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况:
2020年11月9日,荆州张老头收到 荆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新分局送达《通知》,该《通知》认定张老头存在非法超占土地违法事实,并设定了限10日内退还超占土地的义务,告知了拒不退还将进行处罚的后果。张老头认为,该《通知》实体及程序均违法,诉至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一审沙市区人民法院(2021)鄂1002行初32号行政判决认定:案涉《通知》符合法律规定,驳回诉讼请求。二审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鄂10行终128号《行政裁定书》认定:将涉案《通知》认定为并非行政处罚决定,仅为程序性告知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驳回起诉。 再审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鄂行申1220号 《行政裁定书》驳回。
荆州市检察院作出鄂荆州检行监【2022】1号不支持监督申请。
以案说法:
本案无争议事实:作出《通知》(超占)的是荆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新区分局,该机构是荆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派出机构。
一、 一审认定:案涉《通知》符合法律规定。该裁判属于枉法裁判。
存在问题:
1.作出《通知》(超占)的是荆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新区分局,该机构是荆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派出机构,并不是独立的行政主体,《土地管理法》并没有对派出机构进行授权,故该机构以自己名义作出《通知》属于行政行为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该行政行为属于无效行政行为。
2.根据《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国土资发【2014】117号):违法占用的土地为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对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由违法当事人与合法的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协商处置,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应当转交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处理。具体到本案,上诉人房屋占地为建设用地,《通知》按《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认定非法占有土地行为违法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故该《通知》将上诉人建房占用土地定性为非法占用土地,并责令限期退还土地没有法律规范依据。
3.据《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作出对行政相对人不利的决定前,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作出该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高新区分局在作出《通知》前,未依法履行书面公告、催告,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的法定程序,且留置送达违反法律规定,程序严重违法。
二、二审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鄂10行终128号《行政裁定书》认定: 涉案《通知》认定为并非行政处罚决定,仅为程序性告知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驳回起诉。
存在问题:
1.涉案《通知》从内容看,等同于行政机关作出的责令限期退还土地的行政决定。该通知除了程序性告知外,对申请人建房占地行为认定为非法,并设置了限期拆除退还土地的积极作为义务,应该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
2.从法律依据看,涉案《通知》载明法律依据是《土地管理法》第77条规定。 根据中国人大网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7条(原76条)释义:本条是对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规定。其中行政处罚包括: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故二审裁定将涉案《通知》认定为不是行政处罚决定与法相悖,认定错误。
3.由于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属于行政处罚,因此依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一款,涉案《通知》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同时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也为可诉的行政行为。
三、再审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鄂行申1220号裁定:荆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其发出的《通知》也不存在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情形。 案涉房屋已经进入拆除过程,被《通知》产生的效果已经被后续行为所实际吸收,故本案不具有进入再审的必要。
存在问题:该认定混淆案件事实,违反逻辑推理,张冠李戴,枉法裁判。
1.涉案《通知》落款是荆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新区分局,该分局是荆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派出机构,并不是独立的行政主体,《土地管理法》并没有对派出机构进行授权,故该机构以自己名义作出《通知》属于行政行为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符合《行政诉讼法》75条: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明显违法的情形。
2.裁定书认为《通知》产生的效果已经被后续行为所实际吸收,该认定错误。涉案《通知》载明法律依据是《土地管理法》第77条, 根据中国人大网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7条(原76条)释义:本条是对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规定。其中行政处罚包括: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也为可诉的行政行为。显然《通知》是一
个单独可诉行为,并非过程性行为,《通知》是强拆的基础决定,与强拆分别为两个不同的行政行为,《通知》内容对建房占地行为认定违法,会对强拆实体审查具有决定性影响。
四、 荆州市检察院作出鄂荆州检行监【2022】1号不支持监督申请理由:1.案涉《通知》为不可诉讼行政行为。2.《通知》不存在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情形。
存在问题:
1.理由1是抄二审内容,二审裁定将涉案《通知》认定为不是行政处罚决定与法相悖,认定错误。
2.理由2是抄再审内容, 属于张冠李戴,枉法裁判 。
一个派出机构受行政机关委托作出的《通知》,按法律规定权、名、责应该一体化,即以授权机关名义作出行政行为,由授权机关承担法律责任。一审认为《通知》合法,二审认为通知不可诉,均枉法裁判。
如此办案,叫人民如何信仰法律?长此以往,会将法治社会搞成丛林法则,动摇了国之根本。
请求哪位全国人大代表能代表人民就该枉法裁判发声建言,监督法院院长提起再审,还法律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