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0日,由河口区人民检察院院提起公诉的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油田分公司油气集输总厂原三级协理员商同林(正处级)贪污罪一案,在河口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以贪污罪判处商同林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商同林贪污所得赃款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9月至2011年5月,被告人商同林利用担任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油田分公司河口采油厂党委常委、副厂长的职务便利,将河口采油厂作为账外资金的原油开采成本费112万元予以侵吞,用于购买房产、投资理财等个人事项。
河口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商同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赃,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