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我手头上有几个执行案件,一类是在判决指定的期间对方未给付金钱义务,另外一种是调解后对方未按要求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在写强制执行申请书时,发现不是所有的都要求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所以就有了这篇文章。
目录:
一、关于“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什么情况下要求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未履行调解书,能否要求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1. 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都包括哪些?
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2.如何计算?
(1)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2)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3.举例说明
例一:2015年6月30日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债务人应在三日内支付债权人借款本金10000元;支付自2015年1月1日始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以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债务人迟延履行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债务人于2015年9月1日清偿所有债务。
在这个案例中,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借款本金×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率×迟延履行期间的实际天数+借款本金×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的实际天数(405元=10000×0.05%×60+10000×0.0175%×60);迟延履行期间开始前的一般债务利息=借款本金×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率×迟延履行期间开始前的实际天数(915元=10000×0.05%×183)。债务人应当支付的金钱债务为11320元 (11320元=10000元+405元+915元)。
例二:2015年6月30日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债务人应在三日内支付债权人侵权损害赔偿10000元;债务人迟延履行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在2015年9月1日清偿所有债务。
在本案中,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损害赔偿数额×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的实际天数(105元=10000×0.0175%×60)。债务人应当支付的金钱债务为10105元(10105元=10000元+105元)。
(案例来源:发挥迟延履行利息制度作用,积极推动执行工作有效开展——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答记者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调解书确定的担保条款条件或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成就时,当事人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当事人按照前款规定承担了调解书确定的民事责任后,对方当事人又要求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迟延履行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调解书中未写明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调解书属于其他法律文书,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属于法定义务,债权人有权主张该部分债权。
2.实践中,在调解书中一般都会约定,如不按期履行调解协要支付相应的违约金。这里的违约金即上文所述“调解书中确定的民事责任”,即在此情形下,我们只能要求对方履行调解书中约定的民事责任,而不能再要求对方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相关法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调解书确定的担保条款条件或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成就时,当事人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当事人按照前款规定承担了调解书确定的民事责任后,对方当事人又要求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迟延履行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