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尽最大努力收集回忆版题目,细节不一定全面,连续两天白天录课,晚上扎在书房整理题目加写作,怕大家等急了,原谅我题目收集不全,原谅我选择题解析是精简版本,熬夜2个晚上,借用老戴的话就是:我快秃了!
除了选择题,其他题型(简答、论述、法条分析、案例分析写得十分详细)时间紧任务重,有细节不足之处还请批评指正,望海涵!
孙自立,2021年12月29日凌晨1点30于家中书房
一、单选题
1、关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理解,说法正确的是?(A)
A、刑法总则规定了犯罪构成的一般要件
B、因果关系是所有犯罪的必备构成要件
C、法条竞合的罪数具备完全相同的犯罪构成要件
D、刑法分则中犯罪主观方面仅包括故意和过失
【精简版解析】
B错,因果关系可不是故意犯罪的构成要件。
C错,法条竞合的罪名之间只能说是相似要件,不是相同要件。
D错,主观方面范围很大,除了故意、过失,还有目的、动机等。是罪过仅包括故意和过失。大家不要将主观方面和罪过两个概念混淆。
2、甲盗窃马路上的电力设备检修井盖卖钱,导致汽车陷入窨井中而失控毁坏。甲的行为成立?(B)
A、破坏交通工具罪
B、破坏交通设施罪
C、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D、破坏电力设备罪
【精简版解析】
司法解释规定,盗窃、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社会机动车通行道路上的窨井盖,足以使汽车、电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成立破坏交通设施罪。这种行为是让承载车辆运行的公路失去功能,足以造成车辆倾覆毁坏危险。
本案个人觉得不成立破坏电力设备罪,因为该罪强调是对电力设备破坏危害公共电力安全的行为。如对使用中的电力设备泼水、投掷石块,足以造成电线短路等行为。该案强调的是路上井盖,只不过正好是和电力检修有关,所以更应该侧重是路上行驶车辆的安全性,题目中也是侧重对车辆失控的描述。所以B项合适当选。
3、甲实施集资诈骗行为后将犯罪所得通过一定方式转移到海外账户,掩饰该笔账款的性质和来源。对甲应该如何处理?(D)
A、集资诈骗罪
B、集资诈骗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并罚
C、集资诈骗罪和洗钱罪的想象竞合犯
D、集资诈骗罪和洗钱罪,并罚
【精简版解析】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自洗钱认定为洗钱罪,所以要并罚,选择D。注意集资诈骗罪属于金融诈骗罪之一,所以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
4、甲以出卖为目的中转被拐卖的儿童乙,乙在此期间摆脱控制逃跑,甲因为受伤而没有放弃追赶。甲的犯罪形态属于?(A)
A、犯罪既遂
B、犯罪预备
C、犯罪中止
D、犯罪未遂
【精简版解析】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上述这些行为都是实行行为,而且本罪控制支配妇女、儿童就既遂。
5、司机在一封闭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突遇一人窜出司机躲闪不急把他碰死。问司机对该人死亡的心态?(C)
A、直接故意
B、间接故意
C、无罪(意外事件)
D、过于自信的过失
【精简版解析】
根据信赖原则,在行为人合理信赖被害人或第三人将采取适当行为时,如果其采取不适当行为,对造成的结果要由其自己承担,行为人不担责。
再例如,甲、乙是马戏团演员,甲表演飞刀精准,从未出错。某日甲表演时,乙突然移动身体位置,飞刀掷进乙胸部致其死亡。甲的行为属于意外事件。
6、下列属于类推解释的是?(C)
A、将“盗窃燃气”解释为“盗窃财物”
B、将“侮辱无名英雄名誉”解释为“侵害无名英雄名誉”
C、将“使用电子干扰手段劫持小型无人机”解释为“劫持航空器”
D、将“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解释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精简版解析】
类推解释就是“胡说八道”的扩大解释,其解释结论超出一般的国民预测和认知范围,也超出了语言文字的基本含义。
本题只有C错的很明显。劫持航空器罪可是极端的危害公共安全罪,涉及众多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财产安全。使用电子干扰手段劫持小型无人机的行为达不到这种程度,或者说是远远不够,不能这么解释刑法,属于类推解释。
7、下列哪些可以成为没收财产的对象?(A)
A、被告人持有的股票
B、被告人收受的贿赂款
C、被告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D、被告人作案时使用的电脑
【精简版解析】
没收+合法财产、收缴+非法所得。B是非法所得是收缴,D是犯罪工具用,应没收,但是这个没收是一种保安处分措施,其和没收财产的含义不同。C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地是集体的、国家的,你只有使用权,很难评价为是财产,应排除。A中的股票算是合法财产,属于没收财产的范围。
8、甲在疫情防护期间,为发泄不满情绪,将值班医生打成轻微伤,并毁坏其防护用具,只是该医生无法正常工作,情节严重的。甲成立何罪?(D)
A、故意伤害罪
B、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C、故意毁坏财物罪
D、寻衅滋事罪
【精简版解析】
A项错误。根据司法解释,在疫情防控期间,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的严重后果,或者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B项错误,该行为不符合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法定行为方式,应排除(可自行查阅330条)。
C项错误,看不出防护装备的数额价值,很难认定。
D项正确,这属于“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表现,成立寻衅滋事罪最合适。
9、甲(15周岁)深夜潜入临街商铺意欲盗窃,正好被店内整理货物老板(聋哑人)发现。
假设一:甲发现有人在马上逃跑,老板追赶摔成重伤(因为天黑路滑)。问甲怎么评价?(D)
A、成立盗窃罪
B、成立抢劫罪
C、成立非法侵入住宅罪
D、无罪
【精简版解析】
15岁只对8种犯罪行为负责,AC肯定排除,本案也谈不上转化抢劫,即使是转化抢劫,根据司法解释,已满14不满16的人也不成立转化抢劫的抢劫罪。本案无罪。
假设二:甲将腰带解下,将老板捆起来,在店内继续翻找财物,但是并没有获取财物成功,失望离开。甲如何评价?(B)
A、数罪并罚
B、犯罪未遂
C、属于携带凶器犯罪
D、属于入户犯罪
【精简版解析】
A错。盗窃过程中直接上暴力可评价为抢劫(这里看不出为了抗拒抓捕等目的),所以个人认为是直接上升犯罪意图的抢劫罪,抢劫罪可以包容评价盗窃罪,直接按照重罪抢劫罪处罚即可。不宜数罪并罚。
B正确,抢劫罪既遂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本案就是既没有获取财物,也没有造成轻伤。
C、D错误。腰带不能随意评价为凶器,商铺不属于户(除非强调特殊情况下的“半商半住”型超市)。
假设三:甲担心被抓,将老板脖子死死勒住,老板抄起手边哑铃将甲砸死。对此老板?(B)
A、承担刑事和民事双重责任
B、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均不承担
C、只承担刑事责任
D、只承担民事责任
【精简版解析】
甲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且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老板这属于正当防卫,无需承担刑事、民事责任。
10、下列行为成立走私毒品罪的是?(B)
A、甲包庇走私毒品罪的犯罪分子
B、乙帮助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运送毒品入境
C、丙为走私毒品犯罪分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D、丁非法携带大量用于制造毒品原料出境
【精简版解析】
A项成立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349条)
C项成立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349条)
D项成立走私制毒物品罪(350条)
11、甲国公民将乙国妇女拐卖到中国,下列说法正确的是?(C)
A、我国没有管辖权,甲国才有
B、我国没有管辖权,乙国才有
C、我国具有属地管辖权
D、我国有管辖权,适用普遍管辖
【精简版解析】
拐卖到我国境内,肯定具有属地管辖权,选择C。
12、下列选项,哪个绝对不存在故意罪过?(D)
A、醉酒的人犯罪
B、精神病人犯罪
C、防卫过当
D、不可抗力
【精简版解析】
A中生理醉酒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可以存在故意罪过。
B中的间歇性精神病在精神正常时,可成立故意犯罪。
C中防卫过当根据具体案情可以成立故意犯罪。
二、多选题
1、司法机关在认定高空抛物罪的主观故意时,应该结合下列哪些因素具体考量?(ABCD)
A、行为人对抛物高度的认识
B、行为人对抛物场所的认识
C、行为人对抛物时间的认识
D、行为人对抛物物品种类的认识
【精简版解析】
高空抛物罪,是指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具备此罪故意,要求对上述ABCD所有内容有一定认识。高度太低不成立,环境场所太偏不成立,极端时间内(例如深夜3点左右,楼下几乎不会出现人)不成立,特殊物品(如撒沙子、矿泉水等)不成立。
2、下列构成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的是?(BCD)
A、将克隆的甲动物胚胎放在乙动物的子宫里
B、将克隆的动物胚胎放在人的子宫里
C、将克隆的人胚胎放在动物的子宫里
D、将克隆的某人的胚胎放在她人的子宫里
【精简版解析】
不得不承认本罪确实超纲。但是这并不是你不会做的理由,在考试中,老师出一道超纲题目的情况下,会给大家留出“蒙对”的机会,这是极具挑战知识储备之外——即心理素质的比拼,果不其然,有人败下阵来。
这个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罪名,想必大家都听说过,该罪的立法背景和目的就是为了保护人类的生物基因安全。那么只要是涉及到人的,均不可以。将基因编辑的、克隆的人类胚胎放入她人和动物子宫不行,反之,编辑的、克隆的动物胚胎放入人的子宫更不行。动物放在动物的就可以,想想克隆羊多莉(多可爱),这当然属于科学研究范畴嘛。
三、法条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1条规定: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请分析:
1、本罪的既遂如何认定?
2、国家秘密和情报如何认定?
3、行为人将国家秘密通过互联网发布,情节严重的能否成立本罪?为什么?
【答案】
1、窃取、刺探、收买的既遂标准:当行为人实际获得国家秘密、情报时为既遂。非法提供的既遂标准:将国家秘密或情报实际提供给境外机构、组织、人员时为既遂。(文运《背诵逻辑》68页最上面)
2、国家秘密:包括绝密、机密、秘密三种。任何密级的国家秘密都是本罪的对象。国家情报(缩小解释):仅指关系到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文运《背诵逻辑》67页最下面)
3、不能成立本罪,应该成立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如果是通过互联网将国家秘密发给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的,才能按照本罪认定。
四、简答题
1、简述刑罚的特征
(1)概念
刑罚,是刑法中明文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
(2)具体特征
①是以限制或剥夺犯罪人权益为内容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
②适用对象只能是犯罪人。
③适用主体只能是国家审判机关。
④刑罚的种类及适用标准必须以刑法明文规定为依据。
⑤适用程序上必须依照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
⑥以国家强制力作保障。
【温馨提示】本题内容较多,所以按照往年的阅卷经验,具体特征并没有答出6点,如答出4点(太少也不行),应该也会给同学们满分。概念不写的,应该是扣掉1分。
2、简述侵犯著作权罪的客观行为方式
(1)概念
侵犯著作权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以营利为目的,侵犯他人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2)具体客观行为方式包括:
①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②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③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④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⑤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⑥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五、论述题
很多人觉得醉驾入刑打击面太大,请结合危险驾驶罪论述醉驾入刑的合理性?
【提示】未来法硕出题可能要逐渐摆脱单纯靠死记硬背就能拿分的禁锢,需要同学们更多理解法学理论背后的逻辑甚至是立法背景,这不单单是对同学们的一个挑战,更是对我们授课老师提出的一个更高要求。未来你我共同努力!
【答案】
一、酒驾的社会危害性
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每年交通事故约为50万起,其中死亡人数大约接近10万余人,而酒后驾车发生的交通事故占据了近60%左右。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实质特征,国家之所以要禁止、惩罚犯罪行为,就是因为它违反了社会基本伦理规范,侵犯了国家、社会和个人的法益,破坏了公共秩序,妨害了社会生活的正常运行。例如,故意杀人罪侵害他人的生命、盗窃罪侵犯他人的财产、放火罪危害公共安全。而在社会生活中,尊重他人的生命、财产,是社会得以存在、发展的基本价值准则,也是国家所要维持的基本秩序。对于某些破坏社会生存、发展所必要秩序的行为,国家必须以法律的名义对该行为加以禁止、惩罚。这种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被刑法规定为犯罪。在目前我国经济高速发展,机动车数量不断猛增的大背景下,有必要将醉驾行为纳入到刑事犯罪之中。
二、刑法任务和机能
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惩罚任务);保护人民、社会和国家(保护任务)。刑法的机能(积极作用)是:规制机能、保护机能、保障机能。
将醉驾这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入刑能体现刑法任务和机能的本质要求。既约束了酒后驾车的行为,同样也保护了国家、社会、人民的利益。《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行为认定为危险驾驶罪后,公安机关查获的醉驾和酒驾刑事案件、行政案件数量大大下降,经过这些年的不断实践,“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理念深入人心,换来更多的是社会道路交通的有序和老百姓生命、健康、财产的安全。
三、仅靠行政法维持健康的交通秩序和公共安全有力不从心的表现
在醉驾入刑之前,仅靠行政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酒驾、醉驾行为加以惩治,效果并不突出,因为当事人面临的行政惩罚成本较低,酒后驾车也只有造成相应的实害结果才能以“交通肇事罪”入刑,这是以最终被害人付出健康、甚至是生命作为代价的,属于一种事后干预。
四、《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驶认定为危险驾驶罪,且认定为属于行为犯(即抽象危险犯),带来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对于具有典型危险的行为本身,即启动刑法的制裁,不需要对刑法保护的客体(法益)产生具体的危险属性,体现着对交通秩序参与者生命、健康、财产的极为重视程度,通过立法对该行为的置前性打击(事前干预),更好保护相关法益,体现着刑法的积极作用。
六、案例分析
(非法学)甲、乙两人给了a公司200万,让他用劣质布冒充熔喷布生产口罩,不要有任何商标标志,a公司按要求交付给甲、乙口罩 。然后,甲、乙将这批口罩假冒了著名品牌的非医用口罩商标在上面,出售获利300万。案发以后两人逃窜,乙在外地因形迹可疑被警察盘问,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还带领警察抓获甲。经查,该批口罩均不合格。
【问题】
甲、乙和a公司应如何定罪处罚?为什么?
【答案】
1、甲、乙和a公司成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且属于共同犯罪。
理由:上述主体在具有意思联络的情况下共同实施生产、销售不合格口罩的行为,属于将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同时根据司法解释规定,销售达到5万元(本案销售金额300万元),即满足本罪的数额要求,所以成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温馨提示】本案不成立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本身超纲罪名),因为案件中的口罩属于非医用口罩,如果是医用口罩才成立本罪。
2、甲、乙同时还符合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犯罪的构成要件。但是,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这属于吸收犯。
3、同时,以假冒注册商标方式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结合本案,后者更重,所以按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4、乙在外逃跑期间,因形迹可疑被警察盘问,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成立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理由:根据司法解释规定,犯罪后潜逃至异地,即使犯罪地司法机关已经发觉,但是异地司法机关尚未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罪行,视为自动投案,成立自首。
5、乙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属于重大立功表现,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理由: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带领侦查人员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属于协助抓捕,构成立功表现。
【温馨提示】估计一般同学在这里只写出立功表现,重大立功这个问题可能对法条了解并不是很充分,所以个人觉得阅卷老师应该会手下留情的,写出立功表现应该给满分的。
(法学)甲入侵教育局储存信息系统,将大量考生的信息窃取,并将上述信息销售给乙(因为过失犯罪正在缓刑考验期内)。乙利用买来的信息,冒充教育局工作人员,以通过拨打电话和发送短信的方式(虚构获得奖学金需要预存现金)骗取考生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同时,乙诈骗,有的既遂,有的未遂,都在同一量刑幅度内。有一个学生因为被乙诈骗,所以自杀了。丙是乙的哥哥,明知道这些钱是这样来的,还帮他隐瞒转移。后来警察来抓丙,丙还开车撞击执行公务的警察,造成严重后果。
【问题】根据上述案情,对甲、乙、丙如何定罪处罚?
【答案】
一、关于甲的定罪处罚
甲的行为成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理由:违法国家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窃取等非法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均成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本案中,甲的行为完全符合上述法条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成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二、关于乙的定罪处罚
1、乙的行为成立招摇撞骗罪和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诈骗罪)处罚。
理由:招摇撞骗罪,是指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行为。本案中,乙冒充教育局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考生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当然符合招摇撞骗罪的构成要件。同时,如果招摇撞骗骗取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则按照重罪诈骗罪处罚,才能做到罪刑平衡。
2、对乙应撤销缓刑,将之前的过失犯罪和新罪(诈骗罪)进行数罪并罚。
理由:缓刑考验期内要求遵纪守法,需要有良好的表现,而乙却再次实施新罪,表明其人身危险性较大,考验不合格,应该将缓刑考验期撤销,进行数罪并罚。但是乙并不是累犯,累犯要求前罪执行完毕且不是过失犯罪,本案中乙不仅之前行为是过失犯罪且缓刑撤销的效果意味着前罪要执行,没有执行完毕的问题,所以无论如何乙不成立累犯。
3、根据司法解释规定,电信网络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
本案中,乙是通过打电话和发送短信的方式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且既遂、未遂都在同一量刑幅度内,应按照诈骗罪既遂承担刑事责任。
4、根据电信网络诈骗司法解释规定,诈骗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酌情从重处罚。
本案中,乙不仅诈骗在校学生的财物,且造成被害者自杀身亡,均属于酌情从重处罚的理由。
三、关于丙的定罪处罚
丙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袭警罪,数罪并罚。且以驾驶机动车方式暴力袭警,严重危及警察人身安全的,要加重处罚。
【温馨提示】题目中只是说造成严重后果(具体是死亡还是重伤并没有描述,不清楚该回忆点是否准确),如果真是存在造成警察重伤、死亡的结果,可以按照袭警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伤人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想象竞合犯进行处理。
理由:
1、丙明知是这是乙的犯罪所得(非洗钱罪上游犯罪),仍旧为其隐瞒转移该笔账款。在客观和主观上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犯罪构成,因此成立本罪。
2、袭警罪,是指使用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或者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行为。
本案中,警察抓捕行为属于执行公务,而且根据法条规定,通过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警察人身安全的,要适用加重法定刑。
3、综上,丙实施多个行为满足多个犯罪构成要件,应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