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邑县检察院指控朱桂芝的内容是:
冀海岩说找朱桂芝协调状元府邸小区工程问题,介绍人朱桂芝教唆冀海岩给开发商杨柏伟送二十万协调工程问题,因为冀海岩没钱,冀海岩给就杨柏伟打了一张20万元欠条,冀海岩说杨柏伟在拨付给他的工程款中扣除了20万元。
荒唐罪名是怎么炼成的
那么说朱桂芝教唆冀海岩给杨柏伟送20万现金,本起案件总共有两个证人,一个是说自己送钱的冀海岩,一个是听说冀海岩送钱的孙恩军。
冀海岩说他通过朱桂芝找开发商杨柏伟协调工程,介绍人朱桂芝说让他送钱给杨柏伟,他当时没有钱,就打了20万欠条,后期杨柏伟在拨付给他的2600多万工程款中扣除了这20万,这个是冀海岩自己的说法,在案的书证证明,杨柏伟分几十次次拨付给冀海岩工程款多达2600多万,冀海岩每次领取工程款都有出具领取工程款的收到条。孙恩军证言证实他听冀海岩说去给杨柏伟送钱了,冀海岩给杨柏伟送钱的时候,他不在现场,孙恩是听说的这个事,更重要的是孙恩军听说的具体内容也没有,孙恩军是听冀海岩怎么说的啊,也不知道,听说只是传来证据,没有其他证据来印证孙恩军的说法,再说证人孙恩军和冀海岩他们还是亲戚关系。本案中朱桂芝否认有教唆让冀海岩送钱的这个事,杨柏伟也说不知道这个事情,这是一个最前提的基础事实都没有的案件,这就完全不能够认定。
荒唐罪名不符正常逻辑
另外我们需要注意的是,说朱桂芝介绍冀海岩行贿开发商杨柏伟,按照冀海岩说的他去给杨柏伟送钱协调工程了,夏邑县检察院也认为冀海岩送钱了,那这样就出现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说的是朱桂芝教唆让冀海岩行贿,按照正常的逻辑他们应该是共同犯罪,那么请注意,冀海岩作为实施具体犯罪行为的人,是没有受到任何强制措施,不是犯罪嫌疑人,也没有受到追诉,行贿的人没有追究任何刑事责任,反而现在变成指控别人犯罪的证人,明显不符合常理,还有本案中受贿人也是不构成受贿罪的,也就是说送钱的那个人没有罪,收钱的也是不构成犯罪的,介绍的人反而犯罪了。按照起诉书的逻辑这个介绍行贿的人,难道就可以追究刑事责任么?所以说按照起诉书的逻辑这个行贿罪是不成立的,怎么说这个介绍的事实是存在的啊!
所以越是极端的错误,就越容易暴露出严重的问题,作为守护社会最后一道防线的刑事审判,必须要尊重与坚守法律,这样才能实现司法公正和司法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