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发布时间 :2022-11-22 08:08:36
甬检晨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每日学法】第二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委托他人代为照护未成年人的,应当与被委托人、未成年人保持联系,定期了解未成年人学习、生活情况和心理状况,与被委托人共同履行家庭教育责任。
平安法治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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