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东区裁判法院

发布时间 :2023-10-04 17:34:33
香港东区裁判法院香港法律财经香港 業主立案法團秘書違反香港《建築物管理條例》被判罰..」
根據香港《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建管條例》),一名業主立案法團(法團)管理委員會(管委會)秘書早前被檢控。該名管委會秘書昨日(十月三日)在香港東區裁判法院被判罰款8,400港元。
  該法團管委會秘書沒有在訂立第三者風險保險單後的28天內,將保險公司的名稱及地址以及該保險單涵蓋的期間,通知土地註冊處處長。涉案管委會秘書為該大廈的物業管理公司。
  
  香港《建管條例》第12(3)條、12(4)條及28(6A)條訂明,法團登記冊的登記詳情如有任何變動(包括關於第三者風險保險單的變動),管委會秘書須在28天內,以土地註冊處處長指明的格式通知土地註冊處處長。如違反上述規定,管委會秘書即屬犯法,可處以罰款。
  
  在這宗案件中,涉事的管委會秘書是有關大廈委聘的物業管理公司,理應具備足夠專業知識,協助法團及業主根據香港《建管條例》的相關條文處理大廈管理事宜。在審視這宗個案的具體情況及徵詢律政司的意見後,政府決定按《建管條例》向涉嫌違例的人士提出檢控。
  
  香港民政事務總署(民政總署)發言人指出,私人大廈是業主的物業,其管理是業主的責任,法團有責任遵守《建管條例》的規定。民政總署理解到法團管委會成員普遍以義務方式代表其他業主執行大廈管理工作。因此,除了透過《建管條例》提供法律框架讓業主組織法團外,民政總署亦一直提供不同的支援服務,包括法律諮詢、調解服務和教育宣傳等。民政總署會一如既往,為有需要的法團和業主提供適切的支援,協助業主履行管理大廈的責任。

简体字:
香港东区裁判法院香港法律财经香港 业主立案法团秘书违反香港《建筑物管理条例》被判罚..」
根据香港《建筑物管理条例》(第344章)(《建管条例》),一名业主立案法团(法团)管理委员会(管委会)秘书早前被检控。该名管委会秘书昨日(十月三日)在香港东区裁判法院被判罚款8,400港元。
  该法团管委会秘书没有在订立第三者风险保险单后的28天内,将保险公司的名称及地址以及该保险单涵盖的期间,通知土地注册处处长。涉案管委会秘书为该大厦的物业管理公司。
  
香港《建管条例》第12(3)条、12(4)条及28(6A)条订明,法团登记册的登记详情如有任何变动(包括关于第三者风险保险单的变动) ,管委会秘书须在28天内,以土地注册处处长指明的格式通知土地注册处处长。如违反上述规定,管委会秘书即属犯法,可处以罚款。
  
  在这宗案件中,涉事的管委会秘书是有关大厦委聘的物业管理公司,理应具备足够专业知识,协助法团及业主根据香港《建管条例》的相关条文处理大厦管理事宜。在审视这宗个案的具体情况及征询律政司的意见后,政府决定按《建管条例》向涉嫌违例的人士提出检控。
  
  香港民政事务总署(民政总署)发言人指出,私人大厦是业主的物业,其管理是业主的责任,法团有责任遵守《建管条例》的规定。民政总署理解到法团管委会成员普遍以义务方式代表其他业主执行大厦管理工作。因此,除了透过《建管条例》提供法律框架让业主组织法团外,民政总署亦一直提供不同的支援服务,包括法律咨询、调解服务和教育宣传等。民政总署会一如既往,为有需要的法团和业主提供适切的支援,协助业主履行管理大厦的责任。 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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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偉andy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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