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管理岂能如此混乱不堪:集体建设用地办出了只有国有土地上才能办出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没有履行任何手续就将集体建设用地变为国有土地;国有土地使用证只有复印件没有原件也没有编号,且只有一页,印鉴也不对,迄今也查不到有关地籍档案……
请安康市和白河县有关部门回答:你们究竟对我们的举报查不查?
尊敬的领导:
我们是兄妹二人,一个叫寇来江,男,汉族,1962年8月10日出生,陕西省白河县城关镇探马沟巷14号,公民身份号码6124301962
08100012,联系电话13186298737;一个叫寇来晓,女,汉族,1964年11月17日出生,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文昌小区18号,公民身份号码612430196411170024,联系电话15769154997。
我们认为,白河县实施的河街综合改造(棚户区改造)存在诸多猫腻,其具体表现就是:白河县人民政府设立的临时工作机构白河县河街综合改造开发办公室与白河县自然资源局的工作人员相互勾结,故意依据寇来树提供的明显虚假的不动产登记手续,帮助其骗取了数额巨大的白河县河街棚户区综合改造项目的安置补偿。
河街综合改造时,寇来树用以自己个人名义登记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国有土地使用证获得了安置补偿。但我们发现,寇来树以自己个人名义登记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却落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上,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的初始登记人为寇友才,寇来树不过是领证人。寇友才于1986年6月23日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占地总面积0.583亩(约388.67平方米),迄今为止,该块土地的性质仍然为集体所有。根据当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是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奇怪的是,寇来树却在土地性质没有变为国有的情况下,于2003年8月29日从白河县自然资源局(原白河县房产管理所)处办出了房屋所有权证书,并在没有履行变更登记事项手续的情况下,将所有人由寇友才变成了寇来树,更违反《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式样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将集体建设用地登记为“国有”,鱼目混珠,一路过关。
前已述,河街综合改造时,寇来树还以自己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获得了安置补偿。
经查,寇来树所持国有土地使用证显示的发证时间为1993年11月22日,土地使用面积146.2平方米,只有一页,印鉴并非白河县人民政府而是白河县土地管理局,该证没有号码也没有原件,只有复印件,迄今更查不到将集体建设用地变更为国有土地的地籍档案……
据我们所知,从1993年11月22日至今,白河县不动产登记机关保存的地籍档案仍然是以寇友才名字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且寇来树在1993年11月15日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丢失为由向原白河县土地管理局出具补办土地证申请时所指向的仍然是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而非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证证载面积与寇友才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证载面积也不符,寇来树这是买驴去了、原白河县土地管理局给了一匹马啊。寇来树将集体建设用地变为国有土地时,没有协议,没有公示,更没有缴纳契税,所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等规定,寇来树已涉嫌诈骗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原白河县土地管理局的相关工作人员则涉嫌共同犯罪。
我们还发现,寇来树与其妻子王远英,以75.86平方米的住房、32.06平方米的经营性用房、19.99平方米的空场共127.91平方米的空间,才换取了90平方米的住房,却还要向白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河街综合改造开发办公室交“补差款”596.02元。
寇来树女儿寇红丽也是这样,其以52.25平方米的住房、46.41平方米的经营性用房、6.18平方米的空场共104.84平方米的空间,才换取了90平方米的住房,却依旧要向白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河街综合改造开发办公室交“补差款”10450元。
根据生活常识判断,应该是白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河街综合改造开发办公室向寇来树及其女儿寇红丽“补差”,故,这样的安置肯定有问题。
为制止寇来树骗取白河县河街棚户区综合改造项目的安置补偿行为,解决其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问题,多年来,我们坚持向白河县和安康市有关部门举报,却始终没有得到回音,不得不通过网络公开喊话,请各级领导督促白河县和安康市有关部门增强四个意识,提高政治站位,敢于亮剑,敢于刀口向内,敢于刮骨疗毒,再不要对如此明显的犯罪羞羞答答捂着包着不予处理了。
顺致
最崇高的敬礼!
发信人 寇来江
寇来晓
202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