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二中院褚竟法官故意隐瞒多项事实的判决,竟然无任何部门敢纠正

发布时间 :2023-02-10

​​        典型权大于法案例,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再审终审判决书(2018)津02民再52号,褚竟法官违法判决多项铁证,滥用职权、故意隐瞒事实、玩忽职守、有法不依,故意曲解和不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甚至检察院抗诉都不起作用,褚竟法官严重践踏法律权威性,无部门敢纠正,无解吗?请国家纠正。

         天津市教育整顿办公室电话回复,更可笑,只会说“没有质量问题”。
①、天津二中院教育整顿办公室电话录音为证回复:曲解为“没有质量问题”;http://t.cn/A6IxcTvX
提取码:1111
②、天津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办公室电话录音为证回复:曲解为“没有质量问题”;http://t.cn/A6IxcTv6
提取码:1111
详细见微博:http://t.cn/A6Cxd2qA
举报证据目录1-18链接:
https://pan.baidu.com/s/1zxNY8MXmjG7M3lLwWXbWqg?pwd=0052
纪委监委均转出不管:
①、2023年4月11日天津市纪委监委驻市高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组,来信转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涉诉信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②、2023年3月28日天津市纪委监委信访室,我们已将您的信件转寄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复来信将不再告知及转寄。

       天津二中院#褚竟法官违法判决多项铁证,天津市纪委监委信访室对举报褚竟法官滥用职权等行为不管,见短信回复。实名举报100多次到天津法院自己纪检委不管,实名举报到天津市纪检委也不管,实名举报到驻高院纪检委监督组同样举报不管,见短信回复,难道就没有管法官滥用职权违法行为的部门吗?(已经提供铁证,详细见证据目录中证据下载链接)举报褚竟法官故意隐瞒多项事实的判决。

天津市纪委监委信访室不管,见短信回复

天津市纪委监委驻市高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组,2023年04月11日回复,也不管。

        举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褚竟法官,严重,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甚至有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违反了《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第四条,第(二)款,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褚竟法官,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特别严重,构成了【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造成举报人经济损害,118762.76元(补偿金本金93238.76元+利息25524.00元)见证据7。

一、举报请求:
1、请求贵监督委员会对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褚竟法官,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特别严重,构成了【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进行立案调查。
2、褚竟法官,赔偿举报人经济损害,合计: 118762.76元;
赔偿金:93238.76元+7.5年(2015年8月30日至2023年2月30日)利息25524.00元(按人民银行一年期LPR贷款利率,3.65%计息)。
赔偿金额详细计算,见证据7。        

二、事实根据及理由:

1、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褚竟法官,故意违背多项事实作枉法裁判,情节特别严重,构成【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事实根据1:
Ⅰ、一审裁定审理,三张开庭传票,见证据1
①、天津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传票20160718;
②、天津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传票20160721;
③、天津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传票20160829;

Ⅱ、一审裁定审理,两次庭审笔录,见证据2
①、审理庭审笔录2016-7-21,见证据11;
②、审理庭审笔录2016-8-29,见证据12;

理由1:
二审再审判决,褚竟法官,故意违背指令审理,称:二审再审判决,见证据17,第7页,上数第18行~第20行。
指令审理是一审法院只从程序上审查当事人有无诉权的问题,并未对案件的事实进行审理。
而一审裁定审理,不仅对案件的事实进行了审理,而且对案件实体,进行了多次开庭事实审理,见证据1和证据2,与指令审理自相矛盾,褚竟法官及各级法官,完全是故意隐瞒多次开庭事实审理事实,故意未纠正二审指令一审裁定错误,褚竟法官,故意违背多项事实作枉法裁判,情节特别严重,构成【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事实根据2:
Ⅰ、在工作单位2014年2月10日提前一个月申请特岗退休,见证据3
1)、原告2014年2月10日提前一个月,向原告所在工作单位,天津市骏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保税分公司,提交特岗退休申请书证明;
2)、原告2014年2月10日提前一个月,向原告所在工作单位,天津市骏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保税分公司,提交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请书;
3)、档案转移证明,原告档案2014年3月10日从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职业介绍所转出到骏图公司,2014年5月21日离职退档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职业介绍所存档;

Ⅱ、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职业介绍所,申请特岗退休,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简称:人保局,超过一年未收到特岗申报材料事实,争议特别大事实,见证据4
①、一审原告2014年7月8日向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职业介绍所,提交退休人员申请表;
②、人保局从2014年7月8日超过一年,到2015年8月1日未收到一审被告提交人保局特岗退休申报材料;
从2015年8月1日开始,一审被告补充原告特殊工种岗位资料材料或凭证,见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见证据5。

③、原告2015年8月30日获得退休证;

理由2:
褚竟法官,故意隐瞒原告提前一个月向原告所在工作单位,天津市骏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保税分公司,提交特岗退休申请书事实,见证据3第二条。
2015年8月30日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人保局,发的退休证,见证据4第四条,证明原告满足特岗退休要求。
一审原告2014年2月10日,提前一个月提交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请书,见证据3第二条,只因原告档案里,没有特殊工种岗位原始(记录)资料材料或凭证,见人保局初审原告档案未通过,见证据3第一条,然后2014年5月21日离职退档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职业介绍所存档,见证据3第三条,致使原告特岗退休延误17个月。
褚竟法官,故意隐瞒,一审原告2014年7月8日向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职业介绍所,提交退休人员申请表,见证据4第一条,超过一年,到2015年8月1日未收到一审被告提交人保局特岗退休申报材料,见证据4第二条,一审原告2015年8月30日获得退休证,见证据4第三条,最新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信息公开(厅)2020-057号,证明一审被告2015年8月进行了第二次特岗公示,见证据5,共15页。
二审再审判决,褚竟法官,故意隐瞒,举报人提前一个月申请特岗退休,见证据3,故意隐瞒,人保局超过一年未收到特岗退休申报材料事实,见证据4,致使2014年3月24日到2015年8月30日,举报人特岗退休延误17个月,造成举报人经济损害,合计:118762.76元,证明褚竟法官,故意违背多项事实作枉法裁判,情节特别严重,构成【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事实根据3:
本案一审判决审理时,因不同案号,被告律师未得到被告授权,法庭要求3日内提交,见一审判决2017-1-9庭审笔录,见证据6,第2页,上数第11行~第14行。
原告:被告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手续。同意被告代理人在庭后三日内向法庭提交上述手续,如不提交将不承认被告的代理资格。
被代:同意,三日内向法庭提交。

理由3:
二审再审判决,褚竟法官,故意隐瞒,本案一审判决审理时,因不同案号,一审被告律师未得到一审被告授权。
被告律师补交授权,也证明并非审判人员继续审理(审判人员与原告有利害关系必须回避,原告当庭申请法官回避被法官拒绝不合法,当庭法庭录像为证),只是程序继续审理,如果吕佳琪法官继续审理,被告律师就不需要重新授权,二审再审判决,褚竟法官,未纠正,一审判决,吕佳琪法官,独任审理,未回避程序不合法错误,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构成了【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二审再审判决,褚竟法官,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目的就是,故意曲解和不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构成了【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事实根据4:
Ⅰ、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见证据5,共15页;
Ⅱ、2015年8月,进行第二次特岗公示详细情况,经过如下:
①2015年8月1日开始,进行第二次特岗公示前,材料准备;
②2015年8月5日证明人,按手印、签字及一审被告盖单位红色公章,填写日期。
从事特殊工种情况公示;
钳工企业承诺书;
仪表工企业承诺书;
③2015年8月10日进行了第二次特岗公示;
公示栏;
④2015年8月14日;
特殊工种确认函;
2015年8月21日唯一一次,提交天津市人保局申报材料;
⑥2015年8月25日人保局审核、审批通过,不到半个月;
⑦2015年8月30日人保局发给退休证;

理由4:
二审再审判决,故意隐瞒,被告2015年8月进行了第二次特岗公示,争议特别大事实。
一审原告2014年7月8日向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职业介绍所,提交退休人员申请表,见证据4第一条,2014年8月25日被告进行了第一次特岗公示,2014年9月2日出具公示报告及相关材料,因原告档案里没有特殊工种岗位原始(记录)资料材料或凭证,超过一年,到2015年8月1日未收到一审被告提交人保局特岗退休申报材料,见证据4第二条,一审被告直到2015年8月1日开始,补充原告特殊工种岗位资料材料或凭证,并在2015年8月进行了第二次特岗公示,人保局2015年8月21日收到申报材料,不到半个月就审核审批通过,一审原告2015年8月30日获得退休证,见证据4第三条。
最新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信息公开(厅)2020-057号,证明一审被告2015年8月进行了第二次特岗公示,见证据5,共15页。
二审再审判决,褚竟法官,故意隐瞒事实,未对一审被告进行了第二次特岗公示,争议特别大事实,到人保局确认,严重失职。褚竟法官,故意违背多项事实作枉法裁判,情节特别严重,构成【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2、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褚竟法官,故意违背多项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特别严重,构成【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1)二审再审判决,褚竟法官,故意违背指令审理;
二审再审判决,见证据17,第7页,上数第18行~第22行。

称:指令审理是一审法院只从程序上审查当事人有无诉权的问题,并未对案件的事实进行审理。
而一审裁定审理,不仅对案件的事实进行了审理,而且对案件实体,进行了多次开庭事实审理,见事实根据1与指令审理自相矛盾,褚竟法官,完全是故意隐瞒多次开庭事实审理,故意未纠正指令审理裁定错误,褚竟法官,故意违背,指令审理裁定错误法律事实,作枉法裁判,情节特别严重,构成【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2)、褚竟法官,故意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法律;
二审再审判决,二审再审判决书,证据17,第7页,上数第2行~第3行,
声称: “再审查明的事实与原一、二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
二审再审判决,褚竟法官,所谓查明事实一致,就是本案各级法官,均故意隐瞒事实不清,见事实根据1,事实根据2,事实根据3,故意隐瞒争议特别大事实,见事实根据4。
故意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简易程序的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一审判决,吕佳琪法官,独任审理,在事实不清,争议特别大情况下,故意采用简易程序审理,违背了简易程序的规定,褚竟法官,未纠正一审判决,采用简易程序错误,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是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举报人经济损害118762.76元,赔偿金额详细计算,见证据7,构成了【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3)褚竟法官,故意违背法律,故意曲解和不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
二审再审判决,见证据17,第8页,上数第1行~第6行,
声称:所谓的“二审法院裁定撤销一审驳回起诉裁定,并指令一审法院审理后,一审法院审理过该案的审判人员继续参加本案的审判,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情形。故检察机关关于一审法院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二审未予纠正存在错误的抗诉理由不成立。”

①:在事实不清,即便指令审理,一审程序继续实体审理,并非审判人员继续审理
●、本案一审判决审理时,因一审裁定和一审判决不同案号,被告律师未得到一审被告授权,见事实根据3。
一审被告律师补交授权,也证明并非审判人员继续审理(审判人员与原告有利害关系必须回避,原告当庭申请法官回避被法官拒绝不合法,当庭法庭录像为证),只是程序继续审理,如果吕佳琪法官继续审理,被告律师就不需要重新授权,二审再审判决,褚竟法官,未纠正,一审判决,吕佳琪法官,独任审理,未回避程序不合法错误,故意违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的法律,作枉法裁判,构成了【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如果一审裁定未进行多次开庭事实审理,即未对案件的事实进行审理,审判人员才能继续审理,但事实恰恰完全相反,一审裁定驳回起诉,一审裁定已经对案件实体进行了多次开庭事实审理,见一审裁定三张开庭传票,证据1和一审裁定庭审笔录,见证据2,并且一审裁定事实不清,见事实根据1,事实根据2和事实根据3,一审裁定争议特别大,见事实根据4。
在这种情况下,即便是指令审理,应当按照一审程序继续实体审理不假,并非审判人员继续审理,二审再审判决,褚竟法官完全是偷换概念,故一审裁定审判人员应当回避的吕佳琪法官,未回避,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情形,一审判决,吕佳琪法官未回避不合法,未另行组成合议庭不合法。
褚竟法官,故意违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法律,作枉法裁判,构成了【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②、在一审裁定审理,进行了多次开庭事实审理情况下,二审法院指令一审法院进行审理,指令审理性质与二审发回重审一样
实际在一审裁定审理,进行了多次开庭事实审理,见事实根据1和事实不清,见事实根据2和事实根据3,及争议特别大,见事实根据4情况下,即便是指令审理裁定正确,一审裁定对当事人蒋跃的实体权利也已经做出裁定,在审理、评议过程,已经涉及进行了实体审理,即便一审裁定,见证据10,第2页,上数第22行~第23行。裁定为“其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被撤销,吕佳琪法官对该案审理、评议后,也是最后得出的结论,该结论得出后当事人蒋跃不服提出上诉,实质上一审裁定程序已经进行完。在此种情况,二审法院指令一审法院进行审理,指令审理性质与二审发回重审一样,按规定,当然一审判决,吕佳琪法官,独任审理,应回避,故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情形。
褚竟法官,故意违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构成了【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③、褚竟法官,故意曲解检察院抗诉理由不成立,目的就是不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
天津人民检察院抗诉书,津检民监(2018)12000000043号,见证据15。

 


结论如下: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津02民终2917号民事判决书,见证据13,对一审法院存在的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以及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审判程序违法问题,未予以纠正,判决维持,存在错误
二审再审判决,见证据17,第8页,上数第5行~第6行.
声称:所谓的“故检察机关关于一审法院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二审未予纠正存在错误的抗诉理由不成立。”

二审再审判决,褚竟法官,故意违背法律,见2、褚竟法官,故意违背多项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特别严重,构成【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第一条,第二条和第三条,故意曲解检察院抗诉理由不成立,目的就是:
目的1:为了让一审判决,吕佳琪法官,独任审理,未回避审理程序错误,合法化。
目的2:故意用“不属于”曲解和不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
一审裁定审理对当事人蒋跃的实体权利已经做出裁定,在事实不清,争议特别大情况下,一审判决即便是指令审理,经过法定的一审开庭审理程序(一审裁定进行了多次开庭事实审理,见一审裁定三张开庭传票,证据1和一审裁定庭审笔录,见证据2,并且一审裁定事实不清,见事实根据1,事实根据2和事实根据3,一审裁定争议特别大,见事实根据4),无论是合议庭评议还是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都已经形成了对案件实体进行了审理处理,虽然仅仅做出了程序性的处理。
但在审理、评议过程,已经涉及进行了实体审理,驳回起诉是原一审审判人员对该案审理、评议后最后得出的结论,一审裁定,裁定为“其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该结论得出后,当事人蒋跃不服提出上诉,实质上一审审判裁定程序已经进行完,已经进入一审判决两个不同案号(如果同为吕佳琪法官继续独任审理,与原告有利害关系,对原告不公,所以一审判决审理时,原告当庭申请吕佳琪法官回避,被拒绝不合法,当庭法庭录像为证)。故在此种情况,二审法院指令一审法院进行审理,性质与二审发回重审一样,按规定,当然一审判决吕佳琪法官应回避,故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情形,检察院抗诉理由成立。
二审再审判决,褚竟法官,在事实不清,争议特别大情况下,未纠正一审判决吕佳琪法官未回避程序不合法错误,违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
因此,检察机关关于一审法院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二审未予纠正存在错误的抗诉理由成立,褚竟法官,完全是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构成了【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举报人经济损害118762.76元,赔偿金额详细计算,见证据7。
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
   第三条规定: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但是,经过第二审程序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法律规定条款明确规定:关键词:凡在和不得。
详细解释:
凡在一审裁定,见证据10,吕佳琪法官,独任审理,进行了多次开庭,事实审理,见一审裁定三张开庭传票,证据1和一审裁定两次庭审笔录,见证据2,并且一审裁定事实不清,见事实根据1,事实根据2和事实根据3,一审裁定争议特别大,见事实根据4,证明吕佳琪法官参与过对本案的事实审理审判,故吕佳琪法官,不得再参与一审判决,见证据12,吕佳琪法官独任审理的审判程序。
故一审判决吕佳琪法官未回避不合法,未另行组成合议庭不合法,吕佳琪法官未回避程序不合法错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情形。
二审再审判决,褚竟法官,为了让一审判决,吕佳琪法官,独任审理,未回避审理程序不合法错误,合法化,故意隐瞒多项事实,故意用“不属于”,故意曲解和不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构成了【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严重侵犯了公民合法权益,造成举报人经济损害118762.76元。


三、综述:
作为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再审判决,终审判决,褚竟法官,理应对事实不清,查明事实,褚竟法官,故意违背事实不清事实,故意隐瞒事实,未查明不清事实,争议特别大事实,未纠正二审裁定指令审理裁定错误,未纠正一审判决采用简易程序错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简易程序的规定,未纠正一审判决,吕佳琪法官,独任审理,未回避程序不合法错误。
褚竟法官,故意隐瞒事实不清事实,各级法官均未查明事实,在事实不清,争议特别大情况下,故意违反了简易程序的规定,此种情况下,即便指令审理也是程序继续审理,并非法官继续审理,褚竟法官完全是偷换概念,目的就是故意曲解和不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故意未纠正,一审判决吕佳琪法官未回避程序不合法错误,未另行组成合议庭不合法,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甚至检察院抗诉都不起作用,褚竟法官一系列,未查明事实,故意隐瞒事实,未纠正各级法官裁定和判决错误,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构成了【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严重侵犯了公民合法权益,造成举报人经济损害118762.76元。赔偿金额详细计算,见证据9。

 

此致
中共天津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天津市监督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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