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论述,深入贯彻落实全区优化营商环境大会精神和石泰峰书记要求,进一步扎实推进自治区政法委关于全区政法系统开展“迎接二十大、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大讨论活动。卓资县人民检察院推出“涉企普法讲堂”系列专题,通过对涉企罪名进行法条剖析,让企业进行自我监督,让人民群众对法律规定有更深刻的理解,以法治护航,持续不断优化营商环境。
第七讲 职务侵占罪
【刑法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罪名概念】
本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答疑解惑】
1.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什么?
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具体而言,是指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
(1)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这些董事、监事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是公司的实际领导者,具有一定的职权,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2)上述公司的工作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以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员和工人。这些经理、部门负责人以及职员也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或有特定的职权,或因从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侵占公司的财物而成为本罪的主体。
(3)上述公司以外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是指集体性质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国有企业、公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职工。
2.本罪与贪污罪的界限是什么?
(1)主体要件不同。本罪的主体为上述三种自然人。贪污罪的主体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其中包括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等非国有单位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
(2)犯罪行为不同。本罪是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贪污罪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公共财物的行为。
(3)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必须是自己职权范围内或者是工作范围内经营的本单位的财物,它既可能是公共财物,也可能是私有财物。贪污罪的对象只能是公共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