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申请鉴定致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发布时间 :2023-10-30 17:11:31
不申请鉴定致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支持其诉求
事实和理由:
2020年8月3日,原告因胸肋、腰椎酸痛前往医院骨科就诊,经检查被诊断为腰椎退行性改变,没有骨折等其他病状,用药后,病情有较大程度改善。后原告至被告处就诊,被告未认真了解病情即要求原告进行骨扫描检查。
2020年8月26日,被告进行了两次骨扫描检查,原告当即感觉异常,肋骨压抑、呼吸困难,休息一段时间后,稍有缓解。当时共有两张骨扫描报告,但被告只向原告提供了一张检查报告。此次检查后,原告呼吸、咳嗽较往常明显困难。
2020年10月12日,原告因发热前往医院就诊,经CT检查,原告“胸8压缩性骨折,较2020年8月3日相比,胸11、胸12新增骨质破坏,部分肋骨密度不均”。从在被告处接受骨扫描至此次CT检查期间,原告没有受到任何来自外部伤害可能导致胸部骨折。
2021年12月24日,在法院谈话笔录中,原告称其骨扫描后没有外伤性的骨折,因有相关的检查报告,所以不需要鉴定。法院向其释明不进行因果关系鉴定的法律后果,原告表示考虑清楚了,不申请鉴定。
法院认为
本案系侵权之诉。基于医疗技术的复杂性、医疗活动的专业性等特性,医疗纠纷中医疗单位有无过错以及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均需借助专业、权威的机构进行鉴定。本案中,原告在法院向其释明不进行因果关系鉴定的法律后果,原告仍表示不申请鉴定。因原告的诉请无相关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法律咨询医疗纠纷医疗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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