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满不确定性的寻衅滋事罪,是否有取消的必要?

发布时间 :2022-03-13 13:21:00
【充满不确定性的寻衅滋事罪,是否有取消的必要?】

林立: 寻衅滋事罪的问题就是:方便、实用,但在落实中充满众多不确定性。

举个例子,依据《刑法》规定,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构成寻衅滋事罪。可是,什么是“随意”?这几乎是一个无法准确定义、具体化、明细化的法律概念。

不能准确定义“随意”的结果就是“随意”定义“随意”。讲白了,就是执法者或司法者想怎么来就怎么来,“你说是,就是”。

可能是为了解决寻衅滋事罪的不确定性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办理寻衅滋事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然而,这个司法解释仍然没有解决不确定性的问题。

该解释将“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认定为“寻衅滋事”。

四字语词的“联排别墅”,实际上增加了更多的不确定性。什么是“无事生非”?什么是“寻求刺激”?什么是“发泄情绪”?什么是“逞强耍横”?显然不能用汉语词典的定义去解释法律问题。而且,别忘了后面还有一个可能无穷无尽的“等”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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