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看到这类问题,就是在什么情况下,一家企业明明违反了税收法规,但是税务机关不对他进行处罚?下面我们以实际的案例来给大家分析。
有一家公司被税务机关稽查,查到该公司用老板的银行卡收款,税务机关对这种收款行为只进行了补税,没有给予行政处罚,也就是没有给予罚款。
但另一家公司就不是这样了,厦门的税务局也稽查了一家公司,他们的老板也是用个人银行卡进行收款,厦门的税务局对它向前追踪了十年,进行补税,补税总共是1198万元,滞纳金和罚款905万,为什么同样都是利用老板的个人卡收款,为什么第一家公司只补税,却没有罚款,第二家公司为什么要连追十年又补税又罚款?
根据征管法第86条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在五年以内未被发现,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第一家企业税务机关在稽查当中发现了他们2015年的时候,有利用老板银行卡收款的违法行为,但这个行为被稽查时已经超过了五年,所以只补税没有进行税务处罚。从2015年以后,这个老板并没有再去用银行卡收款,所有的收入都进了对公账户,计入销售收入,依法纳税,所以,五年前的违法行为就不再进行处罚了。厦门的这家企业为什么一下就连追十年?因为税务机关追缴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可所骗取的税款不受规定期限限制,也就是说可以无限期追踪这些税款,进行处罚行为。
为什么十年前用老板的个人账户收款在现在依然被税务机关处罚?
因为如果违法行为处于连续和继续状态,那么五年期限从违规行为依然在继续的最后一天到发现之日起计算,是否超过五年,所以厦门这家公司的这种行为,从十年前到今年税务局发现为止,连续十年处于连续和继续状态,所以五年是从最后一次用个人银行卡收款日计算,因为没有超过五年,所以前面所有的连续状态的,就需要全部进行行政处罚,也就是罚款处理。
以上的案例作为参考,具体还需要根据企业当前的实际情况来决定。总之,各位老板朋友就不要再进行公转私这种行为了,一旦没查到,面临的将是巨额罚款和税务机关的制裁,到时候就什么都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