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12日19时05分许,崔某某驾驶晋AHL***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沿晋阳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贞观街路段,碰撞由东向西步行横过道路的行人张某某,造成张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张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事故直接原因
崔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之规定。
张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 之规定。
责任认定
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晋源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崔某某承担同等责任;张某某承担同等责任。
交警提示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交通法规,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夜间行车应当注意观察,降低车速,有紧急情况可以提前采取措施;行人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马路。
生命只有一次,安全文明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