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劳动合同有效吗?

发布时间 :2021-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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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节选自谢阳律师《怎样做好HR——新版人力资源法律实务操作指引》(第三版)第三章第三节“无效劳动合同”,略有删节,未尽完整处敬请以纸书为准。

无效的劳动合同,是指当事人签订的国家不予承认其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合同一般具有以下特征:

1.无效合同具有违法性。它们大多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无效合同的违法性表明此类合同不符合国家的意志和立法的目的,所以,对此类合同国家就应当实行干预,使其不发生效力,而不管当事人是否主张合同的效力。

2.无效合同自始无效。无效合同从订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以后也不会转化为有效合同。国家不承认此类契约的效力。对于已经履行的,应当通过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方式使当事人的财产状态恢复到契约订立前。法律既不保护无效契约当事人的权益,也不强制当事人履行无效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是否有效,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法院确认,其他任何部门或者个人都无权认定劳动合同无效。依照《劳动合同法》第26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无效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

欺诈,是指当事人一方故意制造假象或隐瞒事实真相,欺骗对方,诱使对方形成错误认识而与之订立劳动合同。欺诈的种类很多,包括:

  • 1.故意造假。比如,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从事特种作业的员工必须经过专门教育训练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应聘的员工并没有这种资格,提供了假的资格证书。

  • 2.一方负有义务向对方如实告知某种真实情况而故意不告知的。比如,企业的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品,但是企业故意不告知应聘者。威胁是指当事人以将要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直接实施损害相威胁,一方迫使另一方处于恐怖或者其他被胁迫的状态而签订劳动合同,可能涉及生命、身体、财产、名誉、自由、健康等方面。

(二)企业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员工的权利

这种情形通常表现为劳动合同简单化,法定条款缺失,仅规定员工的义务,有的甚至规定“生老病死都与企业无关”“企业有权根据生产经营变化及员工的工作情况调整其工作职位,员工必须服从单位的安排”等歧视条款。


 

(三)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包含强制性规定和任意性规定。强制性规定排除了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即当事人在合同中不得合意排除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适用,如果当事人约定排除了强制性规定,则该约定无效。强制性规定主要指国家制定的关于员工最基本劳动条件的法律法规,包括最低工资、工作时间、劳动安全与卫生等方面。其目的是改善劳动条件,保障员工的基本生活,避免伤亡事故的发生。还应当特别注意的是,本项规定只限于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能任意扩大范围。实务中存在将违反地方行政管理规定的合同认定为无效的情况,笔者认为这是不妥当的。


 


合同部分无效,是指有些合同条款虽然违反法律规定,但并不影响其他条款效力。

《劳动合同法》第27条规定:“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即劳动合同中的某一部分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在部分无效的劳动合同中,无效条款如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并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这包括两层含义:

  • 1.如果认定合同的部分条款无效,该部分内容与合同的其他内容相比较,应当是相对独立的,该部分与合同的其他部分具有可分性,无效部分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如果部分无效的条款与其他条款具有不可分性,或者当事人约定某合同条款为合同成立生效的必要条款,那么该合同的部分无效条款就会导致整个合同的无效。

  • 2.合同部分内容无效也可能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比如,合同的目的是违法的,则合同应全部确认为无效。或者合同的部分内容无效,部分内容有效,但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履行有效部分的合同内容对当事人已没有任何意义或者明显不公平、不合理,则合同应全部确认为无效。

劳动合同是否有效,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法院确认,其他任何部门或者个人都无权认定劳动合同无效。


(一)支付劳动报酬

无效的合同自始无效,按照一般的法律原则,应当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状态恢复原状,如买方应退货、卖方应退款。但由于劳动合同的特殊性,员工一旦履行了劳动义务,则无法恢复到劳动合同关系建立前的状态。如果强行将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恢复到双方订立劳动合同前的状态,则已经付出的劳动难以处理,且会引发大量的争议纠纷。

因此,《劳动合同法》第28条规定: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即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员工已付出劳动的,企业应当向员工支付劳动报酬。包括无营业执照经营的单位被依法处理,该单位的员工已经付出劳动的,由被处理的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向员工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考企业同类职位员工的劳动报酬确定;企业无同类职位的,按照本单位员工平均工资确定。如果双方约定的报酬高于企业同职位员工工资水准的,除当事人恶意串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外,员工已经给付劳动的,劳动报酬按照实际履行的内容确认。

需要注意的是,按照《劳动合同法》第28条的规定,不考虑造成劳动合同无效的原因或过错方,只要员工已经付出了劳动,都必须支付劳动报酬。


 

(二)赔偿损失

如果劳动合同无效,造成合同无效的过错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比如,员工应聘时对单位有欺诈行为导致单位在受到蒙蔽的情况下决定聘用该员工,那么合同确认无效后,企业有权要求该员工赔偿企业因为招聘录用员工而支出的费用。

(三)随时解约与经济补偿金

如果因为员工的过错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单位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无须支付员工任何经济补偿金。如果因为单位的过错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则员工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例1:煤矿工人入职时提供虚假体检胸片

工人W从2011年年初开始在某煤矿从事井下采掘工作。煤矿要求W在某某医院进行入职体检。W在2011年2月28日的体检结果显示:心肺未见异常。2012年2月4日,W到某某医院进行体检,体检结果提示尘肺可能,建议进一步检查。2012年4月10日,W在重庆另一医院体检,作胸部摄片检查。2012年6月26日,重庆另一医院作出诊断结论,确认W为煤工尘肺二期。后A煤矿委托对上述三张胸片进行对比鉴定,作出《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认定:

(1)2011年2月28日胸片与2012年2月4日、4月10日胸片不属同一人;

(2)2012年2月4日和4月10日胸片属同一人。

煤矿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因为W入职体检时作假,双方劳动合同无效。

【评析】

法院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的规定,劳动者以欺诈手段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W承认摄于2011年2月28日的X光片确实不是自己的,辩称自己当天未找他人代替体检,但没有提供相应证据,且与法院查勘情况不符。法院认定,从2011年2月28日的摄片报告看,该次摄片经鉴定非W本人的摄片,故可以合理推断W系找他人代检,除非W能够证明医院保存的摄片资料被调换或者篡改。W在一审中未能举证医院保存的摄片资料被调换或者篡改的证据,且其在二审中经法院明确告知可以就摄片资料以及DR系统是否存在更改事实申请司法鉴定的情况下仍拒不申请鉴定,因此,W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相关法条】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


第八十六条 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怎样做好HR:新版人力资源法律实务操作指引(第三版)

谢阳|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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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从人力资源管理中的各个环节出发,基本按照一个劳动关系建立、发展和终结的时间顺序,从招聘、签署劳动合同、工作时间、薪酬管理,一直到合同解除、终止和劳动争议解决来设定章节。读者可以直接根据在实务中的处境查阅参考。在每个章节中,都为读者举出了有关的案例,每个案例都附有笔者的法律评析,以帮助读者从每个案例中汲取经验和教训。同时,在每一节的后面,都附有相关法条的节选,读者可以在阅读了某一节的论述后,迅速查阅与之相关的法条。本书还在部分章节中附有一些合同、协议的示范范本,可供读者参考使用。



编辑排版:梦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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