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 程帝尧,男,1958年10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澄溪镇通集村7组;
申请人:董世英,女,1957年12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澄溪镇通集村7组;
共同委托代理人: 程 洪,男,1983年11月24日生,汉族,现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黄河西路北侧建工佳苑B区15-4-602室;联系电话:15320474454
被申请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议庭成员 赵和平、马云、杨璐璐;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民事审判程序中存在违法行为,现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检察监督.
监督请求: 对涉违法行为的审判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2019年8月29日,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简称‘兴庆法院’)受理程帝尧、董世英诉银川市国安公证处公证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何小军 为本案审判员,于2019年11月13日作出(2019)宁0104民初139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驳回原告程帝尧、董世英的诉讼请求”.
程帝尧、董世英对一审判决不服,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银川中院’)受理上诉后,由审判长赵和平、审判员杨璐璐和马云组成合议庭负责审理,于2020年7月21日作出(2020)宁01民终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审判程序中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四十六条第(一)、(四)、(五)项情形,具体如下:
一、对证据确凿的事实故意不予认定(认定事实不清)
(一)对一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的事实故意不予认定.
[事实]: 关于一审判决是否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上诉人二审期间向合议庭提交“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流程信息截图7张、宁夏法院网案件动态截图1张”.
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程帝尧、董世英在一审中行使了陈述、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上诉人申请缓交案件受理费10000元,一审法院也予以批准,故一审法院审判程序合法,不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理由]:1、该裁判理由没有法律依据, 合议庭违反了《法官法》第六条、《民事诉讼法》第七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的规定;;2、控告人将相同证据提交到兴庆区人民检察院,申请对一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进行检察监督,兴庆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14日作出 银兴检民(行)监[2020]64010200002号《通知书》,载明“关于程帝尧、董世英申请审判活动监督一案,本院经审查已于2020年7月10日以银兴检民(行)监[2020]64010200002号《检察建议书》向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3、一审法院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是围绕证据、根据法律法规推定出的事实,合议庭对此部分事实不予认定,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第十条第一款规定.
(二)对一审法院关于银川市国安公证处存在过错的事实认定不清的事实故意不予认定
[事实]:a\关于银川市国安公证处违反公证机构执业区域规定的问题,上诉人二审期间向合议庭提交了“《关于对厅长信箱来信人程洪的答复意见》、《关于厅长信箱来信办理的答复》、《关于调整全区公证机构执业区域的通知(宁司办[2018]13号)》;b\一审判决书之证据5《公证卷宗》,不但证明银川市国安公证处违反《公证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关于公证执业区域的规定,还能证明公证机构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 违反《公证程序规则》第四十条、《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证质量管理标准》第三十四条规定,私自出具公证书;
2、 违反《公证法》第二十八条、《公证程序规则》第四十一条规定,未尽到审查核实义务;
3、 违反《公证法》第三十一条第(六)、(七)项规定, 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
4、 违反《公证法》第二十三条第(七)项规定,篡改公证档案;
5、 违反《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条、《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证质量管理标准》第十一条规定,没有向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单》;
6、 违反《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证质量管理标准》第十二条第二款、《公证文书立卷归档办法》第十条规定,未依法将公证费的收费收据存根装入公证卷宗;
7、 违反《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证质量管理标准》第二十二条规定,未依法审查当事人资格;
8、 违反《办理房屋委托书公证的指导意见》第八条规定,没有依照规定制作询问笔录,没有尽到审查核实的义务;
9、 违反《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证质量管理标准》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没有依照规定制作询问笔录;
10、 违反《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证质量管理标准》第三十七、三十八条规定.
以《公证卷宗》为根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推定银川市国安公证处存在以上违法事实.(详见附件:《关于<公证卷宗>证明事实的说明》).上诉人在二审庭审时指出了前述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证据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
[理由]:1、裁判理由没有法律依据,合议庭违反了《法官法》第六条、《民事诉讼法》第七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的规定;2、裁判文书中没有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合议庭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3、证据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足以推定一审裁判文书关于公证机构执业区域问题的裁判理由错误,进一步推定合议庭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第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二、故意曲解、违背法律法规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议庭认可了一审判决书存在的以下故意曲解法律、故意违背法律的情形:
(一) 故意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事实] :(2019)宁0104民初13946号民事判决书载明“本院认为,‘被告国安公证处系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批准设立的公证机构,核定的执业区域为银川市,而灵武市的行政区划隶属于银川市,故被告可以受理灵武市的相关公证业务.’”.
[理由]:1、裁判理由没有法律依据;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二) 故意违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四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提供证据证明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在公证活动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公证机构有过错:(一)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二)毁损、篡改公证书或者公证档案的;(三)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四)违反公证程序、办证规则以及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的行业规范出具公证书的;(五)公证机构在公证过程中未尽到充分的审查、核实义务,致使公证书错误或者不真实的;(六)对存在错误的公证书,经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申请仍不予纠正或者补正的;(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事实]: (2019)宁0104民初13946号民事判决书载明“本院认为,‘被告为原告办理的《房屋买卖协议》、《委托书》公证,属于法律规定的可以受理的公证事项,原告向被告说明了申请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了相应的证明材料,被告受理公证申请后,告知原告申请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因此,被告办理案涉公证事项的程序合法,且公证书证明的《房屋买卖协议》和《委托书》经生效判决确认为合法有效,因此,被告在办理案涉公证事项过程中不存在过错,’”.
[理由]:1、裁判理由没有法律依据;2、有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四条关于人民法院认定公证机构有无过错标准的规定.
二审合议庭负有全面、客观、公正的审核证据的职责,也具备履行职责的能力,其对一审审判程序中存在的违法行为没有认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六条 法官审判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
第十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第八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根据依法作出裁判. 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法发〔2018〕10号]》
二、裁判文书释法说理,要阐明事理,说明裁判所认定的案件事实及其根据和理由,展示案件事实认定的客观性、公正性和准确性;要释明法理,说明裁判所依据的法律规范以及适用法律规范的理由;要讲明情理,体现法理情相协调,符合社会主流价值观;要讲究文理,语言规范,表达准确,逻辑清晰,合理运用说理技巧,增强说理效果。 三、裁判文书释法说理,要立场正确、内容合法、程序正当,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神和要求;要围绕证据审查判断、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进行说理,反映推理过程,做到层次分明;要针对诉讼主张和诉讼争点、结合庭审情况进行说理,做到有的放矢;要根据案件社会影响、审判程序、诉讼阶段等不同情况进行繁简适度的说理,简案略说,繁案精说,力求恰到好处。 四、裁判文书中对证据的认定,应当结合诉讼各方举证质证以及法庭调查核实证据等情况,根据证据规则,运用逻辑推理和经验法则,必要时使用推定和司法认知等方法,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审查判断,阐明证据采纳和采信的理由。”;
《人民法院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
第六条 法院工作人员必须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恪尽职守,严肃执法,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法院工作人员不准有下列行为:(一)主观臆断;(八)玩忽职守,造成错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四十六条 法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四)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理案件的;(五)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综上所述,请求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民事检察职责,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此致
银川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程帝尧、董世英
2021 年 8 月 12 日
附: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2、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原件;
4、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复印件);
5、(2019)宁0104民初13946号民事判决书 ;
6、(2020)宁01民终99号民事判决书;
7、(2015)宁银国安证字第3423、3424号《公证卷宗》;
8、《关于<公证卷宗>证明事实的说明》;
9、《检察监督申请书》副本3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