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大曝光典型事故案例 2021年11月04日08时30分许,余某胜驾驶赣E990XX轻型多用途货车从广信区旭日街道办信美路驶往广信区清水乡方向,途经广信区清水乡清水村祝家源路段占道行驶时,与对向由余某富驾驶的赣E90PXX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余某富倒地受伤、衣物破损及两车受损的一起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余某胜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未实行右侧通行,是造成本起事故的根本原因。
当事人余某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之规定,是造成本起事故的全部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当事人余某胜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余某富不负本起事故的责任。
交警提示 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应当减速且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