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淆是非程序违法!颠倒黑白的民事枉法判决

发布时间 :2023-12-11

​​司法腐败案例!#徐光文姓名权系列案#,已经依法维权十七年!遭到了九九八十一难?历经(八十一次民事,行政诉讼立案)本案系第七十七次立案审查#党员干部李孝明伪造合同#之一的~天津市汉沽区国土规划管理局与天津市汉沽区凯乐电器厂双方签订的#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再一次被丧尽司法公信力的一审@滨海新区法院 (2018)津0116滨汉民初第47124号民事判决违反审判程序,本末倒置(河水倒流)颠倒司法审判程序的以#民事转让合同剥夺行政出让合同无效诉讼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法院不宜直接依据不动产转让合同确认物权归受让人所有。(最高法院规定“不许依据不动产转让合同,直接认定合同效力)。  

     《物权法》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阅读提示:受让人能否直接依据转让合同诉请确认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最高法院认为,应对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做区分处理,对已经交付的动产可以确认物权;而对于不动产,不能依据债权合同直接确认权属。   

       @人民日报 公开发表的〖政府不守法,怎么让公众守法〗没有政府法治化,就不可能有社会法治化。倘若执法者奉行权大于法、以言代法,人们怎么能相信法律?倘若执法者以权压法、以权枉法,人们怎会选择法律?“合不合法,合不合程序”成为官员的日常用语,排除对执法的非法干预,信法守法才会成为社会自觉。        

       法治社会,人民法院审理合同纠纷案首先从“合不合法,合不合法律程序”成为法官依法认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效力”的唯一标准,事实上审理本案的邵术麒、王岩林二法官所做所为恰恰与人民日报向人民公开所承诺的相悖!违反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法院不宜直接依据不动产转让合同确认物权归受让人所有! 二法官违反《先行政后民事的司法审判程序》反依据被民事判决错误的认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真实合法有效,驳回本案涉及的行政合同《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法律效力诉求,直接违反审判程序的剥夺公司诉讼权利做法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法院不宜直接依据不动产转让合同确认物权归受让人所有”的规定。

 

混淆是非程序违法!颠倒黑白的民事枉法判决

 

      爆料法治社会#徐光文姓名权系列案#至今遭#八年办土地证难#?再遭#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立案难,审理本案的所有法官感到审理本案难的原因是什么?九九八十一难就难在了每一个案件#政府官员不依法行政,法官不依法判决#的事实如下;

       ①、自2006年开始人民法院审理#党员干部李孝明伪造合同#被李玉安法官枉法裁判真实合法有效后,面对一个又一个伪造证据层出不穷?民事诉讼一个又一个被人民法院立案?人民法院驳回当事人诉求的判决一个又接一个!但是没有一个依法判决的?

 

伪造的转让房屋买卖合同上徐光文签字和指纹是中共党员干部李孝明假冒的,公章名不一致

伪造的转让房屋买卖合同上徐光文签字和指纹是中共党员干部李孝明假冒的,公章名不一致

 

      ②#八年办土地证难#遭#政府法院踢皮球八年#的恶劣影响还在继续蔓延着?(百名法官审理本案总是用谎言来掩盖事实是纸是包不住火的?事实用一万个谎言也是掩盖不住)的!

 

伪造的房屋产权转移登记申请表所用公章系私刻

伪造的房屋产权转移登记申请表所用公章系私刻

 

 

公安机关鉴定意见“与工商局备案公章不一致”

公安机关鉴定意见“与工商局备案公章不一致”

 

       ③#党员干部李孝明伪造合同#之#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被@滨海新区法院(2008)滨汉民初第1653号颠倒黑白的判决(案卷中~隐秘出让合同)伪造的#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被发现后,公司依法起诉到@天津汉沽审判区 立案三次,三次均被审理本案的法官故意驳回,随经@天津二中院 撤销错误判决指令审理本案。

 

滨海新区法院刘永强黑法官裁定“以行政合同不属于民事诉讼受理范围驳回公司无效诉求?

滨海新区法院刘永强黑法官裁定“以行政合同不属于民事诉讼受理范围驳回公司无效诉求?

 

 

滨海新区法院刘永强黑法官错误裁定“以行政合同不属于民事诉讼受理范围驳回公司诉求?

滨海新区法院刘永强黑法官错误裁定“以行政合同不属于民事诉讼受理范围驳回公司诉求?

 

 

二审裁定撤销一审“以行政合同不属于民事诉讼受理范围”?指令一审法院审理本案。

二审裁定撤销一审“以行政合同不属于民事诉讼受理范围”?指令一审法院审理本案。

 

 

二审裁定撤销一审“以行政合同不属于民事诉讼受理范围”?指令一审法院审理本案。

二审裁定撤销一审“以行政合同不属于民事诉讼受理范围”?指令一审法院审理本案。

 

 

二审裁定撤销一审错误的“以行政合同不属于民事诉讼受理范围”指令一审法院审理本案。

二审裁定撤销一审错误的“以行政合同不属于民事诉讼受理范围”指令一审法院审理本案。

 

④一审邵术麒、王岩林等法官违反司法审判程序(行政合同纠纷先审理原则),依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签订合同不得违反行政法律规定”反依据颠倒黑白的(2008)滨汉民初第1653号认定#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法有效!剥夺公司对政府伪造的#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诉权!就是,本末倒置(河水倒流)的枉法裁判!如政府没有批准土地使用权出让权(或者出让合同无效)枉法判决下游转让合同有效?是不是无源之水呢?(2018)津0116滨汉民初第47124号民事判决违反审判程序,本末倒置(河水倒流)的以#民事合同剥夺行政合同诉权#?

 

混淆是非程序违法!颠倒黑白的民事枉法判决

 

 

混淆是非程序违法!颠倒黑白的民事枉法判决

 

 

本判决第3页故意违背事实“该宗土地已转移登记,李孝明与徐分别签订了两份补充协议”

本判决第3页故意违背事实“该宗土地已转移登记,李孝明与徐分别签订了两份补充协议”

 

 

一审判决第4页倒数第2行故意违背事实说,涉案房屋履行完毕?事实是“黑社会强占”

一审判决第4页倒数第2行故意违背事实说,涉案房屋履行完毕?事实是“黑社会强占”

 

 

本判决第5页第8行故意违背事实,黑白颠倒的认定原告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判决第5页第8行故意违背事实,黑白颠倒的认定原告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铭记本案判决的黑法官为了保护错误的判决而做出的黑白颠倒、故意违反司法审判程序?

铭记本案判决的黑法官为了保护错误的判决而做出的黑白颠倒、故意违反司法审判程序?

 

 

适用法律错误的枉法裁判,保护用私刻公章伪造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行政机关?

适用法律错误的枉法裁判,保护用私刻公章伪造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行政机关?

 

       ⑤@滨海新区法院 违反司法程序、不讲法理的(2018)津0116民初第47124枉法判决,很像我们上小学时老师讲过的#寓言狼和羊#的故事,一只小羊在河边喝水,狼走过来对小羊说:“是你弄脏了我的河水!”小羊说:“你在上游喝水,我在下游喝水,怎么会弄脏你的河水?”狼非常不讲理说:“我说弄脏了就弄脏了!你喝我的水,还弄脏了我的水,我就要吃掉你!”狼说完就恶狠狠地咬死了小羊。动物世界“强者可以不讲理弱肉强食”。难道21世纪的法治社会人民法官也和#寓言狼和羊#一样以权压法,不讲法理,利用党和政府赋予裁判权认定《伪造的转让合同的合法》,然后作为依据,卑鄙的剥夺公司诉求确认政府和企业签订的《行政合同出让合同》诉讼权利?

 

伪造的政府与凯乐电器厂双方签订的出让合同

伪造的政府与凯乐电器厂双方签订的出让合同

 

 

伪造的政府与凯乐电器厂双方签订的出让合同上当事人徐光文并没有到现场亲笔签名

伪造的政府与凯乐电器厂双方签订的出让合同上当事人徐光文并没有到现场亲笔签名

 

 

伪造的政府与凯乐电器厂双方签订的出让合同上当事人并没有付出让土地使用权款4万余元

伪造的政府与凯乐电器厂双方签订的出让合同上当事人并没有付出让土地使用权款4万余元

 

 

伪造的政府与凯乐电器厂双方签订的出让合同上当事人徐光文并没有到现场亲笔签名

伪造的政府与凯乐电器厂双方签订的出让合同上当事人徐光文并没有到现场亲笔签名

 

 

伪造的政府与凯乐电器厂双方签订的出让合同上当事人徐光文并没有到现场亲笔签名

伪造的政府与凯乐电器厂双方签订的出让合同上当事人徐光文并没有到现场亲笔签名

 

 

双方签订的出让合同第二十二条约定“双方法人代表签字生效!徐光文签字却是假人名章”

双方签订的出让合同第二十二条约定“双方法人代表签字生效!徐光文签字却是假人名章”

 

       ⑥世人皆知#官方行政合同法律效力大于民事合同#,没有政府批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就没有李士伟与凯乐电器厂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滨海新区法院 邵术麒、王岩林二位法官以民事判决已经确认效力的转让合同,来剥夺公司对政府行政合同效力的诉权,违反《先行政 后民事》的司法审判程序!世人皆知行政合同具有导致民事合同效力的主导地位?行政合同#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效力,绝对能够影响#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人民法院理应先审理#官方行政伪造合同#,因只有确认行政合同法律效力后!才有依据确认民事转让合同的法律效力?反之颠倒司法审判程序,那可真的成了破坏伦理的《先有儿女 后有父母》了!

 

混淆是非程序违法!颠倒黑白的民事枉法判决

 

 

故意违背事实、黑白颠倒的(2008)滨汉民初第1653号民事判决栽赃诬陷徐玉强先

故意违背事实、黑白颠倒的(2008)滨汉民初第1653号民事判决栽赃诬陷徐玉强先

 

 

(2008)滨汉民初第1653号民事判决错误的认定徐玉强是公司法人代表。

(2008)滨汉民初第1653号民事判决错误的认定徐玉强是公司法人代表。

 

 

(2008)滨汉民初第1653号民事判决为什么要栽赃诬陷徐玉强是公司法人代表呢?

(2008)滨汉民初第1653号民事判决为什么要栽赃诬陷徐玉强是公司法人代表呢?

 

 

本民事判决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房屋买卖合同》上没有公司公章和徐玉强先生签字。

本民事判决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房屋买卖合同》上没有公司公章和徐玉强先生签字。

 

       ⑦#徐光文姓名权系列案#依法维权十三年,#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系第七十七次被@滨海新区法院 立案审理,多次被#审理本案的法官耍流氓#式的胡拨乱裁后?不服上诉到天津二中院,被@天津二中院 指令一审法院立案审理#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再次遭@天津汉沽审判区 审判长邵术麒以判决#认定伪造合同真实合法有效#的枉法裁判为依据,卑鄙无耻的再次枉法剥夺公司诉讼权利有公平正义吗?(2018)津0116民初47124民事判决!不依照合同法第52条审理本案?反以十一年前的错误的(2008)汉民初字第1653号判决认定伪造的《房屋买卖协议书》真实合法有效?没有法律依据的第七十七次卑鄙无耻的剥夺天津市凯乐实业有限公司对#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效力认定的诉讼权利?

 

伪造的《房屋买卖协议》上没有公司公章和徐玉强先生签字(徐光文签字和指纹系伪造)。

伪造的《房屋买卖协议》上没有公司公章和徐玉强先生签字(徐光文签字和指纹系伪造)。

 

      ⑧#党员干部李孝明伪造合同#时,冒充凯乐电器厂法人与区国土规划局签订了伪造的#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邵术麒审判长审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黑白颠倒的枉法裁判用变造虚假的不一致的凯乐电器厂公章,假冒徐光文签字和指纹伪造的《房屋买卖协议书》、《转移登记凯乐电器厂房屋申请书》及《凯乐电器厂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真实合法有效性在哪里呢?

       ⑨#法官 眼花 让公正蒙羞#证据确凿的用虚假公章,假冒徐光文签字和指纹伪造的三份证据,反被李玉安、张建岭、刘永强、孙红印、许强、索世宁、张德明、包颖、李冰九名黑法官睁眼说瞎话的人民法院认定真实?合法有效的(2008)滨汉民初第1653号案件审理中“李玉安等法官明知故犯”在没有依法确定政府与凯乐电器厂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法律效力的情况下,认定伪造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真实?合法有效是没有公平正义的枉法判决?

 

伪造的建设用地申请书和政府批示是申请人不是合法当事人(凯乐电器厂没有主体资格)。

伪造的建设用地申请书和政府批示是申请人不是合法当事人(凯乐电器厂没有主体资格)。

 

 

混淆是非程序违法!颠倒黑白的民事枉法判决

 

 

混淆是非程序违法!颠倒黑白的民事枉法判决

 

 

混淆是非程序违法!颠倒黑白的民事枉法判决

 

 

混淆是非程序违法!颠倒黑白的民事枉法判决

 

 

混淆是非程序违法!颠倒黑白的民事枉法判决

 

 

混淆是非程序违法!颠倒黑白的民事枉法判决

 

 

混淆是非程序违法!颠倒黑白的民事枉法判决

 

       ⑩按照司法程序审理本案;人民法院应该先确认政府与凯乐电器厂签订的#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法律效力后!再确认土地转让民事合同的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先有政府的行政行为,后有履行转让合同的民事行为?司法程序上应该#先确定出让合同法律效力,再确定转让合同效力#!事实上转让合同纠纷案已被@滨海新区法院 李婷法官下了裁定中止本案审查,等候出让合同判决之时,违反司法审判程序的(2018)津0116民初第47124号枉法驳回了公司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出让合同效力的诉求,一审判决违反了司法审判程序,违反“先行后民”的司法审判原则?#先确定出让合同法律效力,再确定转让合同效力#?

政府审批《土地使用权证程序》;

①、政府与企业双方签订俗称行政合同~#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②、然后,依据行政合同~出让合同,当事人向政府申请《土地使用权证》。

③、政府行政审核批准土地使用权证!

④、政府向企业颁发土地使用权证。

⑤、然后双方当事人,依据#凯乐电器厂土地使用权证#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向国土局申请。

⑥、经政府审核,依法行政批准转移凯乐电器厂土地使用权登记。

⑦、以上政府行政行为的六个程序,凯乐电器厂法人和承继者凯乐实业有限公司法人均不知情的情况下,政府官员行政批准转移凯乐电器厂房屋权属登记的行政行为至今为止没有得到公司法人代表赵会芬女士的追认。

 

⑧、十一年前,因李玉安、张建岭、许强仨黑法官在审理(2008)滨汉民初第1653号案件中,故意隐秘证据《出让合同》!在出让合同的法律效力的事实不清情况下枉法裁判丧尽司法公信力!二审法院索世宁等仨黑法官枉法维持一审判决是没有公平正义的!

⑨、十一年后,邵术麒、王岩林二法官没有依法审理#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而是延续#百名法官睁眼说瞎话#的掩盖事实,掩耳盗铃的枉法驳回公司确认出让效力的诉求!剥夺公司诉讼权利枉法裁判官官相护政府行政违法,极大的助长了政府不依法行政的嚣张气焰!

⑩、因#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先有的,后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事实上(2008)滨汉民初第1653号民事判决是在审理本案的法官故意隐秘出让合同的情况下枉法做出的!综上,公司不服(2018)津0116民初第47124号民事判决,已经上诉到了@天津二中院 ,期待着二审@天津二中院 公平正义的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者直接改判#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的民事上诉状如下;

上诉人、天津市凯乐实业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赵会芬

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友谊路自建楼13号、电话、13512090744

被上诉人、天津市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法人代表、师武军

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1988号

上诉请求;

       依法撤销违反司法审判程序、故意违背事实、黑白颠倒、使用法律错误的一审(2018)津0116民初47124民事判决!发回一审法院依法重新审理!

事实与理由;

       一、不服一审(2018)津0116民初47124枉法判决、被上诉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用虚假没有主体资格(合同主体错误)伪造的合同使用虚假公章、假冒法人代表签字!合议庭睁眼说瞎话如下;

1、一审判决第5页第8行(认定上诉人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是没有证据的(是蛮横无理的、以权压法、以言代法);事实上、被上诉人与案外人李孝明恶意串通用虚假公章、假冒上诉人签字、伪造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侵犯上诉人权益证据确凿!一审判决黑白颠倒的反说上诉人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是故意违背事实的!

2、一审判决(第3页第5行)使用枉法判决作为审理本案依据是错误的认为;“上诉人以李士伟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案号;(2008)汉民初字第1653号)主张10016-1536号的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和汉沽区凯乐电器厂土地转让合同无效诉讼案是错误的!

3、、一审判决第3页第17行错误的认定事实如下;甲方(出售方)乙方(购买方)均未填写!不能证明上诉人代表“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后甲方同意将坐落在…到第4页第4行、均没有证据和事实!上诉人从未卖过凯乐电器厂厂房、没收到卖房款(公司法规定、公司进入清算阶段,公司法人是清算组组长,徐玉强不是公司法人)了!而且徐玉强并没在10016-1536号的房产买卖协议上代表上诉人签字!(2008)汉民初字第1653号枉法判决、没有证据的栽赃诬陷上诉人和徐玉强是极其卑鄙无耻的!

       二、错误的一审判决第3页第22行认定引用凯乐电器厂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汉国用(93)字第100号)变更登记在李士伟名下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违法过程和故意违背事实如下;

1、本案涉及(先有鸡蛋还是先有鸡)的伦理(法理)问题?法律规定、理应先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该合同(生效)后、向被上诉人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后!才牵扯到凯乐电器厂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效率认定问题?

2、一审判决错误的引用(2008)汉民初字第1653号案件审理中(因法官故意隐秘本案出让合同)该1653号判决是(先有儿子后!儿子生爸爸的错误判决)!是不符合(道德伦理)事实和法理的?

3、一审判决第3页第25行起至第4页徐玉强与李孝明签订了两份补充协议书!法律规定徐玉强不是公司法人、其无权签订任何协议!(公司从没有与李孝明签订过什么补充、买卖房屋协议)!本一审判决引用故意违背事实原一审1653号判决是极其荒唐的!就是用(用谎言掩盖事实?一万个谎言也掩盖不住)本案一审判决,错误的引用了(2018)滨汉民初第1653号枉法判决,是必将遗臭万年!

4、一审判决第5页第10行引用合同法第44条作为法律依据驳回本合同效力认定是错误的!合同法第44条司法解释“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上诉人有“本土地出让合同第22条 “本合同未经双方法人代表签字”!确凿的证明本合同至今没有生效!

        三、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合同法第25条“对承诺合同约定力的规定!本案系合同效力纠纷、应依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确认合同效力”。

       四、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一审庭审前、上诉人申请调取证据能够证明伪造的出让合同上使用上诉人公章与调取的上诉人公章不一致、上诉人并向合议庭申请对合同上使用的上诉人公章进行比对司法鉴定程序置之不理。(上诉人一审中提交了司法鉴定申请书)!一审判决的枉法行为极大地助长了被上诉人不依法行政的嚣张气焰?

       五、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违反程序(证据未经司法鉴定、证明一审法官故意渎职侵权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理由如下;

(1)、一审判决故意违背事实使用法律错误!

(2)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诉求没有法律依据?

(3)、一审判决违反司法审判程序,一审审理的是行政合同,按照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先置)

(4)、望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之前的

上诉请求。

 

        此致、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天津市凯乐实业有限公司     

清算组长赵会芬  2019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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