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曲勇涉黑案中另案处理的一起寻衅滋事案,本周三开庭完毕,何智娟律师和我出庭辩护,张越作为助理协助。
本案情节轻微,事发次日双方也已和解,但为了给“黑”凑数,十多年后硬是被再次翻了出来,无视已过追诉时效的事实,扩大适用《刑法》第88条第2款,强行立案。
88条第2款规定:“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该法条的正当性根据在于,保护被害人的控告权,暂停执行司法机关不当延宕期间的追诉时效,不至于因为司法机关的不当延宕而受到损害。
而本案冲突的另一方从未提出过控告,甚至连案都没报过,根本不属于88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
与何律师介入后,我们提交了大量法规、判例、文章,详细论述只有“控告”,才能适用88条第2款,进而将本次的庭审聚焦在被害人一方是否进行过“控告”。
在和检察官进行了三轮辩论后,指控逻辑已十分清晰:第三人报案后,被害人做笔录说过自己被“寻滋”,而且事发时也有过报案的意愿,可认定为控告。
检察官也提出,不能以法律人的标准来要求普通人,否则控告的门槛就会过高。
对此,我深表理解,因为我也曾在多起案件中担任控告代理人,深知维权、救济的难处。
但具体到本案,无论是辩护人,还是检察员,都只能在法律的框架内履行职责,一旦扩大解释,受到冲击的将会是整个诉讼时效制度。
毕竟,一次犯罪不过是污染了水流,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却污染了水源。
希望大连中院能够坚守法律的底线,依法终止审理或宣告无罪,贯彻指导性案例对审判工作的指导意义,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维护司法公正。
近几周来,转个不停。丰城涉恶案,上周庭前会议,诸多程序问题,刘章律师据理力争;南通案二审,继续争取开庭;瑞昌案公章鉴定,指鼠为鸭,令人哭笑不得…
下半年,继续努力,做好手头的每个案子。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