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哥案件播报#…申请履行法定职责情形下,如果政府行政机关行政不作为,案件的起诉期限为6个月。如超过了起诉期限,可以采取"补救措施",即再提出履责申请,起诉期限可重新启动。
因@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 滨海医院#张洁与崔萍恶意串通,捏造患者徐光文猝死三小时后,自动出院的事实#!
徐光文家属已提起行政诉讼如下!
行政诉讼状
原告徐玉强、男、汉族、1953年3月30日出生、电话18689733585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友谊街安阳里自建13号楼;
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法人、李长春、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迎宾大道与安阳道交口国泰大厦A座、电话、65305773
第三人、天津市医科大学总医院 滨海医院、法人代表杨玉龙(院长)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河西一经路28号、电话、022-25695588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履行职责查明第三人如何将徐光文自动出院的事实和依据,并向原告出具《徐光文自动出院情况说明》为盼。
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理由
一、2022年8月16日,原告通过邮政快递向被告寄送《履职申请书》,被告在两个月内未尽职责“查明本案第三人将患者徐光文自动出院的事实和证据,并未向原告作出情况说明” 违反法律规定;
二、2022年12月12日、系徐光文老人蒙冤去世八周年,原告通过邮政快递向被告上级天津市卫健委邮寄《督促被告履职申请书》;
三、2023年2月21日,被告给原告打电话(证据电话录音)告知原告,市卫健委已将履职申请及证据材料移送给被告,并定星期五之前约见原告,但原告在星期五前给何先生打了多次022-65305874电话无人接听?万般无奈只得给被告(信访办公室打022、66305773座机,打电话)问由于何先生(所用座机电话无人接听怎么办?负责信访的女同志答应,并承诺原告,告知何先生回电话”给原告。
四、由于被告至今未给原告回复电话,万般无奈,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因被告不作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五、原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诉讼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的规定,原告自2022年12月12日向市卫健委提出督促被告《履行职责申请》,被告于2023年2月21日给原告打电话(录音为证),已经超过三个月不作为的做出履职情况说明,因此原告起诉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六、原告父亲徐光文于,2013年11月30日因患“肺心病” 住被控告人内一科病房,被控告人举证《危重患者护理记录》及《死亡病历讨论记录》与病人家属谈话记录、载明参加医护人员证明,患者徐光文于2013年12月13日2;20分自动出院的事实依据如下;
①、参加证据一《死亡病历讨论记录》的六名医护人员有;1、高 卉主任医师;2、侯静波主治医师;3、王德满主治医师;4、张永满医师;5、杨德娟(医师);6、崔萍医师;
②、六名医护人员在证据一《死亡病历讨论记录、共3页》明确记载 突发呼吸心跳骤停,考虑猝死,分析猝死原因可能为、(1)窒息;(2)大面积肺栓塞;(3)急性心肌梗死;以上病因可)能单独或合并存在。第三页倒数第四行明确记载“患者家属表示理解”(被控告人六名医生自己认为)事实上“患者徐光文家属,非常不理解”;
③、请看证据二 《病情告知谈话记录》医生崔萍记载2;20分“家属拒绝气管插管等进一步抢救,要求自动出院”与证据六《危重患者护理记录》医护人员张杰签字、患者自动出院与事实依据,相悖 。
七、患者家属“非常不理解的事实依据”如下;
①、证据五《病程记录》倒数四行记载“患者脱机后生命体征无明显变化,无气促等呼吸困难症候脱机成功,肝肾脏器等功能状态较前恢复,可以转内科进一步治疗,遵嘱执行”。患者家属不理解“既然患者好转,?到底什么原因导致《脓毒症大面积肺栓塞》的”?
②、第三人出具的证据二《病情告知谈话记录》记录“家属拒绝气管插管等进一步抢救,要求自动出院”和证据六《危重患者护理记录》上记录的“患者自动出院”,与被控告人举证的证据七《徐光文死亡医学证明》、证据三《徐光文住院病历首页》证据四《徐光文抢救记录》等证据,均记载徐光文猝死在被控告人天津市医科大学总医院(内三科20床病房)事实相悖。因此请求履职查明《病情告知谈话记录》“家属拒绝抢救,要求自动出院”的事实依据。
八、原告为了充分证明第三人推卸《致死患者徐光文》医疗事故的法律责任,以下六份《证人证言》可以佐证患者徐光文在2013年12月12日晚上,10;55分突发昏迷,第三人人崔萍医师等医护人员实施抢救(约45分钟后)宣布“抢救无效”的事实证明患者徐光文于12日12时,之前猝死在被告病床上。以下患者徐光文同病房的病友、邻居等证人证实;患者徐光文系 2013年12月12日12时之前,因突发肺栓塞,猝死在被控告人(内3科)20号病床。
九、由于被告未尽职责在两个月内做出调查及《情况说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对第三人高卉、崔萍、张洁等六名医护人员捏造“已向家属告知继续接受医学治疗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及拒绝或者放弃治疗的风险及后果,家属仍强烈要求拒绝或放弃医学治疗,并表示愿意承担风险及不良后果”的,事实,与法治社会的公序良俗、医风医德的公序良俗,相悖。被告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未尽职责的查明第三人向人民法院出具的《病情告知谈话记录》和《危重患者护理记录》涉及的患者徐光文自动出院的事实和依据。
十、综上所述、原告请人民法院“依据行政诉讼法“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的规定”判令被告履行职责查明本案第三人,如何将原告的父亲患者徐光文(猝死约三小时后)自动出院的,以及自动出院准确时间地点事实依据。并做出《情况说明》给予原告,为盼。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徐玉强
#曝光#徐光文姓名权案当事人,徐光文猝死在医院九周年零四个月;
2023年4月5日(2023清明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