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夫妻家住辽宁省营口地区,大石桥市交通街联合里,原纪委家属楼2单元202室。因属辽宁丰华发展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拆迁范围,小区工程名称【丰华*伊嘉园】。
2010年10月20日发布拆迁公告,日期为“2010年10月20日至2011年1月20日止”。
2010年10月4日,【丰华*伊嘉园】开盘。《拆迁许可证》前期听证会是在2010年10月8日,早8:30分在大石桥市规划建设局五楼会议室召开。在没有召开前期听证会的的前提下,就开始售楼,属于程序违法。
大发改发{2010}257号,第三条: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该项目占地65314平方米。
而“房屋拆迁许可证”占地面积71583平方米。 政府多给开发商:6269平方米。(净地出让1610元/平方米)
建设用地规划性质是:居住用地。
而事实用地:有居住,豪华住宅,商业门市,车库等。
第十三条:建筑限高40米。而新建楼盘是18层,高度超过规定。
没有国有土地使用权,也没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只用合同代替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是不合法的。
与大石桥市人民政府大政{2010}67号,第三条:第七款相矛盾。
(5):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有一个入账情况说明:大石桥市拆迁办拆迁补偿费专户。而不是开发商“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专户,只有资金说明,没有资金证明。违反“辽宁省城市房屋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五款”。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所提交五项资料,缺一不可。而他们所提交的资料都存在程序违法 ,手续不健全。在这种情况下还取得了“房屋拆迁许可证”。
大石桥市人民政府大政{2010}67号,第三条:第五款:本次出让的四宗地产开发用地为净地出让,土地拍卖成交四个月内,由市政府负责完成地面拆迁并交付土地使用权,交付土地使用权之日即为项目开工日。
丰华发展集团持有“房屋拆迁许可证”不负责拆迁。政府无“房屋拆迁许可证”却负责拆迁。
“有证不拆,无证拆”。主体不明确。
没有“五证”“两书”,只有大石桥市市领导批示。
“房屋拆迁许可证”在2011年1月20日就已经过期,没有见到延续申请,也没有见到新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属于违法拆迁。
我们的家就是在这种官商说不清的情况下,遭受到灭顶之灾。
我们家在2010年11月17日(公告后仅27天),住宅被强制断水,断电,上下水管均被破坏,建筑垃圾堵塞楼道。
我们去找拆迁办问他们为什么用野蛮逼迫手段拆迁,应该给我们个合理的解释。
拆迁办说跟他们没关系。
在5天后,也就是2010年11月21日,我们发现电表,电闸失踪,当我们再次找到拆迁办,对方回答说“不知道。”
违反《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二十四条。国务院办公厅紧急通知:国办发(2010)15号.第四条。
2011年3月28日,在我夫妻不在现场且没有收到评估表,裁决书,证据保全及法院强制拆迁通知书等手续的情况下,突然擅自非法组织人员强拆毁灭我部分房屋及屋内财物,造成财物毁灭及失踪,致使我夫妻父母遗产及遗物遭受重大损失。
直到房屋被毁灭也没有人解释野蛮逼迁之事。
无奈下只有求助“110”出警,不管拆迁。
求助大石桥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出警不管拆迁。
我夫妻找到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大石桥市城乡规划建设局 ,该部门负责人不管,让我们找大石桥市人民政府拆迁管理办公室。
大石桥市拆迁管理办公室领导说:“不是我们拆的,属于个人行为。”
我们说:“拆迁公告没有个人,怎么会有个人行为?”
我到法院立案,法院告知必须有裁决书,让我们找拆迁办。我要来裁决书是在2011年4月12日,给了我一个复印件,那时我的房屋已被部分毁灭(有照片为证)。
我只看到裁决书后面一张表,这是我唯一见到我家的补偿单,难道这就是评估单么?
为什么没有评估师签字,为什么没有评估师复印证件,年,月,日?
是根据什么我的楼房被定价为1550元/平方米,附属物煤棚330元/平方米,总计128627元。
而开发商楼盘 ,在同块土地上售价高达4000多元(毛坯房)。给我定价1000多块钱 ,连地皮都买不到,只能买个厕所。违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申请裁决书副本是2010年12月16日,答辩通知是2010年12月28日下发,所谓调解是2011年1月6日下午1:30分在拆迁办公室(有证据)。
而政府裁决书上说“经过多次协商但均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又说“本人放弃调节”和“评估报告依法向本人送达”。这些都是胡说八道,谁送达的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又在哪里?为什么我们参加调解会还说我们放弃。
裁决书下发是2011年2月28日,而没有通知我们。根据“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十四条。“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已超过30日内裁决期限,属失效,作废,程序不合法裁决。
大石桥市人民政府拆迁管理办公室,作出裁决不合法。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三条:第二十五条。“住宅房屋拆迁政策告知书”第十二条:“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就安置补偿不能达成一致的,可申请大石桥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做出行政裁决。”
2011年4月22日,我又一次到法院立案:撤销政府的虚假裁决书。
2011年4月29日给我立案审批表,到立案厅,找借口,不给立案。
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
”至今我没有评估表,您不清楚么?我的部分房屋被非法毁灭,您不知情么?
你们法院已经两次到过现场,您不知道么?
2011年5月12日下午在法院开庭,撤销房屋拆迁许可证,他们所提交的资料不健全,用一个合同来代替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而合同缺第十四页,规划条件(附图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立不上案,开始逐级上访,我们到营口市信访局反映情况等他们跟大石桥市信访局沟通后,得到的回答是“不知道谁毁灭了他家的房子。”
又到辽宁省信访局反映情况,拿回转送单送到本地,还不知道谁毁灭我部分房屋。
无奈,我夫妻又来到北京上访反映情况,国办(网上转),城乡住房建设部的转送单又拿到本地,还不知道谁毁灭我部分房屋。
2011年7月4日,大石桥法院行政庭打来电话说“想和我们谈一谈被毁灭房屋之事”。
下午一点三十分,我们到法院行政庭,接待我们是两位法官,询问一下遗产价值,做个笔录,随后给我们下发“行政裁定书”。
直到2011年8月21日,我的住宅已变为平地。
从拆迁至今,从未有人出面和我们协商被毁灭房屋赔偿之事。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强拆前必须有两次听证会,必须有调解会,必须通知本人,也必须告知本人到现场。
而法院强拆时,什么程序都没有,就把剩余房屋证据全部毁灭。
我的房屋及财产被非法毁灭到现在,我一分钱也没拿到,房子没了,父母遗产也没了(开发商楼盘现已盖起)。
抢夺私人财产真是无法无天,我的私人财产就这样任人摆布,我的人权在哪里?
我的物权在哪里?
难道钱权真大于一切吗?
难道真的让我夫妻二人沦为难民么?
大石桥市政府以及大石桥信访局,诸位领导一次次的把我们从北京接回大石桥,一次次的说要帮我们解决问题,却又一次次的对我们进行欺骗拖延,这就是你们对待国家法律的态度吗?
这就是你们对待人民群众的做法吗?
这就是你们身为人民公仆对待人民的态度么?
公民:张学军
鲍世凤
电话:13704076146
2012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