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

发布时间 :2023-05-30 08:31:01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就一定不能被辞退吗?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修订)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女职工在怀孕以及依法享受产假期间,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满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限自动延续至产假结束。但是,用人单位依法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或者女职工依法要求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的除外。
用人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看到上述法律法规,您是否也认为处于“三期”的女职工就一定不能被辞退呢?“三期”女职工要是不遵守单位规章制度怎么办?徇私舞弊,造成单位重大损失如何处理?甚至于“三期”女职工被追究刑事责任了,用人单位就不能辞退她了吗?

当然不是的,如果“三期”女职工出现了法定的过错,用人单位依然可以辞退该职工。具体理由如下: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于“三期”内的女职工,用人单位是不得以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并不妨碍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2、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并不妨碍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相关法条: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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