盼望着,盼望着,电话来了,市监的脚步近了!
据市监工作人员称,通过核查涉事门店销售数据(不知何时去查的,权当数据真实),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发改价监[2015]1382号)》第九条“经营者标示价格与结算价格不一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规定》第六条第 (二)项情形:。。。经营商品种类、数量较多,采用消费者自选方式,统一收银的超市、商场,个别商品的标示价格与结算价格不一致,但是能够及时更正,建立了明确的错收价款退赔制度并能够有效实施的。”
那么《规定》第六条第 (二)项是怎么表述的呢——“(二)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再看《规定》第六条第 (五)项“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
此事件中,到底适用哪一条,是否邀请相关专家研讨哈。我非法律专业,纯属个人意见,可能大概也许属于减价折扣标示,是否属于价格欺诈排他情形呢?
退一步,就算属于价格欺诈排他情形,中百涉事门店“明确的错收价款退赔制度”在哪儿?本可当场解决的事儿,现在反污消费者不理性,要求过高。
让群众在每次行政执法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以案说法武汉中百人民的名义[超话]
今日头条普法课堂 武汉·中百仓储超市古田路购物广场店
爱乐丝老湿
向武汉中百致歉 感谢**345热线敬业的评价员作出的精辟评价, 感谢市监部门认真细致审阅中百的报备材料,作出十分专业的结论。 最感谢武汉中百将唯一一次的失误或者系统故障降临到我身上。愿我的幸运给广大博友带来好运!!! 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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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乐丝老湿
到底是属于一种商品两种标价,还是属于两种销售两种价格。如果单件价与多件捆绑价(比如箱或两件价三件价)算同一商品,有必要标两个价格么。
爱乐丝老湿
轻轻的我走了, 正如我轻轻的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