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
严格严厉执法
助力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服务高质量发展
眉山市应急管理局按照“护安2022”监管执法专项行动要求,组织市、县执法业务骨干,邀请专家组成执法检查组对某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执法检查组聚焦《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采取“三位一体”执法工作模式进行执法检查。
检查发现该单位存在:
甲类罐区5个储罐人孔未设置受限空间警示标志;
甲类罐区部分工业管道未设置介质、流向、色标、色环标识;甲类车间三防爆区域内除湿机使用非防爆仪表;
甲类罐区管廊架下的双氧水灌装机使用非防爆显示仪表;
甲类车间一隔间,改作危废酸碱液、备品备件产品库房;
甲类车间三尾气回收装置防爆接线箱穿线孔未封堵;
甲类罐区(危险化学品四级重大危险源)顶部视频监控未完全覆盖;
甲类车间一、三外墙现场安全警示标识排序不符合标准规范;
2022年2月12日办理的《一级动火作业许可证》由公司分管领导审批,不满足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中“特级动火作业由主要负责人审批”的要求,未办理关联《临时用电作业证》;
抽查2021年3月20日办理的《仪表二级连锁(收入/解除)工作票》中安环部未签字确认,部门审核意见中时间为2020年10月09日;
双氧水卸车作业现场无人监护,未进行危险化学品装卸押运证、危险化学品运输证、塞木等查验登记;
公司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等11项问题。
经立案调查核实,该公司涉嫌的上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022年4月30日,眉山市应急管理局案审委员会讨论决定,给予该公司合并执行处人民币20.5万元罚款。(来源:眉山应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