净壹:《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政策法规全编》即将完成,已收录4000余件
净壹:盘点市场监管部门在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中的法定职责
前段在百度网页看了一篇一位知名财经博主写的关于房地产方面的文章。大意是这样的:有个知名的房地产企业,房屋降价的很厉害,所以原来的购买者就联合写了一个举报信,举报信的内容大概是该知名房地产企业涉嫌不正当竞争,要求市场监管与住房管理等有关部门查处。
这位知名财经博主的文章可以简单看做两部分,前面简要介绍情况,后面剖析知名房企降价并不违法的理由。他的立论大概是这样的:
举报信反映的违法行为是低于成本价销售,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而根据业内法律人士解释,《反法》并没有规定,所以并不违反该法规定。进而他又解释说,反倒是《反垄断法》有规定类似的条款,但是有个前体,实施违法行为的主体应该是垄断行业。于是这位博主用大量语言文字来说明这个知名房企并不具有垄断地位。
这位博主由于是知名博主,加之其文章巧妙引导与影响力,在评论区就集满不满与发牢骚的人群。
至于这个知名房企降价到底有没有达到违法程度,是否违法,说实话我不感兴趣。甚至包括高房价我也很讨厌,但是我就是对这位著名财经博主这种歪曲解释看不习惯,说了一达通,根本都是胡扯,可是却引起一大堆不满意者的牢骚,完全不负责任。
这里我讲一下自己的理由。
第一:低于成本价销售确实是法律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老版本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一条 【禁止倾销】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销售鲜活商品;
(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三)季节性降价;
(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在之后经过修定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删除了该规定。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就不违法了。因为在市场监管部门执法的另一部与市场监管密切相关的法律有着明确规定: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第四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一)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
(二)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
最后,我还是感觉挺奇怪,真不知道一些知名的博主到底是真的不熟悉这领域的法律,还是故意的或者是企业的抢手。另外,作为一般民众,也不能一味地感情用事儿,法律就是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