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两会提议-金融管理拨乱反正(论前置管理42)

发布时间 :2022-02-05

​​2022年两会提议-金融管理拨乱反正

​论前置管理42

尊敬的人大代表同志:

请您代表数千万遭受刑事伤害与财产损失的受苦受难的互联网金融创新政策参与人和民间金融政策参与人在两会发声,向人大提出以下金融管理建议。

《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涉及经济宏观调控,关系公共利益和公众财产安全的行业活动可以进行前置许可管理”。国务院247号令《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规定所有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都必须经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金融涉及公共利益与公众财产安全,只有前置管理才能防范金融风险防止金融犯罪。前置管理就如同进入火车站进行安检,事中事后管理如同在火车行驶过程检查或出站检查,只有全面严格的前置管理才能防范犯罪和减少安全事故。

2003年中国人民银行转换职能后对金融机构及业务不再前置审批管理,对从业人员不再进行资格审查,对于金融风险防范由前置管理改为事中监测防范和事后处置风险。中国人民银行将金融监管职能分离给银监会后,就不再对金融实施全面统一前置管理,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分业实施金融监管,将不被一行三会前置管理的金融业态交由地方政府管理,由此形成被一行三会前置管理的金融机构(在此称为国家金融机构)与被地方政府管理的金融机构(在此称为地方金融机构)这种二元管理体制。国务院247号令直至2021年5月1日才被废止,该法令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全面统一前置管理金融,这种二元金融管理体制与国务院247号令相对立。依据247号令地方金融机构属于非法金融机构,政策鼓励的地方民间金融业务可被有选择地认定为非法集资,但该法令不但没有被废止却仍依据该法令不断推出处置非法集资的通知和司法解释(如法释【2010】18号《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银监会又根据该法令设立了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机制并制定了《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操作流程》、国务院737令《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长年以来不断地监测和处置非法集资。非法集资认定的前提条件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或“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处置非法集资的前提必须是由国务院全面统一前置管理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这种二元金融管理体制与非法集资处置存在多方矛盾对立和冲突。这种矛盾管理中,网络借贷P2P、融资担保、小额贷款、私募基金、股权众筹等“创新金融”被国务院授权由地方政府管理却不被视作“金融”被放弃前置管理与权益保护,地方金融办就可以有选择地对其认定非法集资来处置金融风险,实则是通过征信与利率差异化管理利用地方金融机构来承接来自国家金融机构的不良债务转嫁,向政策参与人转嫁不良债务。政策鼓励民间投融资和民间资本助力中小企业发展,非法集资就成为法律陷阱,非法集资处置就干扰着民间金融政策实施,同时将政策变成一种行政欺诈损害着政府公信力,政策参与人面临着被国家金融机构进行不良债务转嫁,面临着被有选择地认定为从事非法集资活动,地方金融机构被不良债务转嫁后规模扩大或发生债务危机,就可以被有选择地认定为非法集资,响应金融创新的政策参与人就会丧失权益保护面临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认定,民间出借人成为非法集资参与人失去合法保护被不良债务转嫁遭受财产损失。

在这种二元金融管理体制中,非法集资处置成为国家金融机构利用地方金融机构向社会公众转嫁不良债务的手段,非法集资监测和处置将政府鼓励的互联网金融创新、普惠金融、民间投融资转变为政策陷阱,这种对地方金融不进行前置管理与权益保护的非法集资处置就是制造非法集资和非吸刑事案件危害政策参与人。这种二元金融管理体制和地方金融的事中事后监管及处置非法集资虽然被视作“化解和处置金融风险”,实则是放弃由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系统全面统一前置管理,放弃经济宏观调控,放弃对公共利益和公众财产进行保护来进行不良债务转嫁。这种二元金融管理存在政策与法规对立,下位法违反上位法,司法干扰政策实施,行政干预司法等系列矛盾冲突,制造金融管理混乱,制造非法集资与非吸刑事犯罪,违反宪法依法治国与保护人民财产利益的根本宗旨,这正是国务院247号令所要防范的整治的金融三乱。

这种二元金融管理,不能通过经济结构调整来有效管理化解不良债务,不良债务转嫁导致经济结构失衡无法及时得到调整,不断产生新的不良债务;不良债务转嫁危害社会公众财产安全;社会资源不能通过金融调节得到合理配置;金融缺失前置管理进行不良债务转嫁后的非法集资监测处置就是在制造非吸犯罪危害社会,这种矛盾管理也是在制造社会管理混乱,政策欺诈更是损毁政府公信力和经济健康发展。这种二元金融管理体制无法防范金融风险反而是将不良债务直接转嫁给社会公众形成社会危害。保留247号令却违反该法令放弃金融业全面前置管理,设立非法性地方金融机构不取缔非法金融业务只进行非法集资监测,工商机关擅自登记金融项目导致金融行业准入门槛缺失,无有能力者和具有犯罪动机者可以轻易进入金融行业从事犯罪活动,监测非法集资却不主动及时取缔非法金融业务而是有选择地处置非法集资,这就是制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向社会进行不良债务转嫁制造社会危害。这种矛盾管理的结果是:前置准入门槛缺失导致金融犯罪危害公众财产安全,没有能力的从业者给民间资金出借人带来财产损失后会遭受到非吸刑事处罚,有能力的业务者既使可以正常经营也会因为未经前置审批没有金融许可资质保护其合法性承接不良债务转嫁后被执法者强制认定为非吸犯罪遭受刑事打击;处置非法集资可以为地方政府带来罚没收入的同时还可以借助债权债务清理来截留集资款充实地方政财,借助债务人逃废债清理他们在银行的不良债务。这就导致国务院和各地政府继续维持这种二元金融管理体制,放弃对地方金融进行前置管理,不用许可资质保护其合法性,利益驱动下导致各地乱设金融机构、乱办金融业务、乱集资,使得98年颁发国务院247号令所要防范和整顿的金融三乱重现。2011年国务院588号令对247号令的修订删除了第十三条第一款最后一句关于债权债务清理清退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有关资金),方便了处置非法集资的单位或个人截留民间出借人资金,利益驱动下加剧了金融三乱,政策鼓励民间金融与金融创新却让越来越多的政策参与人掉入非集陷阱遭受到人身财产损害。

“金融信息服务”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中被归入金融类(编号J6940),金融信息服务影响资金融通关系社会公众财产安全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也应被作为“金融类”进行前置管理,一行三会却否认其金融属性不对其前置管理反而利用二元金融管理体制进行不良债务转嫁危害公共利益与公众财产安全。数年来网络借贷P2P平台从事“金融信息服务”被作为“非金融机构”不被一行三会进行前置管理,已给数千万家庭造成近万亿财产损失,事实证明“金融信息服务”应根据国务院247号令与《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由国务院进行全面统一严格的前置管理,工商机关登记该类项目时也应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公司法》《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247号令规定将其作为金融项目并要求前置审批后再进行登记,事实上象P2P平台所从事的金融信息服务类项目(如投资咨询、财产咨询、金融信息咨询、借贷信息服务等)都未被金融管理部门与工商机关依法要求前置审批而是直接给予了“无证登记”,登记后也没有被指定统一的前置管理部门对其进行规范引导与权益保护。2019年2月实行的《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将“金融信息服务”被作为“非金融类”业务没有被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实施前置许可管理而是由互联网信息办进行后置管理。中国人民银行于2021年12月31日发布的《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仍然将“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平台”这种从事“金融信息服务”的机构视作“非金融机构”,国务院不对这种“金融信息服务”项目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视作“金融类”项目实施前置许可管理,将这种关系社会公众财产安全的业务当作“非金融”放弃前置管理,仍然对其监测和处置非法集资,这仍然是在继续象管理P2P平台一样利用其向社会公众转嫁不良债务进行逐利行政,继续这种二元金融管理制造金融三乱。

今提请人大对这种进行不良债务转嫁导致金融三乱的二元金融管理体制进行拨乱反正:1、依据《行政许可法》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从保护人民利益出发将“金融信息服务”明确作为“金融类”项目设立或指定国务院具体部门进行全面统一的前置许可管理,重新修订《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草案》《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等法规。2、根据2003年以来二元金融管理体制状况,停止事中事后监测和处置非法集资,在保障地方金融机构及其民间出借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进行清理和整顿,对于不能达标者进行取缔;3、审查并废除银监会“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机制”、法释(2010)18号《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国务院737号令《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去除由此形成的不良债务转嫁机制,以保护国民利益、维护社会安全与经济金融安全与为出发点,对金融业实施全面统一严格的前置管理;4、设立或指定国务院具体部门对金融创新进行权益保护,对过去十年来互联网金融创新政策实施过程中遭受国家金融机构不良债务转嫁和非法集资处置网贷P2P、私募基金等民间金融政策参与人进行权益保护。5、监督和防止地方政府在处置非法集资债权债务过程中截留集资款,在债权债务清理清退过程中优先保障民间出借人债权的清偿,将民间金融纳入国家征信管理系统规避逃废债,借助司法打击逃废债,加速P2P暴雷平台未兑付资金清偿,以此保障网贷P2P、私募基金等民间金融与金融创新政策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

今日热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