估报告书的依据,被告行政复议决定、无中生有、混肴是非、黑白颠倒的大放厥词的反说;全面、公正、客观、准确地记述估价过程和估价成果;纯属系没有证据、捏造事实的胡言乱语。
五、第二被告,行政审核批准将凯乐电器厂房屋权属和转移土地使用权登记的行政行为至今对原告至今隐瞒七份原始证据如下;
①、隐瞒伪造的10016~001536号《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书》。
②、隐瞒伪造的《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由案外人李孝明,冒充天津市汉沽区凯乐电器厂原法人代表徐光文与李士伟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第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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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隐瞒伪造的《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其汉沽区政府审核批准《区政府批准出让土地使用权文件》;
伪造的凯乐电器厂与区规划土地管理局签订《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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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的天津汉沽区凯乐电器厂与区规划土地管理局签订的《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第五页
④、隐瞒伪造的《转移凯乐电器厂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
伪造的《转移天津汉沽区凯乐电器厂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书》
⑤、隐瞒伪造的《转移凯乐电器厂土地使用证登记申请书》。
空白委托书
利用空白委托书做出的土地估价报告书
⑥ 、隐瞒正德(2005)汉评第80号《凯乐房地产估价报告书》;
⑦、隐瞒正德(2005)第88号《凯乐电器厂土地估价报告书》;
六、综上所述,被告行政复议决定,枉法纵容第二被告监管单位天津市正德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和第三人与案外人李孝明恶意串通,所依据《空白委托书》违法作出的,正德(2005)汉评第80号《凯乐电器厂房地产估价报告书》和正德(2005)第88号《凯乐电器厂土地估价报告书》的行政准予备案行为,属于违法侵权行为,原告诉求撤销正德(2005)汉评第80号《凯乐电器厂房地产估价报告书》和正德(2005)第88号《凯乐电器厂土地估价报告书》转移原告不动产权的备案违法行为有理有据,有人民法院(2020) 津103民初第6580号民事生效判决确认“原告与天津市正德房地产土地咨询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合法有效的以评估房地产价值为内容的委托合同”,望一审法院依法支持原告,撤销正德(2005)汉评第80号《凯乐电器厂房地产估价报告书》和正德(2005)第88号《凯乐电器厂土地估价报告书》转移原告不动产权的备案违法行为。
此致、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天津市凯乐实业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赵会芬 2021年3月4日
立案登记申请书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您好?
原告、天津市凯乐实业有限公司、与第一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 第二被告、天津市规划和自然管理局、行政纠纷案件被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立案后,于2021年1月18日作出(2021)津0116行初25号行政裁定以第88号《凯乐电器厂土地使用权估价报告书》不属于涉及不动产权利处分为行政行为故本案并非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依据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部分行政案件实施跨区域管辖的通知》的规定,以我市级别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和平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天津市凯乐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不予立案。因此该行政裁定已生效,因此原告向贵院申请立案,望核准为盼。
此致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天津市凯乐实业有限公司 2021年3月4日星期四
补正补充诉讼材料立案申请书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一、原告于2021年3月13日,收到贵院补充、补正诉讼材料一次性《告知书》,“根据《行政复议决定书》我部认为部分表述内容,原告的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不符合行政复议条件与其依据法条内容矛盾,应为单独被告,将补正本院有管辖权的相关证据”。
二、原告现补正补充证据证明贵院具有管辖权证据如下;“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行政复议通知书》将错误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第一款,业已更正为《行政复议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第二款,原告同意被告2021年3月10日自行纠正错误法律依据,从新做出自然资复议(2020)671号(更)《行政复议通知书》。
三、因原告,于2021年3月12日收到自然资复议(2020)671号(更)《行政复议决定书》通知,原告认为应该,从2021年3月13日收到之日起从新计算《行政诉讼时效》,希望贵院核准为盼。
四、原告与第一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 第二被告、天津市规划和自然管理局、行政纠纷案件被滨海新区法院立案后,作出(2021)津0116行初25号行政裁定,以第88号《凯乐电器厂土地使用权估价报告书》不属于涉及不动产权利处分为行政行为故本案,并非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依据《天津高院关于指定部分行政案件实施跨区域管辖的通知》规定,以我市级别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和平区法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的起诉不予立案。因此原告认为“本案不涉及不动产权转移登记纠纷”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正确,(原告上诉后,认为贵院依据《天津高院关于指定部分行政案件实施跨区域管辖的通知》规定核准立案,原告撤回上诉状),综上原因原告,向贵院申请立案,望核准为盼。
此致、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附补充、补正、自然资复议(2020)671号(更)《行政复议通知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行政复议决定书通知书第一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更改行政复议决定书通知书第二页
,《新》自然资复议(2020)671号(更)《行政复议决定书》2张;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行政复议决定书第一页
第二页
第三页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行政复议决定书》第四页
申请人、天津市凯乐实业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赵会芬
2021年3月15日星期一
未经原告加盖印鉴同意确认!第二被告,天津市规划自然资源局行政违法将属于原告的《凯乐电器厂土地使用权证》作废!
被告,天津市规划自然资源局依据案外人李孝明伪造申请书,行政违法核准将原告的《凯乐电器厂土地使用权证》颁发给案外人李孝明。
被告,天津市规划自然资源局,行政违法将原告的《凯乐电器厂土地使用权证》颁发给案外人李孝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