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校长无故克扣工资,侵害教师合法权益,对举报人打击报复,恶意起诉敲诈10万!
事发半年,事情最终没有尘埃落定,青岛市市南区教育局未经充分调查核实,无权定义为“不实言论!”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行政,无权支持贺校长通过司法途径“恶意诉讼”,敲诈打压举报人10万!
道歉书的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并存卷备查——青岛市市南区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教育局主管信访王老师:“道歉书已经在法院备案。”
谁伪造的道歉书?谁应该道歉!
滥用职权,无故克扣工资,侵害教师的合法权益,影响学校名誉是贺校长故意营造出的错误和工作事故,真正侵权人是“贺校长!”
贺校长企图通过诉讼方式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
审判长却利用手中权力对明明知道有人犯罪,隐瞒事实包庇违法犯罪的贺校长,对明知无过错举报人进行打压。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
审判长拒绝收取我提交的证据,当庭退回证据下判决,也没说明不采纳理由。
判决无认定事实和理由,无法律证据敲诈500元,在审判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的行为,必然导致枉法裁判,严重徇私枉法,与公平正义作对,充当保护伞!
贺校长无故截留、阴阳表克扣工资等,违反《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劳动法规定》……
2010年2月10日截留3887元
教育局答复2010年增长554元,我涨170多元。
阴阳表克扣工资
2008年7月、8月,每月应发4265元,实发合计1782元。
2008年9月至次年12月克扣工资:
应发4265元,实发合计3264元。
自从贺校长调到青岛燕儿岛路第一小学,我的工资逐月递减,一年少100多,当年一级薪资同时被减掉。
每年薪资晋升一级,2008年却少于2007年工资。
如:
2007年9月工资合计3667元
2008年9月工资合计3654元
教育局对国家信访局答复是上税(工资表税收为零)。
全市教师们按照政策,年满53岁退养享受在职人员同等待遇,离开原工作岗位后,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享受其在职人员的有关福利待遇,若无违法违纪行为,年度考核视合格。克扣4年教龄、2年工龄、2011年未晋薪资、独生费。
“市南区教育绩效在职人员退休申报表”非本人填写,与事实不符,只收一张照片“被退休”。
2016年发现个人权益受侵害,在校长室孙书记一问三不知,向其要会计电话称是个人隐私不能泄露。
黄会计的同学来电:“以后不要再打了,她(会计)不会接你电话!”
我换新号码贺校长才接电话:“我也不知道…… 你和书记还是同学……”
市南区教育局多次拒绝当事人上楼反映问题,派保安堵截;人事科楚科长:“我很忙等着吧,学校的事找学校去……”唾沫横飞,“爱上哪告去告吧!”
办公室主管信访的王老师歇斯底里地喊叫:“我有不听的权利,不要叨叨了…… ”“别找信访没有责任给查,不可能给你解决!我管信访不管调查了解、不谈具体问题只谈程序……涨工资没有红头文件。”庸懒无为,官气十足!
2017年1月补上57元(投诉到局长)教育局人事科诱导签字,发现“伪造档案拒绝签字,”次月又扣掉57元(克扣2011年的薪资,法官说是学校的问题。)
教育局答复国家信访局2017年1月、2月约见当事人面谈,藏拙欺骗,还有第三次:
2017年4月在校长室“面谈”,贺校长手指假材料问:“1984年4月1日是不是你孩子出生前后?留你孩子个电话…… ” “为了让你相信从你档案中拿出来的,市南教体局还补盖的公章(协助作案)上面还有原学校公章……”贺校长与孙书记说。
经仔细查看,伪造档案,错漏百出,要求拍照,贺校长 一个箭步从座椅上跳到我跟前,脸色突变,强烈拒绝,贺校长,你怕什么!
两份假材料,无任何人签名,法律不生效,贺校长明目张胆的违法乱纪!
“档案篡改”是犯罪,违反《民诉法解释》和《档案法》……
事发半年,教育局局长、人事楚科长、贺校长、孙书记以及相关人员全部调走。
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给予解决,久拖不办。逐级诉求多年,推诿甩锅、谎骗、大呼小叫、误导、编造多个假文件。失职渎职,师德败坏,对党不忠诚的两面人!
如:
1、2016年11月教育局人事科说:“超25年教龄退休金就是100%发放,不享受5%独生费。”
2、2018年1月市南区法官说;“工作满20年退休费100%,不加5%独生费(法庭上说可以找回一万多,都是学校的问题……”)
3、2019年12月教育局档案室说:“是人社局文件,他们拿不出来,也不可能把文件给你看。”
“按工龄教龄计算办法,你老是要文件怎么答复呀。”
4、2020年1月教育局档案室说:“按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第15条……”
5、2020年12月教育局主管信访王老师说:“按青岛市人社局96年人退字23号、山东省96年3号文件。”
6、2021年6月教育局人事科说:“执行国家60年代、50年代文件。”
玩忽职守,编造多个假文件,违反秉公用权。一个谎十个圆,圆来圆去没画圆!
逐级诉求多年,至今没见教育局任何文件,局长换两轮,只换局长不依法履职!“漠视侵害群众利益”,是睁眼瞎、是明知故犯 、失职渎职、违法!他们违背了初心,违背党章,违背了以人民为中心的服务发展理念!其结果是动摇党的执政根基,是让党失去民心,是一件离心离德的大坏事!
青岛市市南区教育局高喊:“已走司法程序信访不受理。” 空转司法程序,套路群众,玩忽职守!
法院是解决问题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律的目的是解决问题而不是制造问题,任何空转的行为就是法官的失职!
人民法院应该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解决民事纠纷……可是,走法律程序解决问题,成了教育局推卸责任的保护伞!
2017年7月,在某律所法律咨询,张律师推荐,起诉《青岛燕儿岛路第一小学》,他却乱写诉状、法庭上一声不吭,只抢着签字。他们亵渎和曲解法律规定条款,合伙欺骗当事人:
仲裁:劳动争议
一审:改人事争议
二审:再改劳动合同纠纷
再审:空降
南劳人仲不字[2017]第29号
2016年10月发现个人权益受侵害,2017年8月申请仲裁,一周下决定书已过时效期,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决。
(2017)鲁0202民初4927号
1、裁定驳回起诉、退诉讼费10元。
2、原告举证,书记员录入电脑,审判长逐一审查,(要求上交原件证据)。被告校方律师将原告举证的13份证据逐一拍照,法庭上即不调解也不质证。
3、审判长三次开庭事实审理,却裁定为“其请求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法院裁定自相矛盾。
4、适用法律错误:法释[2003]13号《最高院关于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规定》第三条,原告诉求工资、独生费等,法官选用第3条辞职、辞退及聘用合同法律条款。
审判长说:“内部矛盾不属于法院管,你可以再上诉青岛市中级法院。”
法院不管,你审什么?回单位解决,要法院干什么?!
(2018)鲁02民终3193号
1、裁定驳回上诉,收诉讼费10元。
2、传票、法官电话嘱咐按时到庭。
3、开庭先要证据再让撤诉。
4、法官称:“中院只审理企业劳动合同关系,原告事业编制不属法院管。上什么诉嘛,一审让你上诉,去找一审!”
5、未纠正本案诸多审理程序错误和适用法律错误。
6、未纠正二审指令一审裁定错误,违反了指令审理定义。
贺校长的律师在法庭上,共提交两张白纸黑字,既无公章也无签名。不在法定期限内提供证据,视为《青岛燕儿岛路第一小学》没有证据,这是法院处理案件的法律底线。他们不出庭应诉,不质证,不履行法定职责,藏拙欺骗。
当事人提交的13份证据裁定书中没体现,12348说你连法院大门没进,一卡车证据也没用。
时隔一年,因信访山东省教育厅,微信被空降无签名再审申请书、省高院再审裁定书,案号(2019)鲁民申2454号……
没有再审申请书,一年没联系的张律师何来再审裁定?
档案造假、道歉书造假、省高院再审裁定也能造假!!
以上材料均属实、有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