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向微博平台举报榆林市中院、陕高院拒不纠正冤案的瑕疵

发布时间 :2022-06-04

 

 

 

刘存万实名向舆论平台举报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榆林市中院、陕西省高院将冤案错案不纠正、绚私枉法。

 

尊敬的各位领导及广大网友:我叫刘存万,户籍地陕西省清涧县下廿里铺镇梨家湾大队下廿里铺村小组。现住榆林市内,身份证号612731197005233410。

尊敬的各位领导、网友,该案我强烈不服,全国上下开展轰轰烈烈的扫黑除恶、无恶冶乱、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在这样的严峻形势下、各级法官伋然违法办案、枉法裁判、顶风违纪,无法无天、说什么自查自纠、倒查20年的冤案、当下都在枉法裁判、制造冤案、而且拒不纠正、我怀着十分愤怒的心情向舆论公开举报三级法官同流合污、沆瀣一气、徇私枉法。

被告在《绥延高速征地时、与组织前任职原始村委会负责人合计,有组织性压原始分地台账证据不公开。依据村民惠国升老村长或息,高速公路占用该村曹家林湾集体柏树林地移裁集体赔偿金66万元到位后,贺炳富小组长等人利用职权私定赔偿人瞒诈利益链各有所求,举报了至今无果、一审审判员白生哔听信证言就是该圈内人所出判决书。收到陕高院的裁定书后的欺下瞒上,踢皮球、无人管辖的冤案,搞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在陕西省纯属走过场,无奈之下、我只好向舆论平台、网上公开此案由,让大家评说,让社会评说。请求领导、网友能耐心的看完我的材料,作出公正判决。我郑重声明,维权证据链都是国家政府部门人员依职权制作的书证,从始至终统一证据不变改、和一审庭审视频是剥夺、威胁我无一句发言权等项的铁证,无半句虚言,经得起审视和推敲每一个细节、维有细节才是真相、唯有真相能还公道,始终依据合法的《土地承包合同书等证》,凭证维权,希望领导能耐心的看看我的冤案公开信、请求依据公开、公正办理我的《基层传统村情贯例欺诈案》件。

作为:人民法院认定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原则认定是:

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2、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正、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3、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的证据。

4、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5、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戚或者其他蜜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益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言。

一、一审案号(2020)陕0830民初919号判决书的《庭审视频》是证据,审判员进庭门直指原告、威胁敢发言立马离庭等言词,剥夺当事人无一句巜凭法定证据辩论权》存在瑕疵,该庭审时间而用到审判员回忆自己下乡在梨家湾大队的一切事项上,明显存在瑕疵导致原告心痛失控签名,一审判决书上不提《原告提交的1998年发放原始土地承包合同书等证复印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判决书支持《俩任村干部组织性瞒诈绥延高速征收曹家林湾坟地不在征收范围内、且领取补偿费利益链的人围占术的假证言》确有瑕疵。

二审庭审时,审判长不理上诉人和律师请求监督被上诉人出示《原始村委会“先向村民名下分配承包地、后产生了退地、户籍地移出该村”的台账公开》被拦阻、当庭上诉人不知情对方提交了什么证据、也不播放“一审庭审视频”,于2021年8月30日出示裁定书。再次向陕高院申请再审后,于2021年12月24日出据的裁定书认可被申请人提交的13户退地、明显无原件证据的假证据、有组织性团伙故意提交伪证、制假证。于2022年3月25日再次向二审书记员高雄飞请求出据的二审被上诉提交的是1998年正月27日、划分地人口数》,是当庭不敢公开伪证,今日出据后才知道二审不让我看的瑕疵、此表抬头明显注明是《1998年正月27日“划分地人口数》与《村民会议记录》内容是:征地费总收入按分地人口和现有人口各分一半的决定矛盾、而不是原始分地台账。

陕高院再审时:被申请人再次改变假证据变成13户退地为本案台账,该村原始分地才68人?。作为法官《不认可法定证据、三级法院庭审认可不一致的伪证、变造假证、故意违反认定证据的法定程序、故意错误适用法律而枉法裁判冤案。

 

案发时间是2017年间,全国上下开展轰轰烈烈的扫黑除恶、无恶冶乱,维权时间是2019年6月开始至2022年间、扫黑除恶、无恶冶乱,全国上下开展的政法系统教育整顿,在这样的严峻形势下,一审法院顶风判决、二审、再审法院认可巜利益链的编造的假证言、伪证、变造的假证据的枉法裁定、无法无天,说什么要自查自纠、倒查20年的案子,当下官官相护都在枉法裁判,制选冤案、而且拒不纠正!我怀着十分愤怒的心情,实名向您们公开举报清涧县法院白生哗、榆林市中院白玉钰、陕西省高院郭瑞沆瀣一气、徇私枉法。

希望各级领导、网友能耐心的看看我的冤案,郑重声明本人维权证据链合法,被告的证言、证据依据裁定书为证均无与原件台账相反,明显的假证据,一审《庭审视频》是冤假错案的主证。

 

一审案号(2020)陕0830民初919号起诉状,案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

 

事实和理由。

 

一、1,2017年间,由于村里土地被绥延高速征迁,给村里支付了补偿款,由此村小组负责人贺炳富主持召开了村民会议,就村里补偿款的分配发放进行商议表决,最终决定按照征迁补偿款总金额按分地人口分一半,现有人口分一半,然而村上大多数村民都按该规定分配方案得到了补偿款,可是原告刘存万却并未得到分地人口人数2次补偿款5万余元,因此,原告多次向乡政府及公安系统进行举报,但均无果。

 

2、理由,

 

原告系被告村小组的村民,具有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依法亨有分红、村小组集体福利等的权益。

 

原告一直在被告村生产、生活、履行了作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义务,在其它地方并没有任何能够赖以生存的土地及收入,如果没有土地,那么就没有赖以生存的基本生话的保障,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案件讨论会纪要》第5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般是指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村、组生产生活,依法登记常住户籍地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权益义务关系的人”的规定。以及依据《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22条规则》“村民具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和待遇,不因村民会议民主表决或该村民出具放异保证而被取消,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不论有无承包地,均有权参与分配己经收到的土地补偿款费用的权利。不论是村民会议或民主会议决定的范围和问题,村民委员会不得以村民会议民主表决为由剥夺其成员的正当合法权益,村民具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和待遇是特定的,不因出具放弃保证而被取消”的规定可知。不管是从法律规定、法理,还是情理的角度出发,原告主张自己有权利得到与其它村民一样的待遇是理所应当,应该得到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其属于村集体合法村民,具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依法享有承包地、分红、村民福利,恳请贵院依法在查清楚事实的基础上,以法律为准蝇,支持原告之诉请。

 

3,1990年左右原任村干部《在国策下“1990年左右,将村集体土地向村民名下分配承包地的书记刘玉璞与会计刘国瑞是父子关系,村长张建斌是2017年村干部贺炳富的二姐夫,俩任村干部串通有组织性的以刘玉璞父亲叫刘光贺为证据,与贺炳富是贺氏家族、在绥延高速征收土地补偿费是《合伙利益链》各有所得,故意压住射击本案由的原始《村集体向村民名下分配承包地、退地、给新生儿补地、户籍地移出该村村民的》原始台账不出据,原告有证据向大队张明扬邮寄申请无果,俩任村干部而且在一审庭审时、有组织性的证言与原始“村委会分地台账和合法的土地承包合同书”内容冲突的假证言,一审法院无视原告提供的2017年盖有《清涧县政府章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1998年盖有下廿里铺乡政府和下廿里铺村委会章子的土地承包合同书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法定证据链,审判员进庭直接指向我、你敢发言立马离庭等难听违纪言词《一审的庭审视频》为证据,导致我失控、利用了头脑不清楚下签名。

 

4,《村民会议记录》内容是:征地费总收入按分地人口和现有人口各分一半、为证,与退地无关,先有村委会向村民名下先分配的承包地、后才产生的退地。实际退地村民从1990年至1994年间,以刘玉璞父亲叫刘光贺给贺炳富家族顶半个儿子,张建斌是贺炳富的二姐夫为证据,村情贯例大家族人先开始的退地,贺炳富组长的女、叫贺艳霞长期退地和外甥张亚辉长期退自已名下的承包户及户籍地移出该村至今未归,有据己经拿上了分地人口分红补偿款。

5、《当年下廿里铺村实际退地村民》如下。张建斌儿子张亚1人、惠大庆家庭4人,刘国平家庭3人、刘国杰3人(此二家庭于2016年贺炳富任职时归还承包地)、刘存万家庭退地3人(临时退地3年左右),贺炳富之女贺艳霞1人,惠和平之女惠荣1人、惠同儿子1人、刘玉金1人。《退地人只有贺艳霞、张亚辉长期退地及户籍地移出、惠荣长期退地的村干部贺炳富的关系户和内亲外甥分配给:分地人口分红补偿款》与原告临时退地的不平等的分地人口分红款案由。

 

也是一审审判员白生哗进庭《威胁原告不准发言辨论、特别害怕的焦点》内含瑕疵,存在顶风判案。

 

二、二审法院案号(2021)陕08民终209号。

 

原告的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

 

1,撤销清涧县法院(2020)陕0830民初919号民事判决书并发回重审或者改判二被上诉人支付53733元及上诉人因此损失的食宿费、误工费,迟纳金。

 

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上诉的事实及理由。

 

一审法院对上诉人的证据未依法认定,径直做出判决,违背客观事实,存在认定事实不清乃至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0条之规定应发回重审或者改判。理由如下:按照被告的村民委员会会议记录“征地分配按分地人口和现有人口各分一半”,其中两次分地人口分别为12029元/人和5882元/人,上诉人按分地人口分配的金额应得12029x3+5882x3=53733元,应由被上诉人支付,但被上诉人未支付。

 

对于上述人分地人口的证据有当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土地承包合同书为证。

 

一审法院未对上诉人递交的证据进行认定,经直驳回诉讼请求违背了证据认定事实的基本规则。

 

因此,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特提出上诉,请依法审理查明事实并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3、中院庭审时,上诉人和律师当庭出示原件1998年政府发放的《土地承包合同书、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贺炳富任职主持的2017年新发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村民会议记录复印件表上明显记裁上诉人签名字参加议事权》证据。上诉人请求二审白玉钰审判长公开被上诉人在国策1990年左右原始分地台账,1994年及1998年原始《村集体向村民名下分配承包地、退地、给新生孩子补地、户籍地移出该村的原始台账》,当庭被上诉人声称誊抄写的一份台账不敢互质让上诉人看,二审照一审不理上诉人请求播放《一审庭审视频》为证,上诉人讲明退地时间是一审白生哔定在1998年,确定不是上诉人所说,组长贺炳富的女子:贺艳霞及外甥张亚辉户口移迁出村能享受分地人口分红款?上诉人有《清涧县林业局发放“1999年一一2001年退耕还林(草)书证》为证官理承包地至今,凭自已的法定证据官理承包地与同村民同干共苦,为何被剥夺权益与《同村民不平等享受》?二审白审判长违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7条“下列情形,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应当提交原件书证,(4)账簿、记账原始凭证”之规定,二审法院白玉钰不敢公开《被上诉人表态誊抄写一份台账》的内含故意顶风国策《政法教育整顿》人情案。

 

4、二审裁定书:本院认为:合法的民事权益依法应受法律保护。上诉人虽因案涉承包地补偿款的归属与被上诉人产生争议,但认定上诉人是否享有案涉承包地经营使用权,《土地管理法》第16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人民政府处理。二审本应法院依职受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

①、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

②,有明确的被告,

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

 

5、二审白审判长不理上诉人当庭提交的原件《2017年3月18日发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与2017年6月16日、该村组长贺炳富主持的全村民大会决策的“村民会议记录”内容是:征地费总收入按分地人口和现有人口各一半,至3月8日为止,生死嫁取不加不减》的同年的3月18日和8日生效的同月证据》,且应当法院管辖、而踢皮球推给人民政府?二审法院作为终审法院,裁定以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驳回起诉,支持了《被上诉人当庭讲明了的誊抄写的“台头名称”注明的“1998年划分地补人口数”与村民会议记录》内容矛盾的假证据,明显人情审判程序、采信誊抄的巜划分地人口数》内含瑕疵。申请人不服审请再审。

 

三,向陕高院申请再审(2021)陕民申4184号,再审的事实及理由。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不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二审裁定书为证,以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驳回起诉,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二、三、四)原判决、明显将申请人提交的《2017年3月18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与“村民会记录”产生日期是2017年6月16日村民大会决策第2条:3月8日为止:决策,是同月的证据照一审的样子,沆瀣一气徇私枉法。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2、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诉争的是“分地人口的确定”,并非土地承包经营权,二审法院将“土地补偿费分配”本该属于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偷挽概念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推给人民政府处理,符合“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之再审条件。

 

3、被申请人的村民大会讨论决定的《村民会议记录》内容明确记载“征地费分配按分地人口和现有人口各分一半”,被申请人私下将分地人口限定在1998年,而根据被申请人加盖公章确认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土地承包合同书》记载1998年申请人的分地人口为三人,应予分配;二审白玉钰不敢当庭公开播放《一审审判员将四分之三庭审时间用来回忆自己下乡梨家湾大队的回忆录庭审视频》是保护《一审法官》威胁申请人失控失签名字的证据,小组组长贺炳富决定退地人口不予分配,或者“交回村委管理一定年限的分地人口不予分配”,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规定应当经过村民会议集体讨论,而非村民小组组长一人单方决定。一审法院的判决属于“明显违反了法律适用规则的”。

 

陕西省高院:郭瑞做出的: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审查明事实以及申请人在本案一、二审过程中的陈述,刘存万在1998年村集体调整承包地时己将其家庭承包地交回村集体,根据下廿里铺村的土地登记台账,申请人不享有该村承包地经营权的裁定书为证据,郭瑞认可的《原始台账就是二审时被申请人当庭受法官保护的“1998年正月27日的划分地补人口数”表,抄写、视为分配人口地台账。:再审时被告提交的13户退地虚构假证据》的《三次庭审三种不一样的伪证据》在《此三人法官面前》大于《始终不变盖清涧县政府、下廿里铺乡政府、下廿里铺村委会章子》的证明力,《完全的官官相护、串通一气“不理、不提”申请人提交早已经形成的法定证据链的关职性、合法性、真实性。

 

依《陕高院裁定书》为据、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向二审只提供了1998年正月27日划分地补人口数表一种证据和

 

被申请人向《陕西省高院再次提交改变成“申请人等13户村民不想承担土地有关费用,将其承包地退还村委会的台账》,再敢向二级法院提交假证的被申请人,无保护伞背景的人不敢。此二据存在几个焦点、二审和再审法院均保护被申请人提交假证据,明显违法了《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书证大于其他书证的证明力,及法律大于一切职权》、而不《依职依法责令被申请人提交原件该村集体向村民名下分配的分地人口台账》与《村民会议记录》符合的证据?明显故意串通一气违规审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提交证据矛盾的程序。申请人再次向微博实名诚述一审时只回话退过地一句话,被一审法官威胁申请人你敢发言就离庭等言语胁迫,确定在无其它依据辩论言语、依(一审庭审视频,是阳光的敢公开的证据、四分之三时间白生哔都用到回忆当年下乡梨家湾大队的事项》,该据《用权威和人民币钱加被申请人组织的人围占术言证》都无法改变的实际(物)铁证据。二审时申请人依据法定证据及事实诚述,不理无果。《再审法院认可的一、二审向陕高院转交申请人的述说言词》是否改变了申请人的言词?。“1998年正月27日划分地人口数和13户村民因不想承担土地有关费用》二据,那个是下廿里铺村的原始台账?请求公开此原始证据,请求各级领导监督出据《一审庭审视频》为证。

 

有《俩任村干部即是一个家族又是亲戚关系组织性团伙作案的人围占术共商》伪证、言证与法定证据:承包土地合同书内容为证据,相反冲突》等证据明显冲突不一。而且申请人再向陕高院提交的1999年开始的陕西省绿色长廊工程、清涧县林业局发放的《退耕还林(草)造林种草登记卡》盖有清涧县林业局和财政局、下廿里铺乡政府、下廿里铺村委会章子的国家机关的书证、和“始终如一永久不变的《土地承包合同书:内容记载“甲方与乙方明显有法律效力》等证件的法定证据链在“榆林中院和陕高院裁定书”有据《没有“誊抄写的假证据》的证明力量大?,明显违法了人民法院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认定原则》,且《陕西省高院认为“二审未影响实体权利”明显错误。明显的保护且违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7条规定“下列情形,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书证:(4)账簿、记账原始凭证”之规定,再审法院采纳非原始书证,完全不理申请人提交的《土地承包合同书、内容、村民会议记录、记载》等证件的合法性,陕高院再次将《村民会议记录:己形成的法定证据时间与申请人提交的2017年3月18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无视,及申请人提交的台头明显《陕西法院网(2010)彬民初字第00036号网公开的实行村民自冶不能侵犯成员的合法权益》纠纷案和最高人民法院判例《村民自冶章或者村民会议决定不得对其成员履行义务设置障碍或者进行不当限制》一员峰经职社诉的案件比申请人的《法定证据链》符合《村民会议记录》内容:《案由复杂胜诉》、瑕疵?村民维权走到哪里难到那里。

 

四、村民与村组长贺炳富家人及亲戚、外甥、不平等分配纠纷案由引发争议的《绥延高速征地费分配分地人口分红《案由简单,事实清楚,政府机关证件时间与村民大会决策的村民会议记录:时间同月,证明无承包地经营争议》申请人的证据链合法,各级法院不采纳,而支持被申请人《誊抄写假证据和13户退地村民》与《法定证据和原始村民委员会向村民名下分配承包地等台账》内容矛盾的冤案。现有巜现任村组长录音为证、贺炳富将绥延高速征收土地补偿费转交于此任职》证言为据、违反村民大会决策的《村民会议记录》内容,集体经济之所以溃败,并不在于他是集体经济而差在于他蜕变成了村官私有经济和村大家族势力的经济,征地费应当是集体成员、众村民所有使用的、共同受益的经济,集体的征地补偿费到手变成了村组长贺炳富个人随意分配经济的权益,受侵权村民如实举报,官官护航村官腐败变成无人依据依法管辖的农村乱像路线,国策反腐战略有名无实,山高皇帝远导致民心失望。在轰轰烈烈的《扫黑除恶、无恶冶乱、贺炳富敢顶风作案》、有《保护伞在政法队伍系统教育整顿》之年护航,到底“有一股什么样力量在从中阻拦,势力大于国策、法律,大于一切”?,该村共计有分红表为证据的88人小村子,组长贺炳富为何有如此大的本事,权力能通向榆林市中院至陕高院?申请人恳求媒体微博上各级领导、网友们关注,出示原始《国策:下廿里铺村集体向村民名下分配承包地、退、新生儿补地、户籍地移出该村》的原始村委员会向全村村民名下分配人口承包地台账为证据,在本村村民间因射击此据引发纠纷时应当正能量公开、来证明谁事谁非?并非某人私人财产。申请人的盖章子法定证据始终阳光如一不变敢向社会媒体及任何部门提交,敢见任何检察院与法院互质。真相不是几句话就可以交代的,而是经得起审视推敲的每一个事实和细节,唯有细节才是真相,唯有真相能还公道。

 

实名举报人,刘存万,2022年4月30日,联系电话,18091273228。

 

 

发布于 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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