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关于城区养犬,巴彦淖尔有新规定!

发布时间 :2021-12-16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养犬管理公告 

为加强巴彦淖尔市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人民群众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城市环境,营造美丽整洁、健康卫生的和谐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巴彦淖尔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公告如下:


一、在城区内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单位和个人养犬的,应当按照规定对犬只进行免疫和检疫。个人饲养犬只应在住所内饲养,单位饲养犬只应当圈养或拴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放任犬只自行出户,养犬不得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和休息。


(二)携犬外出时,应当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引,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三)犬只在户外产生排泄物,携犬人应当即时清除,不得影响环境卫生。


(四)除导盲犬和扶助犬外,养犬人不得携带犬只进入从事公务活动的机关、医院、学校、幼儿园、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候车室、餐饮场所、商场等场所或者乘坐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不得携带犬只进入设有犬只禁入标识的城市公园、广场。


二、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农牧、住建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查处。


三、公职人员违反规定养犬的,一经查实依法处理,并通报其所在单位。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违规养犬行为进行劝阻、投诉、举报。
敬请广大养犬单位和个人积极配合,文明养犬,并参与监督。希望广大市民积极行动起来,共创幸福美丽的巴彦淖尔。
举报电话:市公安局:0478—110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0478—12345市农牧局:0478—8212192

 


巴彦淖尔市公安局

巴彦淖尔市农牧局

巴彦淖尔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

2021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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