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
毒品犹如“洪水猛兽”
要时刻提高警惕
不能想当然认为,
只要毒品不是自己的就不会有问题。
图片
本案的刘某,
万万没想到自己仅仅帮朋友做了点
举手之劳的“小事”
却引来牢狱之灾。
图片
案/件/回/顾
刘某和唐某系认识十多年的好友,但二人经常厮混在一起不务正业,结果先后染上毒瘾。
2019年4月的一天,唐某电话联系刘某要放点东西在其家中,自己家里不方便。刘某爽快答应,并没有细问是什么物品。
随后,唐某便驾车将一纸箱带到刘某家楼下,二人合力将纸箱抬到刘某卧室。
在卧室内,刘某打开纸箱见里面是,数个装有浅黄或深黄色液体的矿泉水瓶(大桶),便觉得有点可疑就问唐某。
图片
之后刘某并未继续追问,二人就把这些液体放在卧室衣柜内下层并用衣物遮盖好。
后来一段时间,刘某见唐某隔三差五的就跑来家中用瓶子装走一些液体,就好奇再次询问唐某,于是唐某就告诉了他这些液体的作用。
图片
刘某心中不免有些担心,但转念一想:毒品是唐某的,即使被查到了也跟自己没什么关系,说不定唐某造出冰毒自己还能蹭点吸食,就继续让唐某把液体放在卧室内。
图片
同年5月,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公安机关挡获,在审讯过程中又主动供述其在刘某家中存放有用于制毒的液体。
后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将刘某挡获,并在其卧室衣柜内查获上述液体,共计9桶,约净重20公斤,经依法鉴定,上述液体内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0.5%至8.4%不等。
图片
依/法/处/置
图片
经依法侦查,公安机关以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以刘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将二人移送至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审查起诉期间,刘某始终辩称含有甲基苯丙胺的液体(以下简称“毒液”)是唐某的,自己仅仅就是帮忙看管并无所有权,而且其并未从中获取任何报酬。
承办检察官根据被查获毒液的来源、转运及被扣押时的状态,结合二人供述与辩解对案件证据,进行综合研判并精准定性:
认为毒液虽然为唐某所有,但刘某对毒液存在“事实上”的占有、管理行为,这对唐某持有毒液起到积极地代为保管的作用,二人系共同犯罪。
遂以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对唐某提起公诉;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对刘某提起公诉,最终法院认定唐某构成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刘某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图片
龙幺妹普法
图片
图片
图片
法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法条释义
行为人持有毒品的状态持续相应时间,且满足一定数量即涉嫌构成本罪,并不以行为人是否牟利为要件。
本罪规定的“持有”是指犯罪分子管理、控制毒品的状态,这里可以是“观念上所有”,也可以是“事实上的持有”,即要求行为人在一定时间、空间内持续保有对毒品管理、控制的状态,但并不一定要求对毒品拥有所有权。
同时,虽然不是持有毒品就涉嫌构成犯罪。
但是,只要触及毒品就一定触犯法律,必然会受到相应惩罚。
法条规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
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法条释义
二人及以上的嫌疑人在共同犯罪故意的支配下,所共同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甲基苯丙胺及其危害
甲基苯丙胺又称甲基安非他明,固体呈浅黄或白色晶体状,液体呈浅黄色或深黄色状,对人体中枢神经系统具有极强的刺激作用,且毒性强烈。
甲基苯丙胺晶体俗称“冰毒”,其片剂则俗称“麻古”。
图片
图片
冰毒(晶体甲基苯丙胺)
图片
图片
麻古(片剂甲基苯丙胺)
(图片来源:中国禁毒、西宁公安)
二者精神依赖性极强,吸食后会产生强烈的生理兴奋,大量消耗人的体力,降低免疫功能,严重损害心脏、大脑组织甚至导致死亡。
吸食成瘾者还会造成精神障碍,表现出妄想、好斗、错觉,进而引发暴力行为。
图片
在此,龙幺妹提醒大家,
切记“勿以恶小而为之”
要时刻擦亮双眼
坚决斩断与毒品的任何联系
绝不触碰法律的红线
共同构建文明、有序的无毒社会。
图片
~ EN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