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解答是个人阅读后的思考,仅供参考。
问:(1)谈谈你对分配与交换的理解。为何说在市场经济下的收入初次分配也是交换?怎样理解按生产要素的贡献分配就是给不同的要素定价?
分配指某一组织对所属成员按一定规则将组织共有所有权分到每一成员的行为或过程。分配是组织内部的事情,组织之外的人没有分配权。交换是某一所有权人与另一所有权人换取不同所有权的行为和过程。分配与交换的对象均是所有权。
以住房分配为例。过去计划经济时期城市的房产大多公有,那时住房通常是由政府根据人们的职级、工龄等分配;而实行市场经济后,住房产权被界定为居民所有且受法律保护,于是住房分配也就不再由政府主理,而是让居民进入市场购买,变成了交换。从这个例子可见,在市场经济下,只要明确界定产权并保护产权,分配就是交换,交换也是分配。
对怎样确定收入分配比例,马克思早就为我们提供过思路。在《资本论》中他明确地讲:利润是资本的价格;地租是土地的价格;工资是劳动力的价格。照此理解,确定要素的收入分配比例其实就是给要素定价。这样一来问题就变得简单了,价格由供求定,各要素在收入分配中究竟占多大比例,最终就取决于各要素的稀缺度。稀缺度高的要素,收入会相对高;稀缺度低的要素,收入会相对低。
问:(2)怎样衡量收入差距?为何收入要从消费角度衡量?收入差距与财产差距的经济学含义是什么?为何不能将收入差距与财产差距混为一谈?请你结合现实案例作出分析。
收入是个人的消费享受,收入不包括企业家的银行储蓄、财产收入以及企业利润,因此我们不能用企业家的银行储蓄、财产收入以及企业利润等与工资之比反映收入差距。换句话说,收差距应以人们“消费支出”为基础,否则会夸大收入差距,误导视听。
资产性收入并非企业主个人收入。费雪1930年出版的《利息理论》曾给收入下过定义,说“收入是一连串事件”。意思是,货币只有当人们用于购买食物、衣服、汽车等进行享用时才成为收入,没有享用的货币,是资产或财产。如某企业主一年进账1000万元,其中20万元用于个人消费,980万元用于投资。按照费雪的定义,20万元是他的收入,980万元则是他的资产。
举个例子。某民营企业一年利润为2000万元,而某员工一年工资为10万元。若从资产性收入看,企业主收入是2000万元,两相比较,企业主收入是员工收入的200倍,差距可谓大也。可值得注意的是,若从收入使用的角度看,利润却不同于工资:利润主要用于扩大再生产,而工资则主要用于个人消费。若用利润与工资之比来反映收入分配差距,是否也不太合理?
费雪是将收入定义为个人消费费用。选择何种口径的收入要取决于比较收入差距的目的。当年马克思选择用资本家利润(剩余价值)与工人工资作对比,目的是为了揭示资本积累的历史趋势,唤醒工人推翻资产阶级。而我们今天研究收入差距的目的显然不同,是为了给政府调节收入分配提供依据。正因为目的不同,研究当前我国的收入差距就不能用利润与工资作比较。前面说过,利润会转化为投资,投资形成的资产虽为企业主所有,但主要不是用于企业主个人消费。恰恰相反,企业资产越多,创造利税越多,对社会的贡献也就越大。从这个意义上说,企业主资产也是社会资产,所以不能简单地将利润算作企业主收入。
问:(3)大量事实证明,人的收入高低与幸福程度不能完全画等号,那你认为怎么提高人们的幸福感?为何我们既要正视收入差距,又不宜过度夸大或渲染收入差距?
幸福是人们的主观感受,不仅来自收入,同时也来自比较。举个例子,你去一家小店就餐,一杯清茶收你10元你会嫌贵;而你到首都机场,同样一杯清茶收你30元,你却欣然接受。为什么?因为你觉得那是首都机场,物有所值。但只要你这么看,有了参照,就将影响你日后的幸福感。提高人们的幸福感,主要从三个方面着手:一是提高人们的收入,但不能夸大收入差距。二是收入分配要争取让所有人都有获得感,特别是不能减少人们现存的收入。三是维持社会稳定,要重点照顾穷人。
早在改革开放初,邓小平就讲,我们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根本目标是实现共同富裕。而同时又说,平均发展是不可能的。按照他的构想,要鼓励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然后让先富带后富。当年上大学时,有位教授对邓小平的构想作过形象解释。他说好比坐公交车,若乘客不排队,一窝蜂地挤,堵死了车门谁也上不去;要是分先后排队,反而容易上车。回头看,邓小平当初的构想是正确的。现在的问题是,经过40多年改革开放,已经有人先富起来了,中等收入人口超过了4亿,那么怎样让先富带后富呢?中央明确讲,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国家宪法也规定,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是说,先富带后富不能“均贫富”。这就要求人们正视收入差距,而不宜过度夸大收入差距,如果引导人们过度地关注收入差距,无论是对企业还是对社会,都有害无益。卡尼曼的第三定律告诉我们:人们面对收入心思稳,而对损失会铤而走险。这就是说,要维持社会稳定,应重点照顾好穷人。如果一个社会出现了两级分化,各种矛盾激化,最后必将引起社会震荡。
问:(4)简述威茨曼的就业理论;威茨曼是自凯恩斯后提出最有效应对失业办法的人,可他的分享经济理论为何在东西方国家都行不通?请你结合中国的实际说明原因。
企业收入应由劳资双方按比例进行分享。一旦“分享比例”确定,不管将来企业收入如何,双方都按事先确定的比例进行分配。分享制的优点,是能让企业最大限度地吸纳就业。只要员工工资不固定,边际收益小于边际成本,企业也有利可图,仍会扩大生产,增加就业。就业增加,意味着产品增加,产品增加价格会不断下降,假若所有企业都实行分享制,则社会整体物价水平会下降。也就是说,分享制可以一石二鸟,不仅能扩大就业,而且还可以防通胀。
主要原因有三个方面:第一,从企业内部看,企业主会接受分享制,但员工却可能抵制分享制。涨工资当然皆大欢喜,降工资员工就会怨声载道。特别是那些掌握关键技术的员工,明知自己不会被裁减,当然不会同意降工资。而恰恰这些员工在企业有很大的话语权,决定着分享制能否实施。第二,从政府的角度看,降工资很容易引起众怒,甚至失去民心。第三,西方国家一般都有法定最低工资的限定,若工资一旦低于法定标准即违法,这也无疑是分享制在西方国家难以施行的一个重要原因。2007年底我国出台《劳动合同法》,对法定最低工资标准也做了规定,要是我们推行分享制,也会解及《劳动合同法》。
问:(5)为何效率与公平并不存在冲突?应当如何处理好效率与公平的关系?你有何具体建议?
效率与公平并不存在冲突,也不可能产生冲突。经济学讲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意思是指初次分配要体现效率,再分配要促进公平。由于在分配次序上初次分配在前,再分配在后,所以效率要放在公平前面,可见“效率优先”绝无轻视公平之意。企业求效率,政府求公平,两者并不矛盾。初次分配体现效率,就是体现“按要素贡献分配”原则,目的是鼓励要素所有者把蛋糕做大。只有把蛋糕做大,政府才有更多的税收,才能有足够的财力照顾穷人,实现更高水平的公平。
初次分配体现效率,再分配促进公平。初次分配是鼓励做大蛋糕,再分配是切分蛋糕。因此,效率是公平的基础,也是前提。初次分配重点体现的效率,那么政府主导的与再分配应重点促进公平。政府与企业不同,政府追求的目标是最大化的稳定。要保持稳定,就得调节收入差距。也就是从富人手里征税,再转转支付给穷人。政府这么做无非是为了防止两极分化,避免社会动荡。
具体地,政府可以把更多的投入偏向民生保障,比如,教育资源的城乡无差别化;在社保、农保并轨的的基础上,推动城乡医保并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