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播报【
男子帮人“养卡”套现1300多万元被判刑】随着网上支付方式的不断升级,信用卡成为了不少人超前消费的工具,信用卡套现的现象也越来越多,更是出现了“职业养卡人”。经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以犯非法经营罪,判处郑某某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
2020年7月起,郑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客户,利用12台 POS机帮100多人刷了约200张信用卡套现以赚取手续费差价。客户将自己的信用卡给郑某某保管,郑某某在信用卡上使用标签贴纸注明还款额度、还款日期及支付密码,依次记录排序好,等到客户信用卡还款日期时,客户发信息给郑某某,郑某某先用自己的钱帮卡主还钱,还款成功后,再用POS机以虚假交易的方式取回垫资款,并从中收取手续费差价。郑某某每天刷信用卡的流水7万元至8万元,每月能赚7000元至8000元。截至案发,郑某某利用 POS机帮他人刷卡套现1300多万元,从中非法获利6万多元。
经审查,港北区检察院认为,郑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港北区法院审理后,结合郑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其社会危害性,对其作出上述刑罚判决。
[法理评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信用卡代还、“养卡”属于扰乱金融市场秩序行为,以此牟利属于非法经营,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作为持卡人,应遵守相关规则,保护个人信息,不要透露密码给他人,不要将信用卡借给他人使用。同时,持卡人应合理使用信用卡,理性消费。(来源:广西法治日报丨记者:梁家俊 通讯员:郑晓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