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8日上午9:00,我突然接到高州市住建局纪检监察组组长范新来电说:2018年9月,本人向省第十二巡视组举报“高州市农行骗贷案”,其中涉及徐意兰涂改房产资料,违法变更房产证的材料。直到今天,高州市纪委才把举报材料转到他的手上,请我过去详谈。
一步迈足三年,高州市纪委还是有效率的!
很快,我就来到位于文明路的住建局六楼纪检监察组见到了范新。我把整个案情的来龙去脉作了详细的交代,并按要求提供了2006年2月购买涉案的潘州豪庭C区一幢1606房最原始的《购房合同》,以及(2019)粤09民再40号《判决书》,交由纪检组复印留底。
11月26日下午,纪检组再来电,让我提供《结婚登记证明》和《高州法院离婚调解书》,并作笔录。在正式的笔录中,我明确说:“2006年2月本人和永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直到2015年8月底‘农行骗贷案’东窗事发,我完全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事情,这段时期为空白期,因为一直在深圳忙于工作。现存于高州市房产档案馆的《广东省私有房地产权登记证》全部资料不是本人填写,签名和指模完全是他人冒充伪造。”
两次会面,范新态度暧昧,并劝本人,得饶人处且饶人。范的一切,令我多了一个心眼。
11月29日上午,我书面向范新递交了一份《关于对“潘州豪庭C区一幢1606房违法登记”追责的请求》,主要内容如下:
一、涂改的地方为何不作签名和打指模?或者盖“修正章”?
二、房产证上加配偶的名字,不能委托他人办理,必须是夫妻二人本人到场,填写一份双方共同拥有该房产的申请,办理房产证增加共有人的名字。
三、当年徐意兰隐瞒本人和开发商黄永明相互勾结,伪造虚假材料,黄永明再通过房产局的关系违法违规办理了《共有证》,从而引发日后所发生的一切。事实已对本人造成了严重的伤害,最后家破人散,当年有关的房产局公职人员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谁审批谁负责”,追责是一种态度,是有所交代。本人一再强调:一、必须追责。二、错误登记必须纠错,注销《共有证》。
范新仍旧坚持:就目前手头所掌握的材料很难做得到追责,因为没有适合的“切入点”。
12月20日下午,纪检监察组来电向我反馈调查情况:
一、不动产登记材料的确存在涂改情况,但目前没有证据证明材料是被他人刻意修改的。
二、经核查发现房产管理局负责办证的业务人员确实存在对申请人和申请材料审查把关不严。
三岁小孩都能听得出弦外之音,即:不是办证人员的错,办证人员不是刻意(故意)去做错,而是因为申请人递交的材料有问题,从而误导出错。所以无法追责,更不能注销《共有证》。
如此前后矛盾,让人贻笑大方!既承认把关不严,出现问题,又不肯认错纠错。我强烈要求纪检组向公安申请介入调查,因为整套资料都是伪造的。
最后纪检组还厚颜无耻问我对反馈意见是否满意?
非常满意!
为范新领导有方鼓掌!
为范新高超的艺术处理方式点赞!
喊话范新:
别和稀泥!大事做不来,小事做不了,不如回家卖红薯。
附录一:广东省高州市住建局纪检监察组
附录二:2006年2月,潘州豪庭1606房最原始的《购房合同》(部分)
附录三:这是徐意兰勾结高州市房产局和高州市永明房地产开发公司,非常明显通过涂改《广东省私有房地产权登记证》(部分):
1、把【占有房屋份额】由原来的“全部”涂改为“1/2”。
2、把【房屋所有权性质】由原来的“私有”涂改为“共有”。
3、所有“李志”的签名和指模,全部都是伪造的。
把“房产权属”原只属于我个人的房产,非法变更为“共有”,添加上她(徐意兰)的名字后,再勾结农行信贷部的员工进行骗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