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检察工作中来 到检察工作中去

发布时间 :2021-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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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伴随着经济社会的转型、检察职能的拓展,检察工作涌现出丰富多样的实践问题,这些问题正是检察理论研究课题的“源头活水”,也是摆脱纯学术性、纯诉讼化、纯刑事类的理论框架,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理论体系的关键所在。

  □检察理论课题研究不能悬置空中,在经历了从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的第一次飞跃后,还要实现从理性认识到实践的第二次飞跃,将课题研究成果反射回检察工作,在不断变化的检察实践中寻找理论再造的支点。

  20余年来,最高检每一年都通过发布检察理论研究课题奏响全国检察理论研究的“集结号”,并以中期推进会的形式按下“快进键”,加速推进由课题引领下的检察理论研究工作。“要快出成果、多出成果、出好成果,积极应用于检察实践,为我国法治建设贡献更多检察智慧。”在近日举行的2021年度课题中期推进会上,最高检检察理论研究所所长谢鹏程如是说。本次会议由最高检检察理论研究所主办,来自系统内外的8名专家和27个课题组共60名代表齐聚“云端”,共话研究进展和理论创见,生动展现并有力印证了开展检察理论课题研究的经验与规律——唯有“从检察工作中来,到检察工作中去”,才能让课题“活起来”、让成果“动起来”,切实担当起检察理论研究的职责使命。

  检察理论课题研究的根基、方法、动力来源于检察工作

  伴随着经济社会的转型、检察职能的拓展,检察工作涌现出丰富多样的实践问题,这些问题正是检察理论研究课题的“源头活水”,也是摆脱纯学术性、纯诉讼化、纯刑事类的理论框架,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理论体系的关键所在。

  第一,立论之基根植于检察工作。检察理论课题研究首先是政治性极强的课题研究,检察理论研究需高度聚焦其应用于检察工作的具体“场景”,才能产出有“检察”价值的政治成果、理论成果。顺着这一思路,《检察机关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课题组以梳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时代主题、时代逻辑、时代方针等为前提,探索、凝练检察机关在具体检察工作中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基本要求和规律性认知。对此,四川大学教授龙宗智建议,要在检察工作的现实场景中深度挖掘习近平法治思想对检察工作的重要指导意义、理论创新之处,这有助于提出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检察工作的创新理论和现实方案。结合平安中国建设的背景,《检察机关服务保障平安中国建设研究》课题组评述了检察机关通过开展常态化扫黑除恶、公益诉讼等工作服务保障平安中国建设的现状。对此,谢鹏程总结分析近年来检察机关在平安中国建设中的成绩与经验并提出推进建议,重点研究检察工作融入平安中国建设的政策调整、职能拓展和机制完善,基于这三个维度对检察机关服务保障平安中国建设进行回顾与展望。与此背景相关,《黑恶犯罪治理的长效机制研究》课题组主要考察和论证了黑恶犯罪治理的历史溯源、域外实践、体系构建等。对此,最高检第五检察厅厅长侯亚辉提出,要以检察机关积极参与“打防管建”为立足点,切中研究要害,“打”要以数据和案例总结检察机关依法从严打击黑恶犯罪的履职情况;“防”要关注检察机关怎么斩断黑恶势力产业链,构建社会防护网,规范行业经营秩序,建立源头治理;“管”要求检察监督完善动态监管、强化日常监管,在整治中优化监管机制;“建”则包括检察机关推动法律政策更加完备,行刑衔接机制更加紧密等。

  第二,破题之法着眼于检察工作。检察理论课题研究同时也是实践性极强的课题研究,尤其越“宏观”的检察命题,越需要“微观”的视角切入,从问题着手、以实证为据是检察理论课题研究的正确打开方式。比如《新时代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研究》课题组重点分析了目前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存在的问题。龙宗智在充分肯定的基础上提出,要结合具体检察业务,以例证的方式进一步有深度、有新意地剖析障碍并提出对策。同理,《90年人民检察发展历程与启示》课题组,目前主要是按照政治方向、指导思想、制度定位、工作重心等体例对检察制度进行纵向梳理。对此,龙宗智建议基于中国检察历史发展中的较大争议来总结经验,并指出历史回顾要落到现实,要始终凸显对检察工作的现实指导意义。《法治监督体系中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关系研究》课题组将法治监督体系的理论基础、体系构建、制度重塑作为研究主线,对监检关系则分别按照监察权和检察权进行拆解。对此,谢鹏程建议重点回答三个问题,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关系的基本内容有哪些、实践效果怎么样?以及如何促进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的相辅相成、同频共振,更好释放监督效应?基于实证调研从这三个方面提出意见建议,可以为检察决策提供重要参考。

  第三,创新之力融合于检察工作。检察理论课题研究还是综合性极强的课题研究,每一个“独立”命题的创新,都离不开向检察工作的时代融合、地域融合、理念融合、制度融合充分“借力”。首先,时代融合的例证是在《域外检侦关系比较研究及其借鉴》课题中拓展历史维度,侯亚辉建议课题组通过考察检侦关系的历史传承性,比如,清末修律对大陆法系的变通、移植,对苏联检察的部分承继,以及侦查权主体分化、演变和权力制约理念,从而为当前要借鉴吸收域外哪一种模式、制度增加论证依据。其次,地域融合的创新之力集中呈现于《域外检察职能比较研究》课题,课题依次比较分析了两大法系及其代表国家在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以及未成年人检察和控告申诉检察等领域的典型模式和特色制度。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艺重点围绕“视差性”和“纵向比”作出提示,“视差性”是指要关注概念的差异与制度的同质,“纵向比”主要是针对目前横向对比的体例而言,建议增加对诸如法国、德国的刑事检察与行政检察关系的纵向考量。再次,理念融合贯穿于《民法典实施与检察工作创新发展》课题始终,课题组聚力于研究民法典实施对刑事检察工作理念和制度的影响,两位点评专家均将该课题置于“四大检察”融合发展中探讨。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汤维建从三个层面建构了融合路径:一是宏观层面,集合了狭义民法、经济法、行政法、环境法等内容的民法典,对检察工作产生何种影响,要进行类型化分析;二是中观层面,民法典中的社会化、民主化、协同化这些新型理念对检察工作尤其是刑事检察的体制、机制、队伍建设、职能拓展提出了什么样的要求和挑战亟待审视;三是微观层面,比如刑民交叉的适用、强制措施的适用、财产权的保护、赃款赃物的收缴等,对这些问题要着力解决。最高检第六检察厅厅长冯小光建议增加对检察权能的深入分析,比如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检察、知识产权检察中存在的民事、刑事、行政检察权能的协调组合,民事检察工作中救济与监督权能的协调组合,针对虚假诉讼的救济,又有适用民事诉讼和公益诉讼的协调组合。最后,《行政检察办案监督促进诉源治理研究》课题组为制度融合解读作出示范,指出在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的过程中,通过各种非诉渠道衔接,如检察建议、公开听证等,有力化解诉讼纠纷和潜在纠纷,实现案结事了。最高检第七检察厅厅长张相军的融合建议是在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中,考察行政检察办案监督的作用发挥,比如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介入行政复议环节,这些都是可以探索的促进诉源治理研究的行政检察办案监督方式。

  检察理论课题研究的应用、转化、升级体现于检察工作

  检察理论课题研究不能悬置空中,在经历了从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的第一次飞跃后,还要实现从理性认识到实践的第二次飞跃,将课题研究成果反射回检察工作,在不断变化的检察实践中寻找理论再造的支点。

  第一,要及时供给具体检察业务的实效对策。《企业附条件不起诉立法研究》课题组提出,在认罪认罚制度背景下建立企业合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对此,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宋英辉建议增加对办案机制的设计,比如借鉴未检的社会调查或者帮教考察,建立异地协作制度。《侵害未成年人强制报告制度研究》课题组提出建立协同监委、民政、教育、卫健、妇联、共青团等相关职能部门的一体联动监管服务救助机制。《公益诉讼专门立法研究》课题组基于对任务、原则、立法体例、受案范围、特殊地位、逻辑边界、特殊性程序规则七个方面的理论争议,提出制定专门的《检察公益诉讼法》。《民事虚假诉讼检察监督研究》课题组创新性地提出了“三要件四必查”作为“恶意串通”证明标准的具体化模型。《以“案-件比”质效评价标准为核心的检察官业绩考评机制研究》课题组着眼于“案-件比”和业绩考评的同质性,提出通过技术改良实现“案-件比”考核到人的目标。

  第二,要精心打造相应检察类别的指导案例。《刑事检察指导性案例研究》课题组按照普通刑事犯罪、刑事司法程序和政策、网络犯罪和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三个类别,对刑事检察指导性案例进行了条分缕析。《民事检察指导性案例研究》课题组着重对第14批、第21批、第28批指导性案例进行深入解读,提炼每一批案例的主要观点,阐释案例的理论意义和对司法实践的指导示范作用。《行政检察指导性案例研究》课题组主张从行政诉讼领域二级案由与行政检察案件类型两个角度对行政检察案例进行梳理和分类。《公益诉讼检察指导性案例研究》课题组增加了对办案经验的深度提炼,着重分析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中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行职责的判断标准问题。《未成年人检察指导性案例研究》课题组围绕法律适用中的疑难问题、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个案办理+法律监督”“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补救防护机制等进行了阐释。针对以上所有类别案例的选编和应用,《检察案例指导制度研究》课题组提出确立“同案同判”原则、强制适用原则和相似性判断规则,建立类案强制检索制度,推进案例明示援引制度,细化背离报告制度。《检察指导性案例选编和适用方法研究》课题组主张建立“基准案例检索、关键事实提炼、关键事实比对、情势权衡考量”四步骤识别方法,同时加强内部监管、外部监管等,以此健全检察案例的整体应用机制。针对指导性案例工作,冯小光充分阐释了法院和检察院指导性案例的区别,提出检察指导性案例要突出国家的视角、公共利益的视角,彰显价值引领与纠偏。张相军特别强调了要在样本上统筹对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的研究,在体例上进一步明晰要旨与指导意义的区分与衔接,在内容上更加注重深度理论分析。

  第三,要升级迭代检察办案监督的基本政策。《检察办案监督的司法政策研究》课题组按照范畴论、本体论、运行论、完善论四个板块对司法政策的基础理论和现实问题进行了考察,指出目前在政策制定层面,检察司法政策的影响力、刑事政策的主导性以及民事、行政检察政策的存在感、公益诉讼检察政策的供给有待提升;在政策执行层面,就案办案、机械理解法律和政策、简单适用或者选择性执行政策的问题并存,并提出了针对性的改进建议。《犯罪结构变化与“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贯彻落实》课题组从犯罪结构变化切入,论述了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背景价值、主要问题、适用范围与修法建议。在上述政策研究的基础上,谢鹏程提出更高期待,争取在“四大检察”领域都能提出像少捕慎诉慎押一样具有创新性、引领性的司法政策。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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