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10日,根据案件线索转办,宁河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联合清河农场公安和管理部门对北京清河农场内一罐车偷排废水行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确认涉事车主苗某某将某石材城的泥浆废水倾倒至北京清河农场塘承高速下方地块内。为避免污染后果扩大,区生态环境局立即联合清河农场管理部门将受污染水体抽运至宁河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进行妥善处置。
本着“谁污染、谁治理、谁赔偿”的原则,宁河区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起案件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8月,区生态环境与当事人苗某某进行了初步磋商,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向当事人耐心讲解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概念、办理流程和法律依据,提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要求。当事人表示已充分认识到了破坏生态环境的严重性,愿意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宁河区生态环境局与当事人共同委托专家对环境损害情况进行鉴定评估。在经过多次现场勘察,制定科学有效的修复治理方案的情况下,开展修复治理工作,10月完成修复治理工程,并召开磋商会议通过专家验收。
自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以来,我区已通过诉讼成功结案1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磋商成功结案2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初步探索出了一条立足实际、分类高效的责任承担方式,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下一步,区生态环境局将进一步落实改革责任,强化对生态环境损害行为“零容忍”,依法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必能为宁河百姓守护好天蓝、水净、地绿的美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