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最高法行政案的申诉状
申诉人徐玉强(无党派)男、汉族、出生1953年3月30日、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友谊街安阳里自建楼13号、 电话、18689733585
被申诉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变更)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法人、陈勇(局长)、住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84号
申诉请求:
一、 监督、查明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10月4日、2010年11月4日受理案件、中共十八大前第二次举行听证、如今中共二十大都结束了,至今未尽监督职责的给予申诉人法律文书的事实依据;
二、 不服,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立案监督(2007)检民行(2007)141号不立案决定、至今十六年“并未做出检察监督决定”违反《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试行)第二十七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当事人的监督申请不符合监督条件,应当制作《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在十五日内发送当事人》”的法律规定。
二、监督、天津高院(2007)津高行终字第0013号行政裁定,维持(2006)二中行初字第41号行政裁定错误“采信被申诉人”捏造领取产权证事实“私刻企业公章伪造证据、嫁祸申诉人于6月19日已领取《房产证》、10月20日提出起诉超三个月诉讼时效,与票据记载8月10日立案误差两个月。申诉人请求查明被申诉人至今没有颁发080033926号房、地产权证”的事实后、依法提出抗诉,
事实理由:
一、2020年2月、申诉人接到天津高院第二次《全国政法干警教育整顿指导组》告知“未发现办案人员违法违纪,如不服行政裁判结果请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后、2020年2月14日、申诉人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被告知“不服最高法行政裁定请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2020年2月20日、申诉人向北京检察提出申诉后、全国检察网短信告知已经移送到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罔顾案件移送未尽职责查明事实”!竟然将案件踢皮球给市检察三分院;让其隔山打老牛的调查“北京移送到天津的监督申诉案件”?2022年6月26日、申诉人接到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没有收到北京检察移送函” 回复、您可以向经手有关案件和移送案件材料单位查询。给北京检察;010-58763061打电话无人接听后?全国检察服务热线5月17日12309来电(有录音光盘时长5;45秒)告知“监督案件情况”告知申诉人“既然天津市人民检察三分院没有收到(因北京移送案件流程时间较长),让申诉人把案件《监督行政裁定申诉状》案件材料、直接邮递送往天津检察院的事实依据如下;
①、2008年10月10日、申诉人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再审申诉状》,不服天津高院蔡力等法官未“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法律规定”所做“(2007)津高行终字第0013号行政枉法裁定,错误以伪造的《申请书并没有被申诉人具体颁发产权证行政行为》作为依据,维持了一审行政枉法裁定“依据没有领取产权证事实依据的《领证通知》、作为栽赃嫁祸申诉人于2006年6月19日领取了产权证”超过三个月诉讼时效为由驳回起诉与事实依据相悖、被申诉人并没有履行颁发080033926号房、地产权证”具体行政行为”职责、证据确凿!
②、2007年11月21日、不服(2007)津高行终字第0013号行政枉法裁定,申诉人向天津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立案监督(2007)检民行(2007)141号、李民检察官未尽监督职责的“至今未做出检察监督决定” 违反了《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试行)第二十七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当事人的监督申请不符合监督条件,应当制作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在十五日内发送当事人”的法律规定。
③、2012年10月12日,申诉人到最高人民法院索要裁判文书,经过行政庭办案人员寻找案卷,最后竟然告知徐玉强委托代理人王东元《徐玉强、徐光文两份再审申请案卷》“莫名其妙的”失踪了!
④、2012年10月20日,申诉人又送去徐玉强、徐光文两份再审申诉案及证据,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代表大会召开之前的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电话告知,再次约谈申诉人听证后,申诉人多次找最高人民法院索要裁判法律文书、至今十二年未果;
二、不服(2006)二中行初字第41号行政裁定2页7行“本院认为…根据被告提交的《天津市房地产权转移登记申请书》表明,该申请书已经明确…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13行;从被告提交的《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领证通知》能够证明徐玉强领到《汉沽字第080033926号产权证》;并认定被申诉人颁发给徐玉强房屋产权证,并没有事实依据。“一审裁定错误以被申诉人捏造申诉人领取产权证,的事实”驳回申诉人起诉,与事实相悖的事实依据如下;
1 、不服,天津二中院审判长、王业香、李冰、曹伟等法官故意违背事实、错误的采信被申诉人没有证据的以超过三个月诉讼时效做出的二中行初第41号行政裁定;让(无党派‘政协天津市汉沽第十届常务委员、人民法院执法监督员、徐玉强)深感天津二中院的“王业香、李冰、曹伟等法官(索贿、受贿三十万元枉法裁判嫌疑人、申诉人有证据证明李玉安、李冰、张德明等法官收受李孝明行贿款)充当被申诉人行政违法行为保护伞、充当违法犯罪的代理人李孝停黑保护伞的,捏造领取产权证事实驳回申诉人起诉没有公平和正义”!
2 、不服,天津二中院(2006)二中行初第41号行政枉法裁定;上诉到天津院,反被知法犯法的审判长蔡力、王雅晶、卢佳君等法官错误以《行贿法官行政人员、中共党员干部李孝明主任(违法犯罪嫌疑人)用私刻的工艺制品厂企业公章(伪造韩玉春委托虚假代理人李孝停;李孝明亲弟弟)、伪造转移天津市房地产权登记申请表上,并没有被申诉人行政颁发产权证的行政作为、加盖被申诉人核准及颁发产权证印章》情况下,反被(2007)津高行终字第0013号行政裁定以《公安机关认定“加盖私刻金美玻璃钢工艺制品厂企业公章”、伪造的转移房地产登记申请表》并没有被申诉人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下,行政枉法裁定维持了没有事实依据的一审行政枉法裁定。
3 、不服,天津高院(2007)津高行终字第0013号行政枉法裁定,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监督,反被玩忽职守、未尽职责监督(行政枉法裁判嫌疑人)李民检察官,所做民行不立(2007)141号《民事行政检察不立案决定书》亵渎法律的,没有批准抗诉。
三、申诉人从2008年开始向最高法提出申诉,至今也没有得到最高法裁判文书,原因系《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代表大会》前,最高法将徐玉强申诉状人为丢失后,最高法二次听证系十八大之前,如今党二十大代表大会都结束了,最高法未尽法律职责作出裁判文书,深感没有公平正义的最高人民法院、枉法纵容一二审裁定枉法裁判。
四、天津高院(2007)津高行终字第0013号行政裁定依据《天津市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是虚假代理人私刻公章伪造的;申请人双方均并未签字、加盖合法企业公章! 裁定“捏造申请人 6月19日已领取产权证的事实,有证据证明申请书是伪造的事实证据如下;
1 、申请书中的申请人、金美玻璃钢工艺制品厂公章系私刻的证据确凿、天津滨海新区公安局出具《关于“天津市汉沽区金美玻璃钢工艺制品厂”印章鉴定的情况说明》证据证明“汉沽分局汉沽派出所依法从天津市滨海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调取的“天津市汉沽区金美玻璃钢工艺制品厂”备案原始印章图样,与从原天津市汉沽区房管局调取产权过户档案《申请书》上的“天津市汉沽区金美玻璃钢工艺制品厂”印章图样,两枚印章图样明显不符,无鉴定必要。特此说明。公安机关证明《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表》系伪造的,证据确凿。
2 、申请人、汉沽区凯乐老年公寓企业公章与《汉沽区凯乐老年公寓营业执照》公章不一致;充分证明《申请表》系,伪造的。
四、被申诉人行政核准房产权登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三十九条、四十条规定的“房地产转让时,合同中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核准房屋产权申请并未载明土地取得方式”和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未缴纳土地出让金凭证”情况下,行政核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到申诉人名下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五、申诉人有以下新证据充分证明“天津高院(2007)津高行终字第0013号行政枉法裁定错认定,申诉人于2006年6月19日领取了产权证”超过三个月诉讼时效为由驳回申诉人起诉错误如下;
①、立案票据充分证明、申诉人向天津二中院申请登记(2006)二中行初第41号行政案件立案、缴费日期确凿系2006年8月10日,一审裁定原告于2006年10月20日提起诉讼,纯属睁眼说瞎话。
3 新证据、人民法院立案庭长姜再利;充分证明2006年7月10日申诉人徐玉强向一审法院递交两份行政诉讼材料。复印件2张;
4 新证据、公安机关司法鉴定情况说明“充分证明《天津市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表》系虚假代理人李孝停伪造的”复印件1张;
5 、新证据、天津高院(2016)津民申1062号民事裁定2页1行“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李孝停代理行为属于无权代理”,
6 、《新证据》庭审笔录第5页;申诉人并没有到被申诉人现场的证据“证明李孝停在没有合法有效委托书庭审笔录如下;
主审法官问;“被上诉人李孝停你跟韩玉春是什么关系”?
李孝停代理人李孝明回答;“不认识”(韩玉春)。
主审法官问;“被上诉人李孝停是怎么获得韩玉春的委托”?
李孝停没有直接回答审判长提问。
主审法官问;“你的意思是韩玉春没有亲自委托李孝停”?
李孝停(代理人李孝明)回答;“是”!主审法官又问;“一审中的委托书是谁给李孝停的”?李孝停回答;“这上不是韩玉春本人签字”…。
六、 由于蔡力、卢佳君、王雅晶等法官在被申诉人至今没有颁发给申诉人“房地产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下,利用党和国家赋予裁判职权,枉法所做(2007)津高行终字第0013号行政裁定、错误的本院认为“上诉人于2006年10月20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上诉人于2006年6月19日为其颁发的汉沽字第080033926号产权证,被上诉人提供的《天津市转移房地产权登记申请书》及《天津市房屋权属证登记领证通知(收件收据)》能够证明上诉人于2006年6月8日提出申请,并于6月19日领取了产权证,应当知道起诉期限的事实”。上诉人无有效证据否认被上诉人提供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一审裁定驳回上诉人起诉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依据。为由驳回申诉人起诉与《立案票据》等证据充分证明行政裁定驳回申诉人起诉错误,应予纠正蔡力、卢佳君、王雅晶等法官、有法不依、违法不究、以权压法所做行政枉法裁定所依据伪造证据、错误维持知法犯法的王业香、李冰、曹伟等法官所做(2006)二中行初字第41号行政枉法裁定官官相护、充当行政违法行为保护伞的证据确凿。
请求人民检察院“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查明被申诉人颁发产权证事实真相,指定天津市人民检察院以外的检察机关依法受理申诉人监督申请,或直接支持申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抗诉,为盼。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移送案件;
申诉人、徐玉强 2020年2月12日
据最高检电话、于2023年6月16日邮寄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证据目录
附;《监督最高法行政案申诉状》及徐玉强身份证明;复印件8张;
附、四审法院行政裁定、市检察院不立案决定书、复印件共7张;
证据、《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领证通知(收件收据)》复印件1张;
证据、伪造的韩玉春委托书及《民事裁定及庭审笔录》复印件6张;
证据、伪造的《天津市房地产权转移登记申请书》复印件1张;
证据、(2019)天津市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复印件2张;
证据、原始《金美玻璃钢工艺制品厂房屋权属证》复印件1张;
证据、一审(2006)二中行初第41号行政案件立案票据,缴费日期系2006年8月10日,并不是2006年10月20日;
新证据、初审法院立案庭长证明《立案系7月10日》;复印件2张;
新证据、公安机关证明《司法鉴定企业公章情况说明》;复印件1张;
新证据、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移送《监督最高人民法院对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未尽监督职责的申诉状》的函、与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回复函、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给予申诉人徐玉强》回复、没有收到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诉状》移送函告
新证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010--12309检察官分别与徐玉强通过电话(调查移送等案件)、18689733585通话录音(通话2023年5月31日9;34(译文、共3张)时长、4分27秒)光盘、1个;
此致、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申诉人、徐玉强 2023年6月16日提供
关于北京市检察院移送《监督最高法行政案》天津市检察院的移送函说明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电话通知申诉人、关于天津检察“未查询到北京市检察院移送案件,系移送案件周期较长”请申诉人将《监督最高法行政案的申诉状》直接交与天津市人民检察院,今天申诉人无奈将《监督最高法行政案的申诉状》分别邮寄给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同时将人民检察院相互推卸法律赋予职责的不履行监督反映到监察机关;
证据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移送《监督最高人民法院对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未尽监督职责的申诉状》的函、与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回复函、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给予申诉人徐玉强》回复、没有收到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诉状》移送函告知书、复印件8张;
证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010--12309检察官分别与徐玉强通过电话(调查移送等案件)、18689733585通话录音(通话2023年5月31日9;34(译文、共3张)时长、4分27秒)光盘、1个;
此致、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申诉人、徐玉强
2023年6月16日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