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检举控告宋东来、姚敏等法官,隐匿毁弃质证意见和材料,枉法裁判

发布时间 :2023-10-07

​​法官诱骗:“只有拿着这份多处造假、不真实的甚至 医生都承认根本不是他写的和签名的 病历去鉴定,才算有证据其他都是举证不能”,以下摘录于我23年10月的《第八次书面投诉控告》 :)

      上海静安区法院的宋东来、二中院的姚敏等法官故意在《判决书》上隐匿、毁弃了我的多项证据材料和意见(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严重违法违规处),为帮十院逃责,在不依法调查取证、在不同意《笔迹鉴定申请》(无视我交了的《调查取证申请书》、《笔迹鉴定申请书》)、不安排对病历进行当庭质证的情况下就颠倒黑白、认定事实错误、不仅不移交刑事还于2021年底枉法认定“我举证不能!”    我写了十五项《质证意见》,最后《判决书》上却漏记了至少八点书面质证意见!部分变更了我的原意、毁弃了部分证据材料。(直到2023年9月26日下午,静安法院信访办的张丹红法官坚持回我说”法院就是不调查取证的“,有录音为证。)

    法官无视《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等法律法规,原本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款,将案件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等待刑事程序终结后再恢复审理,但不仅不同意移交申请还枉法裁判!要求彻查和纠正此案、并追究宋东来、姚敏法官的枉法裁判zui:

      十院于2016年给我过度治疗、随意且错误治疗,程飚医师在门诊违反了《教科书》和《诊疗规范》不查体、不拍片不阅片甚至没有写诊断结论就收治我入院手术了!(卫健委对此包庇、仅认定为“病历书写不规范”)。住院病历上诊断写“髌骨脱位”,但是根据中华医学会出版的《临床诊疗指南—骨科分册》上面根本没有十院给我定的这个疾病名!(事实上我髌骨已经复位回去了,可以走路了。)静安区卫健委的吴顺劼科长调查了近五年于2023年9月1日仍只回我说“程飚医师对此不回答”,录像:https://weibo.com/6554879410/4941631516314497

       且给我做的是未经登记注册根本就不允许开展的“髌骨三联术”(给一个膝盖做了三个手术、三个手术联合一起做),术后左膝髌骨位置错误(歪),被手术刀破坏了正常软组织,可吸收骨锚钉不仅打钉位置错误、不能被吸收且根据《说明书》根本不能用于此手术,术后新增半月板、软骨、骨髓水肿等各种损伤,二十多岁就新产生了滑膜炎、关节炎,术后严重肿痛甚至不动情况下都感觉痛,从术前能走路到术后不能走(甚至不好久坐,打字阅读都只能在床上完成),多地求诊无果,一辈子被毁!

     2018年9月我提起医疗损害民事诉讼,但超时不立案直到2020年9月才正式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后宋东来法官又故意违法不安排对病历的当庭质证,在我多次投诉后才安排谈话多是法院和医院的单方谈话!二审姚敏、李伊红等法官更是不开庭不质证不谈话,即使在本人提交了新证据材料下,什么都不安排,这是严重程序违法且剥夺和侵害了我诉讼权益【2020沪0106民初1733号、2021沪02民终9173号】卷宗可证明!

      法官知法犯法、违法违纪,猖狂到直接漏记多项十院病历伪造、病历空白的违法违规处还颠倒黑白认定事实错误,

     漏记的内容 比如有:十院书面说漏了嘴承认了《手术情况记录》造假!(写了“植入异体肌腱”但后书面说漏了嘴承认了“实际没有植入肌腱”也没收费,收费了“截骨植骨费”并操作了却从不告知,病历本身前后矛盾的) 这一意见和证据在《判决书》上只字不提!(这写在了庭前就交了的《书面质证意见》第八点)让我不仅被十院做坏做残、被枉法裁判甚至至今医院仍猖狂得剥夺了本患者知情同意权!(十院残害了我的关节还多年来拒绝告诉具体残害步骤、手法,和刑事犯罪中拒不承认的罪犯类似)导致我身心饱受摧残,法官不仅是知法犯法、丧失公平正义更已是人性的灭失、道德的沦丧!证据材料参见:https://weibo.com/6554879410/MF2hjaGWd

     漏记的还有:十院从没给做过知情告知,相关《耗材使用告知书》内容空白,《授权委托书》也没有授权过谁,当时医学生只是拿来叫我签字了事。(这些都是医院严重违反卫生法律法规、应该担责的行为。)

    

​      十院书面承认了从“主任医师程飚”到“住院医师吴鹏”全都“没写病历也没签名”!这是严重的不负责任、违背医疗原则且违反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我在庭审中就已经作为证据提交了的 《静安卫生健康委员会出具的责令改正通知书》也已认定了“十院伪造病历资料”!医生其实承认的是不写病历也不签名(意味着不在相关诊疗现场),然而法院都不去调查“到底是谁给我写所有病历的情况下”就错误认定“不构成伪造病历”。 (和医生自认“病历不是本人写的”、卫健委认定“伪造病历”这两点互相矛盾,看来以后任何人冒充宋东来法官书写和签名《判决书》也无责了??!)

且据此能推定医生根本没有参与术前小结、术前讨论、知情告知等医疗环节,本人两次不同手术的《术前小结》除诊断、拟手术名称外、《术前讨论》除手术方案名字外都一模一样(十院在卫健委去调查的时候承认了“用的是统一模板”)医方根本未在术前对四级手术(最高难度的手术)进行过讨论,未曾得出正确的全面的、具体可实施的手术方案和替代方案,违反诊疗常规。两次不同手术的《手术知情同意书》内容却一模一样,也是模板,违反诊疗原则与规范,也违反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

 

     我挂了程飚主任医师的专家号(程飚也一直对外宣传“都亲自主刀”)但被偷换主刀,我腰麻曾在手术室内亲眼所见且两项病历上“手术医师”处显示的是“住院医师 吴鹏”、第二次取钉手术“手术医师”签名的还不是十院的医生,涉嫌非法行医!偷换主刀让没有手术资格的学生给我手术这违反了《关节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二、医师”的要求(住院医师根本没资格做手术)和首诊负责制。且构成了医疗欺诈,严重侵害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选择权、违背了医疗原则!证据材料:https://weibo.com/6554879410/4852036669545222

(“十院病历上手术医师处显示了吴鹏”我这一关键意见、法官收悉后又故意不写在《判决书》上!)

 

     且十院给我做的是个未经登记注册根本就不能开展的手术,我提供了《关节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附件》为证,此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等。证据材料见:https://weibo.com/6554879410/N2ZQuiLNl

 

    十院病历不仅多处造假且曾隐匿病历两周,两周后才给我看病历但两周后也故意不给我复印完整病历(缺少主观病历),后来到法院谈话那天才突然拿出来,法院颠倒黑白说“这是正常的”。(一直到一审结束,宋法官甚至都故意不给我复印病历只让拍照,有通话录音为证。哪一个正经法官不肯给原告 被告提交了的证据材料的?!)

 

    十院2017年的《入院告知书》、《高危告知书》上两次伪造我签名(2016年也没给我看过这文书),肉眼即可判定但法官不判定还故意不同意《笔迹鉴定申请》(宋法官其实也知道“十院伪造了我签名”才在《判决书》第十页颠倒黑白心虚得补充:“这不是诊疗行为的知情告知,就算是伪造也无过错”,患者入院后签的内容还有和诊疗无关的嘛??!!无关的为何要伪造我签名?!《高危告知书》分明就是告知患者术后可能预见的风险情况等!《入院告知书》是入院后医方第一个必须做的知情告知,告知医院情况和患者权利义务等内容(如不认可,患者可选择离院的),法官说法完全违背了《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三条、《医疗事故条例》第九、第十一条等。

以上都属于《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和公通字[2008]36号的第五十六条所指的“严重不负责任”,应该先移交刑事机关审查。(十院还有许多严重违法违规处,因字数有限,其他见我已提交过的意见)

      

       我还在诉讼中提供了多张术后片子报告和《病情证明单》、他院建议翻修(再次手术)的病历、吴鹏2016年2月26日自述自认“程飚医师不亲自做关节镜手术”的朋友圈截图、十院临床_住院文书信息表显示“术后四天还在修改手术记录”等等证据材料,也申请了做病历真伪性司法鉴定,但是法官以权代法,竟然提出将“我提出十院伪造病历”的一小部分剔除,另一部分直接交给医学会”(可参见2021年1月18日谈话笔录第3页倒数第4行、第4页第13行,2018年是宋东来法官先致电给我提出“部分剔除”,法官本想通过有利于院方的假病历得出错误的鉴定结果帮十院逃责)

​何况这个手术就是没有经过登记注册的、没有标准方法的“野路子”技术,根本无人有资格鉴定!!法官以上行为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对鉴定事项的审查1.严格审查拟鉴定事项是否属于查明案件事实的专门性问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委托鉴定:(4)应当由当事人举证的非专门性问题;(5)通过法庭调查、勘验等方法可以查明的事实。二、对鉴定材料的审查。。。4.未经法庭质证的材料,不得作为鉴定材料。 还违反了《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规则(试行)》第八条 医学会收到医疗损害鉴定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医疗损害鉴定委托书,并提供与委托鉴定事项相关的合法、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也违反了《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 第五十八条等等法律法规。

      完整判决书链接:https://weibo.com/6554879410/NgetTvi9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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