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他人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谁来担责呢?

发布时间 :2022-10-21

驾驶他人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

到底由谁来担责呢?




高某驾驶普通客车
与祁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
结果造成祁某死亡
电动三轮车乘车人王某受伤
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图片来源于网络)
因高某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
是造成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交通部门对该事故作出认定
高某负全部责任
高某驾驶的车辆所有人为张某
二人系夫妻关系
且张某未对该车辆投保交强险
祁某的近亲属祁某甲等人及王某起诉
要求高某、张某对事故损害进行赔偿

(图片来源于网络)





经临颍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车辆所有人张某未对车辆投保交强险
张某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
赔偿祁某的近亲属祁某甲等人13万元
(扣除垫付款5万元)
王某医疗费1800余元
同时
高某作为侵权人
应与张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部分71万余元
由高某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规定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及时对车辆投保交强险,避免出现因超期未投保、脱保等问题,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而无力偿还的情况,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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