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条规定:“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暨社会各界:
(2022)琼01刑初83号被告人林楠、贺鑫、王悦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以下简称本案),原拟2022年年底开庭审判,后因新冠疫情等原因一拖再拖,延期近一年后传闻近期开庭。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广大的本案受害人一直被排斥在外,不明就里。由于本案属于社会极为敏感的P2P网络借贷平台犯罪案件,又与知名度颇高的凤凰卫视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直接关联,案涉凤凰金融互联网网络借贷(P2P,以下简称凤凰金融)平台被害人(出借人)人数众多,返还资金缺口巨大,案件的审判无疑会引发社会各方面高度关注。作为深受本案犯罪直接侵害的出借人群体,此前通过各种渠道特别是与凤凰智信公司风险处置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凤凰处置专班)、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沟通所获悉的案件情况,确实对本案还存在诸多重大疑惑和不解,希望法院能够真正查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本案全案犯罪事实,正确应用刑事法律规定,做到证据确实、充分,审判公正。被害人期待审判机关认真倾听广大出借人的正义呼声,依法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利,支持被害人的合法、合理诉求和意见。
本案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是林楠、贺鑫、王悦三名自然人,涉嫌罪名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一案件情况与广大出借人的受害经历和知悉的犯罪事实大相径庭,出入甚大。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规定:“案件主办地办案机关应当统一负责主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非法集资全部犯罪事实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防止遗漏犯罪事实”。因此,办案机关在立案侦查、起诉和审判的任一阶段,均应当查明主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全部犯罪事实,而且要防止遗漏犯罪事实和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罪犯。
根据被害人在出借过程中的亲身经历、持有的本案证据和公开材料能够证明的犯罪事实,通过多渠道广泛收集凤凰金融平台被害人对凤凰金融案的看法,按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被害人认为本案在主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犯罪事实、罪名等方面均存在重大遗漏和错误,现就本案被害人诉讼权利、案件事实和追赃挽损等问题提出如下法律意见(注:由于被害人查阅本案卷宗受到限制,部分案件情况不明在所难免):
一、出借人在本案中属于被害人,应当依法享有相关诉讼权利。
人为刀俎,我为鱼肉。这是本案至今凤凰金融案被害人最深切的感受。本案对出借人的出借行为不加区分,一律划定或者实质上认定为非法集资参与人,甚至连起码的知情权都未得到保障,是违法并有失公允的。特定时段的罪与非罪、合法的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之间界限不清,甚至混为一谈。P2P当中的出借人无疑是互联网网络借贷平台生态链中最为无辜和最为无助的受害群体。中国互联网+金融创新时代衍生的数千家P2P平台如今除个别“良退”外已经分崩离析、灰飞烟灭。事实证明,互联网金融P2P创新实践是完全失败的。P2P成为国家和时代在当时的一种“试错”。代价巨大而又惨痛。到目前为止,直接代价几乎完全由无辜的出借人承受。随着P2P平台在近几年的强制清退,数量庞大的出借人堕入深渊。先是要被迫忍受平台暴雷的惊恐煎熬,然后就是维权路上的歧视与不公,甚至互联网金融创新失败的灾难全部都要由出借人来承受。尤其在本案中,将凤凰金融的出借人定性为非法集资参与人缺乏正当性和合法性。原因在于:
(一)当时国家倡导和政策鼓励。国家顶层设计的普惠金融主要途径就是互联网+金融。中国的互联网金融P2P起步于2013年,快速发展于2014、2015年。凤凰金融就是在2014年8月出笼的。1、2014年3月5日《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2、2015年3月22日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报道:“互联网加金融的实践,正在让越来越多的企业和百姓享受更高效的金融服务……类似叶大清这样瞄上用互联网来为中国百姓和企业提供多元金融服务的创业者,已经出现了爆炸性的增长。仅2014年,新上线的P2P平台就有1228家,P2P年末贷款余额超过1000亿……”3、2015年9月16日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报道:国务院常务会议认为“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需打造支撑平台……发展实物、股权众筹和网络借贷促融资,拓宽金融体系服务创业创新的新渠道新功能”。可见当时P2P平台发展已势如破竹,如火如荼。在当时国家鼓励金融创新、大力发展互联网+金融的政策号召下,老百姓积极响应和热情参与何错之有?
(二)凤凰金融出借人出借行为合法。1、2015年7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银监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十部委联合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明确互联网金融本质仍属于金融……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开设网站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应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备案手续……客户资金必须委托第三方存管……可见开设网站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门槛不高,仅需网站备案和客户资金委托第三方存管等。该意见无疑肯定了P2P的合法地位,明确了P2P的信息中介性质,明确网络借贷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2016年8月17日银监会、工信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四部委联合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P2P正式合法化。该办法明确网络借贷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民法通则》、《公司法》、《合同法》规范。2、按照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2015年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规定,个人对个人,个人对非金融企业的借贷行为、约定24%以下年利率均属合法民间借贷。
(三)凤凰金融上网运营必须经电信网站备案、公安机关备案许可,受到地方金融局的日常监管,凤凰金融在北京、海口均有备案。2018年10月9日,海口市政府与凤凰金融签署《战略合作伙伴协议》(证据P66)。凤凰金融是作为海口市的战略合作伙伴被引进海口。这些都在客观上为凤凰金融实施非法犯罪活动提供了便利,使凤凰金融平台对民间更具欺骗性。连两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海口市政府都认可的凤凰金融网络借贷平台,出借人又如何能够识别其违法性?
(四)凤凰金融出借人按约支付了出借款项,履行了合同义务,不仅合法而且守约。出借人合法按约出借后,平台是否合法依约使用资金已不受出借人监督和控制。出借人无法知悉和控制凤凰金融平台方违法犯罪行为。在此背景下,平台违规经营乃至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实际上违背了出借人的意愿,损害出借人的利益,不可能取得出借人认可。因出借行为合法合规,当然不能要求出借人承担由于凤凰金融违法犯罪造成的法律责任。凤凰金融案发后,出借人实质上被界定为非法集资参与人,甚至被剥夺参加诉讼、委托律师代理、发表诉讼意见等诉讼权利,显失公正性和合法性。
(五)近来的司法实践中,办案机关对于非法集资犯罪案件中集资参与人的诉讼地位界定是十分谨慎的。刑事诉讼中,依法保障集资参与人刑事被害人诉讼地位以及享有相应诉讼权利的案例比比皆是。如:1、深圳市人民检察院2022年4月14日就周世平、胡玉芳、项旭等(“红玲创投”)十八人涉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发出《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集资参与人作为本案被害人,依法享有“要求提供作证条件和保密的权利”、“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发表诉讼意见”、“控告权”等。2、2022年10月25日关于张海燕、李光辉2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集资参与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的公告,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明确告知集资参与人有“要求提供作证条件和保密的权利”、“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发表诉讼意见”等权利。3、中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11月3日关于骆科云非法经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案集资参与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的公告,被害人同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4、犯罪嫌疑人陶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一案,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9月30日发布“集资参与人诉讼权利公告”,明确告知集资参与人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请回避和发表诉讼意见等权利。此外,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海中法刑初字第91号郑有帅集资诈骗罪刑事一审判决书、(2016)琼01刑初40号雷娟与周羡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事一审判决书中均将集资参与人的诉讼地位界定为被害人,但被害人是否享有以上诉讼权利不明。
(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过及时公布案件进展、涉案资产处置情况等方式,依法保障集资参与人的合法权利”。及时获悉本案案件进展、涉案资产处置情况属凤凰金融出借人的基本合法权利。然而,本案海口市侦查机关和起诉机关除公布立案侦查消息外从未公布过本案进展和涉案资产处置情况,未能保障出借人起码的知情权。总之,本案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机构除本案立案侦查发出公告外,未公告告知本案被害人或者受害人依法享有的刑事诉讼权利义务(需进一步核实)、从未告知涉案资产冻结、查封、扣押和处置情况,被害人也没有充分行使有关权利。期望以上错误在本案审判阶段能够得到纠正。
二、本案应当依法公开开庭审理。
经电话(0898-65310176)询问凤凰处置专班,本案决定不公开审理。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22条也作了类似规定。
凤凰金融被害人认为,其一,本案属于非法集资犯罪审理,无涉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没有法定不公开审理的理由。其二,本案就被告人林楠、贺鑫、王悦三名自然人提起公诉,无疑已认为被告人个人为进行非法集资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单位实施犯罪,或者单位设立后,以实施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为主要活动,当然不能以涉及商业秘密为由申请不公开审理。故本案没有不公开审理的法定理由和当事人申请事由,被害人强烈要求本案公开审理。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网贷借贷平台名称:凤凰金融,网址:http://www.fengjr.com。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名称:
1、凤凰卫视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凰卫视)或者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法定代表人:凤凰卫视集团前董事会主席及行政总裁刘长乐。
住所地:香港新界大埔工业村大景街二至六号。
2、凤新科技(海口)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新科技公司)或者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曾用名:北京凤凰理理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凤金科技(海口)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成立日期:2014年8月22日。
原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10号星科大厦A座6层6002;2019年5月迁至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32号复兴城互联网创新创业园E区4层。
法定代表人:贺鑫。
企业官网:http://www.fengjr.com
3、凤凰智信信息技术(海口)有限公司(系凤新科技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凤凰智信公司),或者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曾用名:北京凤凰智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或者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公司成立日期:2016年5月6日。
原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10号星科大厦A座6层6002;于2019年7月迁至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32号复兴城互联网创新创业园E区4层。
法定代表人:贺鑫。
企业官网:http://www.fengwd.com
四、本案涉嫌犯罪事实经过。
2014年8月底,凤凰金融注册成立。2014年12月凤凰金融正式上线运营。从凤凰金融网络借贷平台创立之初至2020年9月11日暴雷,凤凰卫视对凤凰金融持续进行了全方位包装和高强度推广。凤凰卫视所属凤凰网(证据P22)一直在多个栏目显要位置提供凤凰金融链接引流。无论是在凤凰网网站网页还是手机APP首页均载有醒目的凤凰金融属“凤凰卫视集团旗下成员”字样,并使用凤凰卫视台标。时任凤凰卫视董事会主席及行政总裁刘长乐在多个公开场合亲自代表凤凰卫视为凤凰金融站台造势,吴小莉、许戈辉、陈鲁豫、胡一虎、窦文涛等一众著名主持人、名记轮番出镜为其背书推广。凤凰金融创始人刘长乐更是公开表示:“凤凰金融是凤凰卫视的转型方向”。广大出借人绝大多是因为长期收看凤凰卫视、浏览凤凰网才知道凤凰卫视与凤凰网推出的一个服务全球华人的智能金融服务平台——凤凰金融。基于对凤凰卫视与凤凰网的高度信赖,在凤凰卫视中文台、新闻台、凤凰网等凤凰系核心传媒的强大攻势下,出借人陆续在凤凰网上通过其提供的凤凰金融链接登记注册,开始出借资金操作。凤凰网上的凤凰金融营销引流界面一直持续到暴雷前一天才关闭。
在凤凰卫视的公开宣传和品牌背书之下,凤凰金融发展迅速。出借资金由少到多,出借时间从短到长,网贷产品于数年之间逐步从大型企业债、定期债向中小企业债和个人贷发展,出借规模日趋扩大。通过凤凰网站凤凰金融链接进行出借资金操作近一年后,部分出借人又在凤凰网和凤凰金融客服人员的引导下在手机端安装了凤凰金融APP。此后直至凤凰金融案发,凤凰金融平台的网络借贷业务在凤凰网链接和APP同时齐头并进。个人出借资金由几千上万到十万、数十万元以至上百万上千万人民币不等。2020年9月11日,凤凰金融突然暴雷时,尚有七万余出借人近百亿出借资金深陷其中。
凤凰金融不同于其它P2P平台的突出特点在于其由当时的一家外向型顶级电视台一手打造,且凤凰卫视在平台的创办和发展中起主导作用。确切的讲,凤凰金融是凤凰卫视创办的面向凤凰卫视观众群和凤凰网用户群的互联网网络借贷平台(证据P85)。尽管凤凰卫视对凤凰金融在形式上采取策略性投资,但实质上通过家族经营模式,再配合高管控股完全由凤凰卫视一手操控。为此,凤凰卫视不惜举全台之力,通过商标授权和大密度、高频率对凤凰金融的新闻报道、专题节目和广告宣传倾力扶持其成长。毫不夸张地说,凤凰卫视对凤凰金融的创办和发展起到了决定性作用。这一事实与刘长乐所称凤凰金融是凤凰卫视的转型方向是完全吻合、一脉相承的。
凤新科技公司、凤凰智信公司先后作为凤凰金融平台的具体运营人,基本上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并不为广大的被害人所熟悉。凤凰智信公司实质上为空壳公司,凤凰金融运营末期摇身一变为名义上的凤凰金融运营人,目的就是要在形式上剥离凤凰金融与凤凰卫视的直接关系。凤凰金融网址与凤新科技网址完全一致,足以能够证明凤新科技公司才是凤金平台的所有人和实际控制人。在凤凰卫视、凤凰网乃至凤新科技公司、凤凰智信公司的公开宣传中,突出的核心元素都是凤凰金融——“凤凰卫视集团成员”、凤凰金融——“凤凰卫视集团旗下投资理财平台”。
依托凤凰卫视的品牌口碑和观众基础,凤凰金融迅速在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中跻身头部企业之列,入选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成员理事单位,连年斩获“2015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领袖品牌”、“ 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诚信典范企业”、“ 互联网金融最具公信力企业 ”等多项大奖。凤凰金融亦由此变得更具隐蔽性和欺骗性。
2020年9月10日凤凰网开始悄无声息地删除全部凤凰金融的入口链接(证据P18-19)。9月11日,在无任何预兆和提前通告的情况下,凤凰金融突然停止所有网络借贷业务,且停止兑付到期本息。此后,凤凰金融修改网页和APP,删除所有“凤凰卫视”字样,企图与凤凰卫视作彻底切割,并非法隐匿电子借贷合同至今(证据P26)。故所以说,凤凰卫视与凤凰金融之间从未分割的血亲关系存续于凤凰金融借贷活动和实施违法犯罪的始终。截至2020年10月10日,凤凰金融借贷本金余额高达97.79亿元,涉及出借人数70394人。
五、凤凰金融涉嫌的主要违法犯罪事实。
2021年4月30日,海口市公安局在凤凰金融暴雷逾半年后发布公告,正式对凤凰金融进行立案侦查,凤凰智信公司法定代表人贺鑫被刑事拘留。2021年4月,刘长乐将持有的37.93%凤凰卫视股权,分别出售给香港紫荆文化集团(21%)及信德集团(16.93%),套现逾11亿港元。从2014年8月到2020年9月,凤凰金融的借贷活动以及违法犯罪在光天化日之下持续了六年之久。网站备案涉及北京、海口两地。主要犯罪行为地和被害人则遍地全国各地。凤凰卫视正是借助当时自身的金字招牌培育壮大了凤凰金融,并实施蓄谋已久的非法集资犯罪活动。
被害人认为,凤凰金融平台(http://www.fengjr.com)网络ID注册所有人及实际运营人凤新科技公司(企业官网http://www.fengjr.com)以及从未向出借人公开披露的末期名义运营人凤凰智信公司(企业官网http://www.fengwd.com)、实控人凤凰卫视在互联网网络借贷活动中,严重违反《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诸多规定,涉嫌违法犯罪的主要事实如下:
第一,严重违反《暂行办法》多条规定,其主要违法事实为:
(一)凤凰金融从根本上违反了《暂行办法》第三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二十条“借款人支付的本金和利息应当归出借人所有”的规定。凤凰金融伙同有关单位对出借人资金进行归集,已查到归集账户至少多达6个。
(二)凤凰金融严重违反《暂行办法》第十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多项强制性禁止规定。
1、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2、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3、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4、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5、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三)凤凰金融严重违反《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暂停、终止业务时应当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通过官方网站等有效渠道向出借人与借款人公告,并通过移动电话、固定电话等渠道通知出借人与借款人。”与此相反,凤凰金融非但没有预告终止业务,反而是一直到2020年9月11日终止业务时前的十余天,每天都还在疯狂发放红包、高额返现劵(证据P23、86-87)并通过客服人员打电话、发送短信等手段引诱、鼓动出借人进一步出借资金,恶意放大对出借人的损害后果(证据P84)。情节十分恶劣。
(四)凤凰金融严重违反《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出借人授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代出借人行使决策。”凤凰金融未经出借人许可,将出借人购买的大量一年期产品任意拆分为两年期、三年期产品。该事实见部分出借人百信银行交易流水。
(五)凤凰金融严重违反《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实行自身资金与出借人和借款人资金的隔离管理,并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存管机构。”有证据证明:凤凰金融有大量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资金没有进入北京银行和百信银行。
(六)隐匿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和《暂行办法》明确规定的平台义务要求,平台应对实时为出借人提供所涉出借合同的查阅和下载服务。但是,“911”暴雷后,该平台隐匿全部出借合同至今。
(七)凤凰金融严重违反《暂行办法》第五章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如未向出借人充分披露借款人基本信息、融资项目基本信息、借贷项目逾期和年度报告等信息。与此相反,“911”暴雷前凤凰金融一直隐瞒经营情况,始终公告借贷项目零逾期、借贷项目底标等虚假信息。
(八)虚构借贷项目底标。
(九)恶意欺诈,引诱出借资金。
恶意误导出借人、虚构第三方担保或者自融自保等。
以上违法事实的证据见《凤凰卫视旗下成员凤凰金融凤凰事件证据篇》。
第二,涉嫌主要犯罪事实为:
(一)滥用凤凰卫视、凤凰网等媒体的公信力和影响力,引诱出借。
P2P平台网贷资金来源完全依赖出借人对平台的信任。凤凰卫视凭借其得天独厚和长期打造的社会公信力和影响力,自创办凤凰金融(证据P83)以来,即投入凤凰卫视旗下中文台、新闻台、凤凰网等控股媒体资源长期倾力予以广泛宣传。各类凤凰金融宣传推广网页、广告、展厅、资料和专题片等均在显著位置标注凤凰金融为“凤凰卫视集团旗下成员”字样。时时处处都在向公众昭示凤凰卫视与凤凰金融的血亲关系。前董事会主席兼行政总裁刘长乐在多处公开场合代表凤凰卫视为凤凰金融站台造势,并带领麾下吴小莉、许戈辉、胡一虎、陈鲁豫、窦文涛等众多著名主持人,对凤凰金融进行深度包装,竭力宣传和引流;在凤凰网等网络平台提供凤凰金融专项链接服务,引导出借人进行注册登记及相关操作。广大被害人正是基于凤凰卫视对凤凰金融的全方位、高频率宣传和信任才选择了凤凰金融理财平台。毫不夸张地说,凤凰金融系凤凰卫视一手培育。没有凤凰卫视,根本不可能有凤凰金融出现和发展。凤凰金融根植于凤凰卫视根深蒂固的股权关系和姻亲关系揭示,凤凰卫视及前董事会主席和行政总裁刘长乐才是凤凰金融的实控人。
(二)虚构借款人和借贷项目底标。
1、凤凰金融于9月7日就已经向海口市政府就平台转型事宜进行了报备,9月11日全面停售相关网贷产品。然而,直至9月17日还在为出借人匹配底标。2、底标显示,很多借款人年龄在50周岁以上,但工作年限不超过3年,其中不少人为1年以下,但其个人月收入在20000~50000元。3、偷换底标。已逾期标的重新错配,将错配年限由3个月篡改为多个月至36个月,所匹配底标基本都是逾期还款长达数年之久的死标(证据P74-81)。
(三)恶意欺诈,引诱出借资金(证据P31-36)。
1、恶意误导出借人。凤凰金融广为宣称是凤凰卫视集团成员,其不是P2P平台,而是一家实力超群的财富管理平台。其与P2P平台主要有两个方面不同:一是在业务类型上,P2P是个人对个人的网络借款,而凤凰金融是综合性的互联网金融交易信息服务平台,为客户推送优质投资项目。二是从投资项目来源上,凤凰金融推送的投资项目均由国内金融领域优质的专业机构经过线下严格审查,通过实地调研、数据分析等可掌握的有效渠道,对多元化金融资产及融资方进行银行级标准的审核,对投资项目承担审查和管理责任。
2、虚构第三方担保或者自融自保(证据P37-49)。凤凰金融承诺,在其质量保障计划下完成的相关借贷交易中,针对撮合的借贷项目,会有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做项目的实时代偿服务。当质保计划范围内的交易出现按期不能如约兑付的情况下,担保机构会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将本金和收益支付给对应的投资人,从而投资人能如期拿到约定的本金和收益。然而,在出借人款项出现个别逾期或者大面积逾期后,凤凰金融给广大出借人的解释居然是所有第三方担保公司已全部倒闭。
3、严重违反承诺,拒不承担任何责任。产品逾期后声称其仅是中介机构,回款逾期与凤凰金融无任何关系,全部责任由出借人承担。
4、违规私设资金池(证据P50-63)。违法绕过资金托管银行,截留真实借款人还款,令借款人将还款直接打入其支付宝帐户或其控制的非资金托管银行账户,将出借人资金归入包括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等非凤凰金融企业账户。主要资金归集账户名有上海厚冠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浩天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市大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杭州漮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吉顺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约有凤凰金融出借人44.5%的资金被凤凰金融挪用或者去向不明(证据P83)。
6、凤凰金融给出借人的利率是6.5%-8.9%,给借款人的利率为24%-45%。凤凰金融于2020年9月11日全面停止新标出售,但直至报案前夕,出借人从存管银行下载的资金清单显示,仍有大量款项从个人存管帐户中流出。
(四)涉案资金特别巨大。
据2020年7月凤凰智信公司官网发布运营数据显示,平台截止当月累计借贷金额超过365.87亿元,累计出借人约22.85万人,累计借款人约226.65万人,暴雷时借贷余额约102.02亿元,当时出借人总数71569人。
综上,实控人凤凰卫视操纵控制运营人凤新科技公司和运营人凤凰智信公司,三方分工协作,未经金融管理机构依法许可开展网络吸收资金,凤凰卫视及凤凰网“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信息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凤新科技公司、凤凰智信公司负责硬件和软件支持、运营管理,开展网贷业务,或以网络借贷非法吸收出借人资金或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网络借贷,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总计资金逾36,587,190,706元,至今尚有约60亿元没有清退,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依法定罪量刑,追究刑责。
六、前期行政处置和本案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对象有重大遗漏。
凤凰金融暴雷之前,被害人几乎不知道所谓的凤凰智信公司以及凤凰智信公司平台,从未收到任何来自于凤凰智信公司平台的信息,被害人也从未下载“凤凰智信公司”手机APP或电脑登录凤凰智信公司平台,更没有在该平台自主操作出借资金和收取回款,从始至终相关操作均在凤凰网“凤凰金融”链接或凤凰金融APP上进行。在被害人出借资金到期回款时,凤凰金融多次变换还款账户,仅仅在该平台后期才基本稳定由凤凰智信公司公司账户进行还款,且该平台变换还款账户的行为,从未通知出借人。
(一)行政处置对象局仅限于凤凰智信公司存在重大遗漏。
尽管被害人反复提出异议,但海南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及后来成立的凤凰智信公司风险处置工作专班等行政专案组织,均将行政处置对象局限于凤凰智信公司。该公司不能囊括凤凰金融平台存续期间的全部违法犯罪活动是显而易见的。第一,凤凰金融的名义上的运营人多次易名,从最早的北京凤凰理理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凤金科技(海口)集团有限公司到凤新科技(海口)集团有限公司,到最后的凤凰智信信息技术(海口)有限公司,而凤凰金融的平台名称始终未曾变更,实控人亦从未改变。第二,凤凰智信公司于2016年5月6日成立,但凤凰金融却早在2014年12月2日已上线运行,凤凰金融在凤凰智信公司成立前已有17个多月运营期。以上事实见出借人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第三,刘长乐于2015年12月在世界互联网大会乌镇峰会也发言说,凤凰金融仅上线一年时间,用户过百万,成交总金额突破了70亿元。可见,从创办人到出借人眼里,凤凰金融从来都是始终如一的实体机构。第三,从凤凰智信公司风险处置工作专班发布的公告以及说明的情况来看,其涉及的内容也突破了凤凰智信公司经营的时间长度和产品范围。第四,出借人在凤凰智信公司成立前的17个多月运营期内产生的所有利息收入、赠劵面值均被扣除,说明凤凰处置专班认定的凤凰金融借贷活动时间覆盖了该平台的整个存续期间。
(二)凤凰金融的刑侦、起诉对象局仅限于三名自然人存在重大遗漏。
被告人局限林楠、贺鑫、王悦三名自然人,必然造成遗漏本案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和其他主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全案犯罪事实不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仅局限三名自然人,而将凤凰卫视、凤新科技公司和凤凰智信公司或者或者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包括股东、高管和团伙骨干排除在外,使得刑事打击的范围过于狭隘,不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合法财产权益。目前的被告人范围显然没有查明全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犯罪事实,造成凤凰金融案许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脱逃罪责,增加追赃挽损的难度,也不符合刑事诉讼法有罪必究的基本原则。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本案犯罪事实,应当继续查明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将涉嫌犯罪的凤凰卫视、凤新科技、凤凰智信公司或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纳入其中。
七、凤凰卫视与凤新科技公司或者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被列为本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因此,只有查明本案全部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才能惩罚凤凰金融案的全部犯罪分子,保护广大被害人的财产权利。该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本案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被害人陈述属于刑事诉讼法的法定证据之一。广大被害人认为目前本案提起公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犯罪事实存在重大遗漏。
(一)凤凰卫视或者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列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事实与理由。
我国《刑法》第四条规定:“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因此,虽然凤凰卫视是一家在香港注册的上市公司,但其公司或者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实施的犯罪行为和结果均发生在我国领域内,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应当适用我国刑法。
刑法规定当然适用于本案的首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凤凰卫视或者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然而该等犯罪嫌疑人及其犯罪事实至今被办案机关所遗漏。这是广大被害人绝对无法容忍和接受的。诚然,也许从国家层面来看,凤凰卫视作为对外宣传的顶流传媒在目前仍然有重大作用和价值,但不容否认的是,凤凰卫视在凤凰金融违法犯罪中的主要作用和造成的社会危害是不容回避的。凤凰卫视作为凤凰金融实控人给出借人带来的精神摧残和巨大财产损失还在日复一日地发生和延续。
凤凰金融案发后,广大被害人千呼万唤,呼吁凤凰卫视承担其民事赔偿责任,然而凤凰卫视态度恶劣,一直沉默以对,不予回应。无疑,凤凰卫视在违法犯罪中的积极作为与案发后的极度冷漠都在不断地激起被害人一波又一波的愤怒浪潮,成为横亘在凤凰卫视重新出发道路上的拦路巨石。我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法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受害人认为,不管凤凰卫视曾经有过多么特殊的身份,起过多么显赫的作用,都没有任何特权和理由脱逃罪责,逍遥法外。至于前凤凰卫视董事会主席兼行政总裁刘长乐,滥用凤凰卫视资源,通过姻亲关系和股权关系操纵凤凰金融,实控凤凰金融活动,在凤凰金融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系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然而时至今日,就是这样一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物,却毫发无损,居然还从凤凰金融违法犯罪中获得了最大经济利益,尤其令人愤慨。无论怎么说,这种现象都在不断汹涌地冲击着法治社会的公平、正义底线。
凤凰卫视及其控制的媒体资源在凤凰金融的创办和经营过程中,利用自己的媒体公信力和品牌号召力,持续为网络借贷平台包装、公开宣传和客户引流,在凤凰金融的非法集资犯罪中起到主要作用,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列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第一,凤凰卫视在经认证的“今日头条”官方账号公开载明“凤凰金融隶于凤凰卫视集团”、“凤凰卫视集团能够通过凤凰金融为用户提供专业的金融服务”。第二,凤凰金融从设立至今一直通过凤凰卫视所授予之商标许可使用凤凰卫视标志(证据P11-12),并在凤凰卫视公告中载明上述商标许可协议项下的战略性授权使凤凰卫视集团获得不仅限于许可费在内的巨大收益。第三,凤凰金融第一大股东贺鑫系时任凤凰卫视主席兼前行政总裁的女婿。凤凰金融的第二大股东为凤凰卫视(P4-7、29)。据2020年4月凤凰卫视发布的一份关联交易公告显示,该公司当时持有凤凰金融集团有限公司约11.37%股权(6.35%经全资附属公司持有,5.02%经非全资附属公司持有)。第四,凤凰卫视对凤凰金融进行大规模、高频率宣传推广(证据P13-15)。2015年12月16日,刘长乐在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接受媒体记者采访时表示,凤凰卫视集团在做转型,比如凤凰金融,这个智能金融服务平台在过去的11个月中创造了75亿元交易额。第五,凤凰卫视在2020年9月7日给海口市人民政府发函称凤凰卫视决定退出网贷业务(证据见录音)。正是在凤凰卫视的鼎力支持下和直接介入下,凤凰金融才得以迅速发展壮大。正是在凤凰卫视的庇护下,凤凰金融的长时期、大规模的借贷活动,利用了国家大力发展互联网+金融的政策之机,大肆进行金融违法犯罪活动。可见,凤凰金融正是凤凰卫视转型的产物。因此,从凤凰金融的股权构成、商标使用,到人事安排、刘长乐力推的凤凰卫视转型来看,其深厚的股权、姻亲关系(证据P8-10)反映出家族控制企业的特质。正是借助凤凰卫视的庞大资源才形成了凤凰金融这个衍生物。凤凰卫视无疑是凤凰金融的实际控制人,应当被列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此外,2015年至2020年凤凰卫视年报公开披露的内容等(证据P16-17),充分证明正是在凤凰卫视的鼎力支持和直接联营之控制之下,通过诸如凤凰网引流、所属主流媒体宣传、信用背书、股份控制、高管操控、商标授权和组织宣传等方式直接投入联营公司业务活动,凤凰金融才得以迅速发展。从凤凰金融的股权构成、商标使用,到人事安排与交叉、刘长乐力推的凤凰卫视转型来看,其深厚的姻亲关系、股权关系和人事关系反映出凤凰金融具有凤凰卫视与家族双重控制企业的特质,凤凰卫视和刘长乐系凤凰金融的实控人。1、时任凤凰卫视董事会主席及行政总裁刘长乐亲自代表凤凰卫视为凤凰金融站台造势,电视台著名主持人、名记轮番出镜为其背书推广。凤凰金融平台在对外推广的视频广告、专题节目以及书面材料中,均在醒目处标注“凤凰卫视旗下成员”字样。2、凤凰卫视所属新媒体重要成员、凤凰金融平台引流主渠道——凤凰网、凤凰网APP在显要位置设有凤凰金融链接,且载有醒目的凤凰卫视集团旗下成员凤凰金融字样。3、凤凰金融四字的商标所有权归凤凰卫视所有,而且凤凰金融平台从2014年8月22日设立至2021年4月一直使用凤凰卫视标志(其中2017年至2013年4月通过凤凰卫视所授予之商标许可),并在凤凰卫视公告中载明上述商标许可协议项下的战略性授权使凤凰卫视获得不仅限于许可费在内的巨大收益。4、凤凰金融所有人凤新科技公司第一大股东为贺鑫。5、贺鑫为凤凰金融集团有限公司之控股股东(拥有70.82股权之最终受益人),为时任凤凰卫视董事会主席兼行政总裁刘长乐的女婿,据上市规则贺鑫及凤新科技公司均为凤凰卫视关联人士。6、凤凰卫视董事、执行副总裁(2015.10.10起任职)、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何大光自2014年1月起至2020年12月系凤新科技公司董事。7、2017年5月10日,雄安新区大型广告牌下方具名为凤凰卫视集团旗下——凤凰金融。8、凤凰金融作为凤凰卫视集团最年轻的成员,以及集团布局全战略的重要一环,凤凰金融定位为“为全球华人打造的智能金融服务平台”(注:证据p13)。9、凤凰金融所有人理理它或凤新科技财报等被列入凤卫年报(如2015年年报P83、P84、P215;2016年年报P207、224等等),有力证明凤凰金融属于凤凰卫视的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全面查清涉案单位,包括上级单位(总公司、母公司)和下属单位(分公司、子公司)的主体资格、层级、关系、地位、作用、资金流向等,区分情况依法作出处理。”凤凰金融平台暴雷前无论是凤凰卫视电视频道、凤凰网等凤凰系传媒还是平台本身,一直突出强调和标示为凤凰卫视集团旗下成员,证明两者之间系上下级关系,且在吸引出借人出借资金上起到了主导作用,应当全面查清的涉案单位当然包括凤凰卫视。
退一步讲,即使不认定凤凰卫视为凤凰金融上级单位或者实际控制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凤凰卫视作为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明知凤凰金融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集资犯罪活动,为其提供广告等宣传的,也应当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
(二)凤新科技公司或者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列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事实和理由。
第一,凤凰金融平台的注册备案号系由凤新科技公司登记注册(证据P20-21、27、28),网站主办单位亦为凤新科技公司,说明凤新科技公司才是凤凰金融的实际运营人;第二,凤凰金融网页显示2015-2019的版权所有人为凤新科技公司;第三,大量出借人持有凤新科技公司出具的《资产证明》,落款盖章为“凤新科技公司(海口)集团有限公司”,清楚载明出借人与凤新科技公司及凤凰金融平台的所有关系。凤凰金融为出借人出具的资金证明印章具名单位为凤新科技公司(证据P24-25)。第四,凤凰智信公司和凤新科技公司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贺鑫,凤新科技公司的众多高管包括李成、张震、何大光等,均为控制和运营凤凰金融的直接负责的核心人员(证据P6-8)。5、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38条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并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工商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年度审计报告。而报告的审计对象正是凤新科技公司(海口)集团有限公司,证明凤凰金融的实际运营人为凤新科技公司。2015年至2020年凤凰卫视年报公开披露的内容,充分证明凤新科技公司或者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1、凤新科技公司(曾用名北京凤凰理理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理理它)持续不断与凤凰系公司诸如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天盈)、凤凰卫视等签订框架合同和广告赞助合同。因凤新科技公司控股股东贺鑫系时任凤凰卫视董事会主席兼行政总裁刘长乐的女婿,贺鑫与凤新科技公司均属于凤凰卫视关联人士。而根据上市规则,已构成持续关联交易。仅2015年关联交易额达33,801,000元。2、2016年5月20日凤凰卫视向凤新科技公司注资38,136,000元,与其结为联营公司。凤凰卫视董事认为“透过其于理理它董事会之代表、理理它倚赖凤凰之品牌以及理理它控股股东与本集团之关系而现已对凤新科技公司有重大影响力”。3、2017年理理它在凤凰卫视非全资附属公司北京天盈投入互联网广告费1千万元,构成持续关联交易。4、2018年凤凰卫视“凭藉与北京天盈之合约安排,本集团有权指示北京天盈之活动,并可不受限制地自由将资产从北京天盈处转出”。凤凰卫视董事认为由于对凤新科技公司有重大影响力,因此“过往持有之1,212,000港元股权已因此‘由可供销售财务资产’重新分类为‘于联营公司的投资’”。5、凤凰卫视2019年年报中将凤新科技公司10,653,000股本列在“于联营公司的投资”项下。年报称“本集团并无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任何股本权益。然而,通过与可变利益实体的登记权益持有人订立多份合约安排,本集团对参与此等可变利益实体之可变回报享有权利以及能透过对此等实体之权力影响该等回报,故视为控制此等可变利益实体。”6、2020年年报凤凰卫视称“北京汇播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为本公司通过可变利益实体控制之全资附属公司)及凤新科技公司(海口)集团有限公司(前称北京凤凰理理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为凤凰金融集团有限公司通过可变利益实体结构控制之全资附属公司)”签立一份商标许可协议,“授予凤新科技公司于其业务运管上分别在中国及香港独家使用和非独家使用若干商标,期限由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止。”综上,作为凤凰金融实际控制运营人的凤新科技公司无疑应当列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八、本案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包括遗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14年、2019年出台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意见和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本案被告人林楠、贺鑫、王悦以及应当追加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刘长乐、李成、张震、何大光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等在凤凰金融网络借贷平台的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既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活动,又实施了集资诈骗罪的犯罪活动。应当区分罪名加以认定。
1、2014年12月至2020年9月期间,林楠、贺鑫、王悦以及应当追加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刘长乐、李成、张震、何大光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等人,利用凤凰金融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公开宣传,以保本付息、稳定回报和第三方担保代偿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公众线上非法集资,集资参与人累计22.85名,非法集资365.87亿元,造成70394名集资参与人本息损失约60亿元。本案应当严防本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顽抗到底或者脱逃罪责;严防本案主要犯罪嫌疑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丢车保帅,拒不退赃退赔,以贺鑫等个别被告人担责掩盖巨额资金转移,非法侵占被害人财产。
2、被告人林楠、贺鑫、王悦以及应当追加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刘长乐、李成、张震、何大光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等人触犯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故意和行为,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被告人林楠、贺鑫、王悦以及应当追加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刘长乐、李成、张震、何大光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等人触犯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担保、私设资金池、截留出借人资金和恶意匹配死标、烂标以及以新贷还旧贷等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和归集资金,被害人数众多,金额特别巨大。既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益,又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且其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行为人具有将非法聚集的部分资金占为己有的故意,符合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涉嫌犯集资诈骗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按照刑法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和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之规定,凤凰金融为共同实施非法集资犯罪已组成了固定的犯罪组织,属凤凰金融犯罪集团。刘长乐、贺鑫、张震、何大光包括在逃的张震等组织、领导凤凰金融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王悦、林楠、李成等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且有其他严重情节,应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集资诈骗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集资诈骗罪的规定处罚。
九、关于本案属于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的定性。
目前有关本案非法集资犯罪的规定为刑法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19年)第二条规定:“单位实施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全部或者大部分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个人为进行非法集资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单位设立后,以实施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对单位中组织、策划、实施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人员应当以自然人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单位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但凤凰卫视应当按照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定罪处罚还应当根据侦查、起诉机关掌握的全部犯罪证据确定。
本案涉及到多个单位与自然人交叉持股,分工协作,如何做到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从有利于打击非法集资犯罪,不枉不纵,保护人民群众合法财产的角度来考量属于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起码有以下因素需要考虑。
1、本案涉嫌的单位犯罪主体有凤凰卫视、凤新科技公司、凤凰智信公司等,涉嫌的自然人犯罪主体有林楠、贺鑫、王悦、刘长乐、李成、张震、何大光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2、本案涉嫌的单位犯罪主体或者自然人犯罪主体分工不同,作用不同,主观恶性不同,应当分别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因此,本案应当查明所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而不单单是某一单位犯罪主体或者某几名自然人犯罪主体,从而造成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罪责,逍遥法外,追缴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就会成为一句空话。
3、本案被害人深受犯罪侵害,财产损失巨大,涉嫌的单位犯罪主体或者自然人犯罪主体以不同方式、不同程度攫取财产利益,追赃挽损任重道远。
4、此前对集团有组织非法集资犯罪的立案侦查、起诉和审判案例,往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众多,旨在将严重他人人民财产的犯罪分子一网打尽,以彰显国家刑法的威严,挽回被害人的财产损失。
十、追赃挽损力度亟待加强。
本案的追赃挽损工作,目前重点还局限在借款人还款上。借款人还款以外的资金去向和追缴应为重中之重。侦查、起诉机关以本案有主犯在逃为由拒绝向被害人披露已冻结、查封、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财产情况。这与其它案件及时详细清楚通报冻结、查封、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财产情况完全不同。我们也无法理解所谓披露情况不利于追逃的说辞。
总之,凤凰金融暴雷后至今这方面的工作和进展让广大被害人尤为诟病和不满。一方面一个案涉近百亿元的大案仅有三名被告人,涉嫌犯罪主体大额“减员”,造成相当数量的本案主犯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脱逃罪责,使追赃挽损的范围和资产大幅“缩水”,即便是本金返还也是困难重重。另一方面,冻结、查封、扣押涉案财物的工作进展缓慢,秘而不宣,始终没有对凤凰卫视、凤新科技公司和凤凰智信公司等非法集资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关联企业非法犯罪所得进行大力追缴,形成高压态势。比如前述涉案主体的历年收益、董监高的分红薪酬、业务员的薪酬、广告费、宣传费、百信银行的服务费,都是有据可查的,应当尽快予以追回。还有究竟压实了哪些股东的什么责任也应当予以披露,不应总是含糊其辞,语焉不详。总之,凤凰处置专班、公、检、法应当尽快在清退集资资金来源上取得突破和实效,维护广大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十一、本案适用法律的相关问题。
本案属于刑、行、民交叉案件,涉及诸多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应当根据生效时间和刑、行关系正确适用有关规定。
(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为至今有效的专门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活动的重要行政规章,无论是对凤凰金融的行政处置,还是对其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三个阶段都离不开这一行政规章。正值凤凰金融“暴雷”一个月后的2020年10月10日,央行行长易纲在《中国金融》杂志撰文称:“处置金融风险过程中,坚持推动压实金融机构及股东的主体责任、地方政府的属地风险处置责任和金融管理部门的监管责任。出现重大金融风险后,问题机构的股东必须首先承担损失,股东权益清零后依然存在缺口的,由相关大债权人依法分摊。”同年11月26日央行官网披露的《2020年第三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也强调“加快健全金融风险处置责任体系,压实股东、各类债权人、地方政府和金融监管部门责任。稳妥推进各项风险化解任务,坚决不让局部风险发展成系统性风险、区域性风险演化为全国性风险。”凤凰智信公司公司风险处置工作专班现退还出借人在平台账户余额不足三分之一,但至今在压实股东、平台和实控人责任上进展缓慢,让广大的出借人人心惶惶,心急如焚。
(二)《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于2021年5月1日起生效施行,我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因此不适用于本案。但是,其中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六条对处置非法集资和清退集资资金来源应予适用。该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清退集资资金来源包括:(一)非法集资资金余额;(二)非法集资资金的收益或者转换的其他资产及其收益;(三)非法集资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从非法集资中获得的经济利益;(四)非法集资人隐匿、转移的非法集资资金或者相关资产;(五)在非法集资中获得的广告费、代言费、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经济利益;(六)可以作为清退集资资金的其他资产。”因此,非法收入的范围应当包括以上六大点。
当然,对于能否援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25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中获取经济利益”的规定,作为法规依据来认定凤凰金融出借人为非法集资参与人并支持“净本金”兑付原则,我们的答案是否定的。因为:1、条例无溯及既往效力;2、出借人的本金及部分利息当时是受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保护的合法收益。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规定,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凤凰卫视起码构成为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属于共同犯罪。
(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规定:对审判时尚未追缴到案或者尚未足额退赔的违法所得,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继续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并由人民法院负责执行,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应当予以配合。本案前期这方面的工作不力,尚需做好涉案财物清运、财产变现、资金归集、资金清退等工作,真正确保最大限度减少实际损失。
毫无疑问,被告人林楠、贺鑫、王悦等的违法活动已经涉嫌构成犯罪,案件性质恶劣,追赃挽损工作更加迫切。尤其是在涉嫌的罪名和犯罪主体上以及民事赔偿责任主体上均存在严重缩小化、轻量化倾向,刘长乐、李成、张震、何大光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这些主犯和集团犯罪的骨干分子仍在逍遥法外,才造成当前打击凤凰金融犯罪力度不够、追赃挽损工作步履艰难的结果。
十二、受害人诉求:
凤凰金融网络借贷平台从2014年8月至2020年9月,利用我国互联网金融创新缺乏有效监管之机,公开进行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犯罪活动持续时间长,涉案金额巨大,被害人数众多,有关行政部门难辞其咎。更有甚者,本案涉嫌主犯之一张震居然在刑事立案三天后外逃(核实),让人震惊和愤慨。总体而言,凤凰金融案呈现出国家试错,平台获利,出借人受害的局面,迫切需要尽快扭转。
办理凤凰金融案的政府官员、公安干警、检察官们和法官们,你们今天处置的问题、办的案件,要经得起历史的考验,人民群众的公论,良知的拷问。本案被害人根据前述事实和理由提出诉求如下:
1、依法追究被告人林楠、贺鑫、王悦并追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刘长乐、李成、张震、何大光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2、加大追逃、追缴和追赃挽损力度,依法清缴非法集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从非法集资犯罪中获得的经济利益;大力追缴凤凰卫视、凤新科技公司、凤凰智信公司或者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相关涉案财产;大力追缴非法集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转移的非法集资资金和相关资产;大力追缴涉案各方在非法集资犯罪中获得的广告费、代言费、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经济利益;大力追缴凤凰金融助贷机构和关联企业股东、高管等相关人员的财产。
注:本文撰写过程中收到凤凰金融P2P平台部分被害人大力协助,在此鸣谢!
思源律师
2023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