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行方便?触刑方便!

发布时间 :2023-10-26 10:22:25
【出行方便?触刑方便!】

“他问我要不要这辆?我说要,他就说:要的话就骑起走.......”近日,花溪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件。

【案情回顾】
2023年1月1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某伙同刘某(另案处理)窜至贵阳市花溪区青岩镇“黑八”台球室地下停车场将被害人吴某停放在此处的白色二轮雅马哈摩托车盗走,又窜至青岩镇玉带青城一楼下将被害人秦某停放在此处的二轮雅马哈摩托车盗走。经鉴定,两辆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200元。
到案后,二人交代,其盗取摩托车的目的主要是自己能够出行方便,吴某的白色二轮雅马哈摩托车就是他“看中”的交通工具,而秦某的二轮雅马哈摩托车则是陈某“看中”的交通工具。

【法院审理】
被告人陈某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且已向秦某赔偿并取得其谅解,依法予以从宽处理。故结合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处以罪刑相应的刑罚,以盗窃罪判决被告人陈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陈某表示服判不上诉。

【法官说法】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切记不要因为一时的贪念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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