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刑诉答疑总结
Q1:检察机关可以对认罪认罚的被告人不服一审量刑提出的上诉而有针对地抗诉吗?
A1:被告人的上诉和检察机关的抗诉并非相互排斥的关系,双方认为判决有误,对判决不满意的,可以同时提起上诉和抗诉。在认罪认罚案件中,被告人提出上诉时,有的检察机关会以被告人违反认罪认罚具结书为由同步抗诉。
Q2: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审查后认定事实正确量刑适当的,是应当准许撤回还是可以因为针对认罪认罚的反悔行为而不予准许?
A2:此处需要参考《高法解释》第383条的内容,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认为原判确有错误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可见,上诉期满后有特定的不予准许撤回上诉的情形,除此以外通常是准许撤回上诉的。
Q3:现在刑事诉讼中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了吗?
A3:这取决于如何理解高法解释的内容。《高法解释》第175条第2款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因为“一般”不予受理,因此绝大多数案件中都不会支持精神损害赔偿,只有在极少数案件中才会支持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Q4:羁押必要性审查仅指逮捕后对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期间吗?是否包括审查起诉阶段对逮捕措施是否妥当的审查?
A4: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负有对刑事诉讼全过程的法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的职责。因此只要是逮捕后的审查,都属于羁押必要性审查。《高检规则》第575条的规定也说明了,羁押必要性审查没有局限于某一个阶段。
Q5:请问检察院自侦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不是报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吗?
A5:这里涉及的是检察院自侦案件侦查终结的内容。应该参考的是《高检规则》的第237条而非第371条,(不)起诉“意见”书和(不)起诉“决定”书不是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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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6:请问《刑事诉讼法》第231条第2款规定的“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人民法院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该条款中的“同级”是指一审法院的同级检察院还是二审法院的同级检察院?
A6:从诉讼原理的角度来讲,法检系统遵循同级对同级的规则。从司法解释的角度来讲,参考《高法解释》第381、382条的规定,此处应该是指一审法院的同级检察院。
第三百八十一条 上诉人通过第一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上诉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三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第三百八十二条 上诉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后三日以内将上诉状交第一审人民法院。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上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接到上诉状后三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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