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延安:富县芦村一号煤矿连续两年两起安全事故 煤炭局如何调查处

发布时间 :2022-05-07

​​陕西延安:富县芦村一号煤矿连续两年两起安全事故 煤炭局如何调查处理有待公布

富县矿业开发有限公司芦村一号煤矿分公司成立于2019年,是延安市十三五重点建设项目,建成年产240万吨。芦村一号矿位于富县直罗镇,隶属延安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小编从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官网了解到,该矿于2020年10月12和2021年8月24日相继发生两起安全事故,并造成两人死亡的事实。

富县煤炭局从2010年到2017年连续8年被陕西煤炭了局评为全省“煤矿安全生产集体”。更是创下了富县各煤矿连续十年未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佳绩。就是这样一个荣誉光环加持的集体,近两年却煤矿安全事故频发。

延安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延安市近年来发展势头迅猛的能源企业,连续的安全事故,对于责任人的处理却难觅踪影。

讲到这里,小编想说,一个企业的发展,不能只顾发展而不顾及安全,安全重于泰山,而不是空喊口号!煤矿生产本身就是高危行业,所以在平时的管理更加的严格,通过富县芦村一号矿连续的安全事故,从中我们可以看出该矿的管理和该企业对安全的重视程度。

2020年3月延安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曾由于连续6年7起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被子长市政府进行安全约谈。

富县芦村一号矿的这两起安全事故,按照《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调查事故原因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四十六条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权限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发生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调查。

(二)发生较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调查。

(三)发生重大事故,由省人民政府组织调查。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协助配合。

上级人民政府可以提级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第四十七条依法成立的事故调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负责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复。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设立技术和管理专篇,详细分析原因并全文发布。

第四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自接到事故调查报告批复之日起两个月内,将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处理情况、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书面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事故调查报告批复之日起一年内,负责调查事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进行事故调查处理结果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提供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投入必需的资金,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富县芦村一号煤矿连续两年两起安全事故,造成两人死亡,均已上报富县煤炭局以及铜川矿务局。那么,该煤矿两次安全事故,主要是什么因素造成的?是该煤矿管理人员的疏忽导致还是自然因素?如果是管理人员的疏忽导致,又是如何处理的?一系列的疑问,希望富县煤炭局以及相关部门早日向社会公布。不要让民众认为富县煤炭局以及相关部门只懂上报不会调查!

来源:公众号,西北环境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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